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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际房屋面积远大于拆迁方认定面积,我该如何维权? [打印本页]

作者: yiwa8088    时间: 2019-1-26 23:33
标题: 实际房屋面积远大于拆迁方认定面积,我该如何维权?
高先生是江苏某市的居民,在本区高家村自家宅基地上有合法房屋,家里原有9口人,1993年农村宅基地记载该户建筑面积为230平方米,其中住房203平方米,其余为棚舍。后来由于两个儿子均已成家,住房非常紧张,矛盾也比较突出,于是在2005年两兄弟分户后原家庭人口4人提出了扩建房屋的申请。



村委会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及时将材料上报给当地镇人民政府,后来由于当时申请建房的村民较多,镇政府在接到各村上报的材料后及时汇总,以公文形式向上级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2005年上半年度农民建房用地的请示》。但由于规划控制等原因,区人民政府未作批复。当地镇人民政府考虑到有些村民住房已经成危房,部分家庭子女婚嫁等诸多因素,根据现场核实后,同意了部分村民翻建,并且当地土地所也作了备案处理。本质的当事人高先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扩建了住房,扩建后的房屋面积达400余平米,其中老大的房屋还是两层小楼,一家人一直居住至今。



前年开始,该村开始进行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在该地段建设大型的居民社区。随后评估小组开始进村丈量评估,村民们终于盼来拆迁,也感到非常的高兴,对此也期盼已久。可是在等高先生一家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单后,就高兴不起来了,明明房屋面积达400余平米,但为什么一家人加一起才不到三百平米呢?一家人于是找到当地拆迁办来讨说法,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解释说,现在的拆迁政策标准就是如此,按证上显示的面积予以确认,多余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只给每平米100元的补偿,对于高先生等人反应的改建问题,当时土地局确实有备案,但是没有具体面积,不予采纳。由此,高先生一家和拆迁方的冲突愈演愈烈。

上面的案例大家不免感到熟悉,因为在很多地方的征收拆迁的活动中类似的事情也时常会发生,究其原因我们在所不提。但是,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不是拆迁单位或评估公司说了算的,这需要法定机关来核实认定,具体可以参考《城乡规划法》中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像高先生一家这样房屋早已纳入城乡规划区的,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后,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他部门或个人作出这样的认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总的来讲,在我国境内特别是农村及郊区房屋等土地、用地、建设手续不全是非常之多,甚至还有很大一部分农民的房屋使用土地没有任何的手续,只凭当时村委会的审批单就修建了房屋,这完全属于历史和社会原因造成,这不能归罪于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我们认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房屋手续不全的问题,过分的差别对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专业律师我们也会为被拆迁人争取其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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