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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判例:占用土地,企图“以拆违代拆迁”,法院公正撤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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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瘴悠拷松藤 发表于 2021-6-23 03:22:30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村民土地被占用,双方未就补偿达成一致,随后村民就收到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称其土地为违法占地,责令交出土地和自行拆除房屋。
这个情形,就属于是“以拆违代拆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并不鲜见的一种违法拆迁形式。对于村民来说,收到这个所谓的处罚告知书,不要担心和着急。法治社会,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也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而不是无法无天,任意妄为。
在今天这个案例中,法院就指出,政府部门说村民是违法占地,是否查清了事实,是否有依据,如果没有查清事实、没有足够证据,那么该处罚告知书就是违法的,应当被撤销。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河北宽城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
2020年10月,某实业公司为开采铁矿需占用张先生的宅基地,但双方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
2020年11月,张先生收到了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张先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判例:占用土地,企图“以拆违代拆迁”,法院公正撤销行政处罚 第1张图片

2020年12月,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1985年批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外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为此,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案件于202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1)冀0827行初4号
案由:张先生诉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河北省承德市张先生
被告:河北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下称“县农业农村局”)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 高菱遥(实习)
法院观点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案中,被告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张先生宅基地现状图中没有体现现在具体建筑面积总数、合法建筑面积数、违法建筑面积数以及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是否可分等,同时被告也不能说明原告占用土地的地类情况及占地规划情况

判例:占用土地,企图“以拆违代拆迁”,法院公正撤销行政处罚 第2张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标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被告在没有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责令退还1985年批准建筑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外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据此,本院对原告张XX要求撤销被告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通过庭审,原告承认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被告组织了听证,同时,原告也承认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直至开庭审理未向本院提交上述相关材料,被告对此应引起重视。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例:占用土地,企图“以拆违代拆迁”,法院公正撤销行政处罚 第3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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