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关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有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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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3 23:54 上传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其第5条进一步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公告应属代表国家实施征收行为,其直接对外部产生权利义务影响,故应认定为可诉行为。
最高法三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公告时,不宜将征收土地公告认定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的公告送达行为,不能以征地公告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仅审查其是否符合征地批复的内容; 而应当将其(视为)独立的征地决定,除审查与征地批复内容是否一致外,还应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征地批复的相关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全面进行审查。
1. 针对批前的“征地告知书”“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 2. 不满意补偿标准、内容的,暂不签订任何性质的补偿安置协议; 3. 对征地批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直至国务院裁决; 4. 对批后的征地公告提起行政诉讼; 5. 对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 6. 对分户下达的“补偿决定”“补偿事项告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7. 对补偿标准、方案申请协调、裁决或者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8. 坚决起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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