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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行政机关的拆迁补偿职责,不能因基层单位组织实施强拆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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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雨梧桐2011 发表于 2021-6-29 22:39:24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征地拆迁关系着众多被征收人的利益,但是实践过程中,突如其来的违法拆迁让许多被征收人防不胜防,有的是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实施的强拆,有的则是由基层单位组织,且实施的强拆。那么对于是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对被征收人合法建筑进行了违法拆迁,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职责呢?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案例来为大家说一下

行政机关的拆迁补偿职责,不能因基层单位组织实施强拆而免除 第1张图片

  相关部门因当地相关项目,于xx年发布了拆迁公告,公告中确定xx公司、街道办等承办。朱先生等人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但是因相关部门就拆迁补偿未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后xx公司在未向相关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将朱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
  朱先生认为,相关部门系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责任主体,但是却没有对其进行补偿安置。随后,朱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委托律师后让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令相关部门按照其提出的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相关部门称,拆迁公告中已经明确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是xx公司、街道办等,所以应由前述主体作出补偿安置...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朱先生的起诉,朱先生在收到判决书之后,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称,其是要求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补偿,不是要求调整所谓的拆迁安置方案。xx公司作出的拆迁安置方案虽有行政决定的性质,但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具有主动予以补偿的法定职责,而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才能履行。
  针对本案,最高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规定,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是负责实施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实践中,市、县级人民政府虽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参与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此类主体即成为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主体,也不能认为其实际取得了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更不能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因此而免除了其法定的补偿安置义务。
  本案中,相关部门系法定的补偿安置主体,其发布的拆迁公告虽然将有关补偿安置工作委托给了xx公司等,但是不能就据此否定其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地位,在委托的主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时,特别是在拆迁公告和补偿方案中并未设定解纷机制,明确被征收人可以向谁主张、如何寻求救济的情形下,更不能免除相关部门的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的拆迁补偿职责,不能因基层单位组织实施强拆而免除 第2张图片

  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义务,以使行政相对人及时获得公平补偿。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时,相关部门应当要依法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者以行为的方式直接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其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本案中,朱先生等人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相关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实施主体,依法负有对朱先生等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应当依其职权及时主动履行补偿义务。
  最终,最高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指令xx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实践征收过程中,类似于朱先生这样的情况有太多,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只有落实了补偿安置工作,那么才能展开下一步征收工作,而不能以各理由搪塞、拒绝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相关部门不予补偿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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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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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雁60914 发表于 2021-6-29 22:40:16 | 只看该作者
 
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而后补偿关系转化为赔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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