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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新生儿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不是村民小组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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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修理工 发表于 2020-4-27 19:08:40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生儿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不是村民小组说了算! 第1张图片
新生儿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不是村民小组说了算! 第2张图片
新生儿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不是村民小组说了算! 第3张图片
拆迁补偿、征地补偿
新生儿能不能拿到钱?
家住江苏南京的李东(化名)
最近遇到了这类问题
村里的土地被统一征收用来建公园
补偿款已打到社区的账户上
而自家刚出生的孙子孙女却没拿到钱
新生儿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不是村民小组说了算! 第4张图片
案件回顾
2016年,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准备开建一个公园,建设范围涉及到某村的一块集体土地(非耕地)。
共计65万余元征收款打到了社区的账户上。但是,当社区将征收款打到李东账户上时,李东发现金额不对。
新生儿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不是村民小组说了算! 第5张图片
李冬
我们一家明明是八个人,你们怎么是按四个人算的补偿?
村民小组
你们家就是四个人啊。外嫁女、新生儿是没有补偿的。
新生儿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不是村民小组说了算! 第6张图片
李冬
这不对吧?我们一家户口都在这,都应该有补偿的。
村民小组
分配方案是经过村民小组讨论的,当时87%的人都同意了。
李冬
这么算对我们不公平,我们不同意!
新生儿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不是村民小组说了算! 第7张图片
╮( ̄▽ ̄"")╭
新生儿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不是村民小组说了算! 第8张图片
新生儿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不是村民小组说了算! 第9张图片
新生儿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不是村民小组说了算! 第10张图片
多次要求公平分配未果,李东一家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村民小组作出的决定。而村民小组坚持认为李东的孙子孙女是新增人口,不应参与补偿款分配。
征地过程中的新生儿
能不能获得补偿?
村民小组87%人同意的方案
有没有法律效力?
↓↓↓
新生儿:要看出生日期
法院认为,2017年2月22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批准同意《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意具体补偿安置事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按其公告内容组织实施。
李东的孙女出生于2016年2月4日,是方案批准之前。李东的孙子出生于2017年5月28日,是在方案批准之后。
以2017年2月22日为划分基准点,只有先于该日期出生的孩子才能享受补偿款。
村民小组方案:要依法分配,投票决定无效
社区工作人员辩称:村民小组多次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30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有24户签字认可:新增人口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
这种“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答案是:没有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村民小组大多数人签字认可了分配方案,但是侵害了李东一家的合法权益,这个方案即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村民小组作出的征地补偿款第二次分配方案中2017年2月22日前出生的新生儿不分配补偿费的决定部分。驳回李东一家其他诉讼请求。
儿媳能不能获得补偿?
李东一家8口人,除了李东夫妻俩和孙女孙子外,还有两对儿子和儿媳。
儿媳们能不能获得补偿?
法官解释说,儿媳能不能获得补偿,关键在于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有没有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本案中,两位儿媳虽然有户口,但已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不能得到补偿。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来源:“六合法院”微信公众号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新生儿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不是村民小组说了算! 第11张图片
新生儿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不是村民小组说了算! 第12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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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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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中信凯旋城 发表于 2020-4-27 19:25: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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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liutang01 发表于 2020-4-27 20:09:41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孙子也能享受!因为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儿媳妇已经怀了孙子,所以不能剥夺胎儿的权利。原来我们这里的政策是只要怀孕了三个月,有三甲医院出具的彩超单,就算补偿安置人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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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河北13456 发表于 2020-4-27 20:25:12 | 只看该作者
 
新生儿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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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薄荷微凉311 发表于 2020-4-27 20:28:49 | 只看该作者
 
前面我们附近说要改造拆迁,18岁以下的孩子和60岁以上的老人没有。结果一点也没搞动[呲牙]。都是想一出是一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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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30了好久 发表于 2020-4-27 21:10: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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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良、 发表于 2020-4-27 22:35: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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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丶伴 发表于 2020-4-28 08:10:00 | 只看该作者
 
儿媳的户口就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中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没在同一属地,如果原有的土地被征收,该得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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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莫愁67 发表于 2020-4-28 08:17:37 | 只看该作者
 
胎儿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胎儿存在于母腹之中,无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所承担之义务,除非来自继承,殆无其他来源。但其享受的权利却是相当广泛的,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属于胎儿权益保护范围。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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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惠爷 发表于 2020-4-28 16:07: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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