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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男子预定90多万元新车,被4S店要求加收10万服务费才能如期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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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鑫 发表于 2024-2-27 17:53:28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临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汽车经销商价外加价的老问题再度引发新争议。
据国内媒体报道,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的王先生在购买雷克萨斯新款越野GX550车型时,遭遇提车价额外加价10万元的情况。根据王先生向媒体提供的电话录音,2024年1月16日,他在海口市中升雷克萨斯汽车4S店以931873元的价格预定了上述车型,并与销售人员签订了购车意向合约,交付了5万元定金,约定该车为特殊配车,定金不退不换,预计提车时间为5月10号前。
但在交付定金的当天下午,王先生接到了4S店的电话,被告知需额外加收10万元服务费才能如期提车。而后,因未能与4S店达成一致,王先生交付5万元定金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4S店退回。
针对上述事件,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表示,如果签订合同之后要求合同外加价的,属于违约行为,“即使消费者签署的是意向协议,但意向协议里面约定的是定金,我认为就应当适用民法典里面有关定金条款的规定,商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双倍定金。”
针对此事,海口市商务局已在调查了解,后续将移交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实际上,近年来,汽车经销商价外加价的行为并不少见。此前,广汽丰田MPV车型赛那正式上市不到10天的时间里,也发生过有地区经销商加价7万元销售的情况。彼时,有杭州地区的消费者称在赛那未上市前已在当地某广汽丰田4S店预订了赛那车型,且被4S店承诺不加价。但在赛那正式上市后,却被销售告知需加价才能如期提车。
有媒体电话联系广汽丰田的客服,一名工作人员称厂家无权干涉车辆的最终成交价。
游云庭表示,根据价格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汽车经销商应当按照标价销售汽车,如果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不按照明码标价的价格销售产品的则涉嫌违法。但若经销商将车辆的价格以传单形式印制后提供给消费者,则该行为并不违法。
游云庭表示,汽车不是政府定价的产品,原本按照市场供求规律,热门车型需求大供货不足,价格应当上涨。汽车经销商加价卖车的行为是否违法,关键点在于加价行为是否公开透明,是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该如何针对汽车经销商价外加价的行为维权?游云庭表示,消费者个体很难对此维权,还是要依靠公力救济,也就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进行查处。另外,如果汽车销售过程中有涉及虚假宣传的行为,比如囤积货源、故意不销售、人为制造市场紧张等。若被取证到,政府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消费者也可以根据消保法主张其虚假宣传,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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