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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一件震惊朝野的大案,折射中国司法的艰难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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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旭红 发表于 2023-12-22 08:30:00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件震惊朝野的大案,折射中国司法的艰难转型 第1张图片


1903年发生在上海的苏报案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极富影响力的标志性事件。章炳麟(1869-1936)和邹容(1885-1905)二人因在上海《苏报》上发表文章,撰写《驳康有为论革命书》《革命军》两书,被认为“竟敢造言污谤皇室,妨害国家安宁”,根据清朝政府的判断,这属于大逆不道,是世所不容的罪行,原本“照律科罪,皆当处决”,但在外国势力把持的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最终判决中,二人只是被分别判处两年和三年的监禁。
“苏报案”是中国近代新闻史上第一个因言论罪被政府告上法庭的报案。《苏报》及“苏报案”在晚清史、辛亥革命史乃至整个中国近代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一直受到研究者的重视。
近日出版的《1903: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一书,以苏报案为中心讨论清末司法转型必然性的法制史、社会文化史研究著作,从晚清朝廷状告平民这起震惊中外的苏报案入手,看百年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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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幽默诙谐的语言,生动再现了苏报案全过程,从小叙事抽丝剥茧,以大视野审视清末司法转型,阐明苏报案个案力量推动中国近代化法治前行的历史偶然性和必然性。作者从法制史、新闻史等多学科角度切入,运用跨学科视野,立体考察苏报案,精剖细缕其引发的中外制度、思维层面的碰撞及反思,并在学理上提出了“司法是一种变量之和”等新观点,从而揭示出事件所蕴含的法律、政治、社会、历史意义。
作为关键性个案的苏报案
文 | 蔡斐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 | 《1903: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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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发生在上海的苏报案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极富影响力的标志性事件。章炳麟(1869-1936)和邹容(1885-1905)二人因在上海《苏报》上发表文章,撰写《驳康有为论革命书》《革命军》两书,被认为“竟敢造言污谤皇室,妨害国家安宁”,根据清朝政府的判断,这属于大逆不道,是世所不容的罪行,原本“照律科罪,皆当处决”,但在外国势力把持的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最终判决中,二人只是被分别判处两年和三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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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结局无疑让清政府颜面扫地。正如孙中山先生后来的评论:“此案涉及清帝个人,为朝廷与人民聚讼之始。清朝以来所未有也。清廷虽讼胜,而章、邹不过仅得囚禁两年而已。于是民气为之大壮。”这是一代伟人基于革命视角对苏报案意义的概括。
从法学的专业角度来看,苏报案则暴露了领事裁判权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践踏。进一步,如若深究苏报案司法过程中审判机构、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适用法律、幕后协调、新闻报道等诸多关键变量,就会发现整个审判都充满着耐人寻味且不可预测的意味,甚至连一贯政治正确视角下所谓“苏报案是中外反动势力相互勾结的结果”这一结论都值得探讨和商榷;会发现司法与政治、司法与传媒、司法与社会等基本关系在苏报案中有着深刻体现;还会发现中西司法在思想、价值、文化、制度、程序等各种元素上的差异与冲突,中国传统司法的危机重重,清末司法转型的势在必行。这就从最核心的层面上奠定了本书研究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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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从苏报案来透视清末司法的转型并非牵强附会。一方面,历史是由各式各样纷繁芜杂的事件构成的,要观察历史,发掘和探究其必然规律,一个简捷且实效的方法就是观察“历史中的事件”。观察什么?无非“事件中的历史”,这里的历史是“小历史”,它包含在大历史之中,成为组成和彰显“大历史”的因子。换句话说,就是运用细微的事件来构建宏大的历史。另一方面,历史的发展是一个流动的进程,所谓承先启后,即每一个历史的节点都是对过去的逻辑继承,也是未来的发展之源,从来也没有独立于历史进程之外的节点。从这个意义而言,苏报案绝不是孤立的,它的发生、发展、结局都是历史必然性的体现,同时又连接着历史的前与后,所以选择苏报案,实际上包含着“瞻前”和“顾后”的双重意义,这给了我们透视历史发展性的一种方便。
这一点可以通过领事裁判权给予佐证。随着19世纪以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美望厦条约》及其后不平等条约的签订,领事裁判权逐步在中国确立,中国的司法主权不断被践踏和破坏。恰在苏报案发的前一年,即1902年,根据变法改革的需要,清政府任命沈家本(1840-1913)、伍廷芳(1842-1922)为修订法律的大臣,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主持变法修律。同一年,中英签订《马凯条约》,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而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之后,变法修律尚未完全展开,领事裁判权没有收回半点,领事裁判权在苏报案中又直接妨碍了清政府镇压革命,“审判两名罪犯,还要朝廷出面向会审公廨起诉,而会审公廨在名义上属于中国的司法机构,也就是由中央政府向自己的下属机构告发几位百姓,请求下属机构对这几位百姓定罪量刑,甚至还要聘请律师辩护,朝廷确实大丢脸面。审判结果,几经交涉,直到审判期限截止时,清政府才无可奈何地同意章太炎、邹容分获三年和两年的监禁。如果清政府仍不同意,租界当局就会以拘押超期将章、邹无条件释放”。可以断定,苏报案中因领事裁判权带来的阻碍和尴尬,又直接或间接地坚定了清政府官员在以后进一步收回司法主权的要求和决心,而苏报案夹杂在这一过程中的意义,着实耐人寻味。回顾整个晚清司法转型,收回领事裁判权一直都是司法改革的主要动力之一,顺此梳理,苏报案在历史脉络上的价值也就清晰凸显出来了。当然,以上的阐述只是本书观察苏报案的一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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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军〉序》,《苏报》19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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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康有为论革命书》节录,《苏报》1903年6月29日
不可否认,苏报案是本书研究特意挑选出来的一个个案,与一般诉讼意义上的个案相比,因为苏报案牵扯到国家的层面和官方的参与,将它置于晚清中国司法转型的宏观背景下,更能够发现司法转型的必然性,因此苏报案可谓关键性个案。这样的话,以苏报案为原点,可以将其信息和理论最大限度地推广到其他个案和类型。对于关键性个案的作用,哈维(Harvey)在研究中写道:
“在关键性个案研究中,研究者出于进行详尽分析的目的,精心挑选出案例,而该案例能够为解析谜团和矛盾提供特殊的焦点……所以关键性个案提出抽象的理论观念,并根据社会实践来解构(或验证)这些观念,并且诠释它们是如何根据社会总体而运转的……批判的社会研究者适用关键性个案的研究,旨在诠释更为广泛的社会结构和历史问题。”
引入关键性个案展开研究的观念在当代中国学者中也不乏回应之声,如孙立平先生就提出:“对于研究社会生活实践状态中的逻辑,深度的个案研究是有着明显的优势的。因为它可以使得我们深入到现象的过程中去,以发现那些真正起作用的隐秘的机制。”而在法学研究中,如《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论私力救济》《村庄审判史中的道德与政治:1951-1976年中国西南一个山村的故事》也已成为通过关键个案来透视法理的重要典范。
通过上述几部著作可以发现,作为研究素材的关键性个案一般有如下特点:第一,关键性个案往往是研究者有目的的选择,能为破解研究命题提供特殊的焦点;第二,关键性个案通常包括理论思考,它往往可以依靠个案材料,验证或推翻先在的理论思考,并创新理论;第三,关键性个案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开放性,提倡研究的跨学科性;第四,关键性个案的研究过程体现了宏观结构和微观分析的有机结合,目的是使学理与历史得到解释,但运行的基础却往往只是个案细枝末节的材料。
显然,作为研究对象的苏报案是一个具备了穿透力的个案,符合上述的特点,其关键性个案的地位也有力地增强了本书研究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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