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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征收方与强拆房屋的不属于同一个部门,该告谁?当然是征收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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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呆若木鸡 发表于 2021-6-16 19:56:19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在征地拆迁中,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我相信有部分被征收人一定面对着拆房子与征房子的不是一个部门的情况。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咱们被征收人很难主张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那么咱们被征收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又该以哪个部门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呢?接下来,我将以案释法,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

征收方与强拆房屋的不属于同一个部门,该告谁?当然是征收方啊 第1张图片

基本案情概要

当事人王先生是山西省某地区老城区的村民,在1992年的时候设立了一个农贸市场,但因为经营状态不佳,在2000年的时候按人口将该市场用地划分给村民用于个人使用,王先生自己的房屋就在该农贸市场内。2018年10月份,当地行政机关开展市政工程,决定对王先生所在村子进行征收改造。此后的时间内,当地行政机关组建了征地拆迁指挥部,并将拆迁补偿款发给村委会,由村委会与村民签署完补偿协议后发放给村民。2019年,村委会在未与王先生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王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先生就村委会强拆房屋的行为多次找到征收方进行协商,征收方的工作人员答复称王先生并不是被强拆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属于村集体所有,且不是住宅用地。另外,强拆房屋行为是由村委会作出的,王先生如想要拆迁补偿款的话,应当与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协商,而不是找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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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我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王先生是否可以视为被强拆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及征收方是否可以理解为强拆的主体,因为这关系着王先生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获取相应的赔偿。我们先针对王先生是否拥有被强拆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分析,王先生的房屋是其在1992年经营的农贸市场内,后因经营不佳,经村委会的决议才将农贸市场内的房屋划分发给王先生居住,王先生在缴纳部分费用后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才在此进行居住,所以王先生对该房屋是具有所有权的。另外,针对本案第二个焦点问题来看,村委会强拆王先生的房屋是在征地拆迁工程中,该房屋被强制拆除其实是为了完成征收方的征收项目,结合我国法律来看,村委会的行为应当视为由征收方委托其完成拆迁工作,所以征收方应当承担责任并给付王先生相应的赔偿。所以在本案中,王先生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的,另外还可以主张征收方对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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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的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相关疑问的话可以将疑问私信给我或者将疑问评论在文章下方评论区中,我会一一为大家进行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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