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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用“虚拟员工”代缴社保是假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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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商人 发表于 2021-7-29 07:51:30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没在当地落户,没有工作,不具备参保资格,却在申领生育津贴。谁在充当背后的帮手?北京一公司开设空壳公司,虚构劳动关系,为36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骗取生育津贴98万余元。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宋某等8人构成诈骗罪获刑。

为盈利开设空壳公司,为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骗取生育津贴。这样的做法看似是你情我愿、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事情,而实际上却是一种假聪明。这样的案件也不是个例。据报道,虚构用工关系,正是这类案件中社保代缴公司“骗”过社保机构,从而违规申领社保基金的关键环节。对于此类现象绝不能掉以轻心、置之不理。

从法律角度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66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不难理解,用“虚拟员工”代缴社保,不仅有违诚信,更或涉嫌触犯法律且难逃制裁。

即便从劳动者角度来看,这样的做法也不值得称道。比如,非在职职工,或者因故不能在当地落户的人,选择通过挂靠单位代缴社保,以获取当地的各项待遇,这种代缴方式存在很大的风险,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对于这一点,当事人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去践踏法律底线。

进一步看,正如专家表示,“代缴企业和个人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就是最大的隐患。一旦遭遇企业断缴后‘跑路’,或者发生工伤等事故,个人很难有保障。”事实就是如此。况且,一些代缴机构的做法合法性也值得注意。比如,社保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针对上述现象,一方面需要加大打击力度,让不法之徒得到应有的惩治,以维护好劳动用工市场秩序,呵护好社保资金的安全,保障有资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群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加强劳动法规知识的普及,增强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与防范意识,不能被所谓的“捷径”忽悠,乃至触犯法律。

通过现有政策来看,我国现已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来保障其基本社会福利待遇,所以对于个人来讲,理应利用合法合规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而不能靠违规手段“虚拟员工”申领生育津贴等。当然,对于相关从业者来讲,也须增强法律意识,须有底线思维,切莫肆意践踏法律。

作者:■杨玉龙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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