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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拆迁9条法规,“民告官”再也不是难题,该维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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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发表于 2021-7-30 01:30:53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有哪些是我们必备的“民告官”法律原则呢?
1、 房屋征收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房屋征收的前提。法律上对于公共利益也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国防外交、交通水利、科教文卫、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改造等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国库利益、土地储备等理由不能作为房屋征收的理由。征收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
2、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是为了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这些事项均完成,才算是满足了“补偿在先”这一原则的要求。被征收人要谨记,没有征收补偿决定,对方说得再好,都可以拒绝签订任何协议,更可以拒绝提前搬迁。
中央出台,拆迁9条法规,“民告官”再也不是难题,该上诉就上诉
3、张贴公告有时限要求
张贴公告只为拍照,一拍照立马撕掉,不给被拆迁人看到以及保存的时间,这明显是要欺骗被征收人。这种做法已被法律否定,大家若是遇到这样的事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践中,很多都是根据当地的房价来简单的估算价值,或者由开发商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这极有可能使得我们的房屋价值被恶意压低。
5、院落空地也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空地院落是否予以补偿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很多被征收人并不知道自己有权主张就空地、院落等土地获得征收补偿,拆迁方也往往借此将空地、院落补偿项目抹去,许多被征收人的权益因此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然院落和空地也是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不给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2011年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也紧急作出了《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中也明确指出“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因此,被征收人有权主张空地、院落征收补偿。
6、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核
评估报告上的一串数字就决定了被征收人能拿多少补偿款,所以评估结果是非常重要的。
假如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低了或是评定方法错误,依据评定方法的要求,能够自接到分析报告生效日10日内向房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核查,假如对核查结果仍有质疑,能够在接到核查结果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城市的评定权威专家联合会申请办理评定。
7、被征收人具有选择补偿方式的自由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方只给出一种方式供大家选择,比如说有些为了去库存或提高房价就只会给出货币补偿这一种选择,限制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问题上的选择权,这是违法的,被征收人需及时维权。
如果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房屋是一个地方的,那就同等面积置换;如果不能当地安置,那就选附近安置,同时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房价,对于置换房屋之间的差价,应给予补足并结清。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8、禁止暴力逼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逼拆”违法,因而被征收人遇到任何方式的“逼迁”,都可以起诉维权。
9、禁止违法强拆
征地拆迁领域,唯一合法的强拆行为是司法强拆,其他任何形式的强拆都是被禁止的,比如行政强拆、暴力强拆、夜间、法定节假日偷拆等等。如果被征收人房屋被违法强拆了,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还有这些常见征地拆迁的招数,被拆迁人一定要清楚!
“少批多征”如何应对?
遇到征收,收到的征收文件里说征收100亩地,实际却占了300亩。征地补偿明显少了一大半,这种局面该如何破解?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关注案涉征收项目的征地批文。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能作出相关征地批文合法有效。实践中,征地批文一般还附带着征地红线图、勘测红线图。因此,拆迁户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把这个征地红线图要到手,之后按照村里的实际情况与红线图进行比对。
在对比过程中就能发现,省政府批复了多少地,地方政府实际占用了多少地,凭空多征收的土地显然就是没有经过上级政府的批准。由此就可以明确,地方政府涉嫌造假,侵占了咱们被征用的农用地。
那么对于少批多征的行为如何维权呢?当通过查询的方式确认存在少批多占的现象时,该行为就可能涉及到违法审批土地、违法占用土地、违法破坏农田等行为。拆迁户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如果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拒绝查处申请,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和复议的形式,确认不履行职责违法,判令其履行法律职责,以此来有效维权。
套用征地批复文件该如何面对?
在实践中拆迁户曾遇到这样的情况,征收方说征收依据的是省政府的批复,但在征收方案中没有体现具体的批复号,拿出的文件也没有附上征地红线图。随后征收方,拿着同一份批复在村里的不同区域划定土地进行征收。用同一个批复到处套用,这个方法在实践中很常见,有的朋友一看到对方有批复,也没有进一步核实。面对这种方式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可以申请公开红线图,然后与实际情况认真核对。特别注意,征地红线图可能存在造假情况。在圣运律师代理过的案件中,当律师去调查红线图时,有关部门可能以涉嫌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但按照国家规定,这本是涉及征收实情,应当公开的文件。针对该种不公开行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通常在启动法律程序后,征收方才松口承认征收中套用了征地批文。可以以公开的征地批复文件为准,驳斥了地方的造假文件。通过这样的方式维权,能够给我们后续争取补偿奠定十分良好的基础。
常见补偿协议陷阱:阴阳协议
在征收中,“阴阳协议”指的是拆迁方答应多给补偿,但是协议要签两份。一份是和其他人一样多的,一份是额外的部分。随后却要求,额外部分的协议不给咱们拆迁户,只能由征收方自己留存。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大家,针对那份对咱们拆迁户最有利的协议一定要坚持拿到原件,不能只拿复印件,复印件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万一将来对方不认可,会给维权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
律师在行政征收拆迁案件的任一阶段,都能发挥不容低估的作用,进而保障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建议被拆迁人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请律师的时间。在行政征收拆迁案件中,律师需要做的工作比较多,律师越早介入案件,能够帮助当事人越早收集到有用的材料,避免诉权的丧失,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主动权,保障当事人的每一个法律救济程序都能正常启动,争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被拆迁人作为普通老百姓,缺乏证据收集能力,手里也没有太多对案件有帮助的材料,有的老百姓手上什么材料都没有,但是这不代表政府没有公告相关文件,比如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老百姓认为征收决定不合法、不合理的可以通过诉讼或复议的程序主张撤销,老百姓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不合法的可以提起复议或其他程序主张撤销;但是这些维权措施都是有期限要求的,超过期限要求就会丧失诉权而不能提起以上程序予以维权。
那么律师介入案件后,可以指导当事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相应的材料,也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收集相应的证据。总之,律师越早介入案件,也能够越早帮助当事人收集到有用的材料,避免错过提起诉讼、复议等程序的期限,保住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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