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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如何确认房屋是否列入拆迁征收范围?无证给补偿吗?强制不可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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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gawen 发表于 2021-7-30 13:47:49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般来讲如果自己的房屋被列入拆迁征收范围内,征收方会在征收区域内张贴征收公告,公告中标明拆迁征收范围,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拆迁征收行为并未进行征收公告公示,那么被拆迁人应该如何确认房屋是否列入拆迁征收范围内?
一、如何确认房屋是否列入拆迁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人可以查询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内容,如果政府网站无信息公开内容可以向征收申请信息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无证房屋可以要求进行拆迁补偿吗?
按规定,进行拆迁补偿时,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要给予补偿。并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即违法建筑,将不予补偿。
所以,没有房产证的房是否可以获得补偿,要先确定是否为违法建筑。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即属于违法建筑: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以及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5、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6、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三、农村没有确权的房子怎么办?
一般来说,农村没有确权的房子分为以下三种,处理的方法也各有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1、一户多宅的房屋
对于农村的一户多宅,国家也推出了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将旧的房屋和多余的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国家对于农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2、部分房屋会经过处理和再进行确权
部分农民的房屋会有一些违规行为,据《确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得知,针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新建房屋,若是符合城乡规划,经过相关的处理还是能够进行确权登记的。
3、违法、违规房屋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很严重且不能确权的农房,例如:占据耕地、基本农田等行为修建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村集体组织会收回此房屋。
四、农村没有确权的房子拆迁有补偿吗?
如果农民的房子没有确权,大家第一想到的就是房屋本身的保障问题,如果遇到拆迁情况,想知道是否能得到补偿,首先得知道这房子是否是合法建的。
1、合法所得房屋
以前农民的房子其实都没有证书,但如果这房子是合法所得,也就是通过继承、转让、赠予的方式获得,那么就是合法的,如果进行征地拆迁,还是可以获得补偿,这个各位可以放心。
2、违建房屋
若是没有确权的房子属于违建,或者是占用耕地建造,那么就属于违法搭建了,这种房子在拆迁后是不能得到补偿的,而且还会被强拆。
所以若是房子没有房产证,但是不属于以上的违法建筑,那么还是可以要求拆迁补偿。
比如实际中许多宅基地建房就没有房产证,但是不属于违法建筑。
五、“强拆”还要看看它的强制拆除方式是不是合法的。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强制拆除方式主要有行政裁决、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3种。
(一)裁决。
裁决是一种当征收双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经当事人申请,由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居中作出判断的行政行为。
市政府作出裁决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就是适用年代较为久远的“协调-裁决-司法强拆”程序,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要点在于针对裁决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在这个程序中,我们似乎看到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协调-裁决”程序的影子,只不过目前这一救济补偿标准、方案的途径在很多地方已被复议所取代。
(二)责令交出土地。
责令交出土地的依据来自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该条规定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政相对人责令其交出土地。
被拆迁村民的权利救济要点在于针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从而阻却“责令交出土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强拆进程。
(三)“房屋”补偿决定。
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争议解决方式由裁决调整为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是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报请相关政府部门依职权而作出的一种行政决定。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人的请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农民朋友在收到以上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裁决决定书、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和房屋补偿决定书后,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决定的内容,在经行政机关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决定的内容,也就是合法强拆您的房屋。
以上三种制度分别有不同的上位法依据、不同的行政主体制作、不同的适用前提条件、不同的法律性质。所以,在收到以上三种决定后,被拆迁村民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帮您分析具体的实际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相应程序,避免因“过期”而丧失救济权利的机会,给自己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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