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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坐堂招夫”男方无拆迁补偿,到底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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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月久远 发表于 2021-10-9 10:57:32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坐堂招夫”男方无拆迁补偿,到底合不合理? 第1张图片

作者 |若曦

据人民网“领导留言板”10月8日消息,针对网民关于“亡夫再招为什么不享受拆迁补偿待遇”的留言,河北保定莲池区委回复称,按照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经全体村民代表表决,针对“坐堂招夫”的男方不予认定为村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此事虽然有了明确回复,但依然引发不少网友困惑和质疑。


所谓“坐堂招夫”或“亡夫再招”,主要是女方在原丈夫去世后,招男子入赘,入赘的男子到女方家落户,并承担替男子前夫抚子养老扶孤的责任。而剥夺入赘男方拆迁补偿待遇是否合适,甚至是否合法,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村地区成了拆迁地区,有些地方的村民,甚至迎来所谓的“一夜暴富”。而现实的纷繁复杂,加之利益的驱使,导致基层组织和村集体成员,面临巨大诱惑时产生各种矛盾纠纷,甚至引发诉讼。


譬如,出嫁女、嫁入女、入赘男、计划外生育子女等,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这都是令人头疼的问题。而实务中,决定村民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等村民待遇,关键看其是否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这也就是说,村民要想获得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等待遇,首先应该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次应经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民主议定程序予以确认。否则,即便在该村居住较长时间,也无法与原住居民一样获得相应待遇。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原住居民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原住居民往往获得有宅基地和承包地,作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而安置补助费或拆迁补偿费,实际上是对原失去宅基地、承包地村民所受损失的弥补。但同时,由于各种因素,宅基地或承包地均以户为单位且长时间未调整。


如分配宅基地、承包地时,一个家庭有3口人并按3口人获得相应待遇。此后该家庭又新增1口人,但是由于该村集体没有多余的待分配土地,故未获得新分配的土地。这样的话,该新增人口便无法获得相应的宅基地、承包地等集体经济成员待遇,自然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问题,一直以来都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很多涉农纠纷之所以难于处理,其根源就在于此。


不久前,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泰兴市邮政局江平支局局长何健忠,专门作了调研并提出建议:对“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明确“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享有宅基地等方面的不同权利和义务。


当然,现实中,如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民主决议,侵犯了集体经济成员合法权益的话,也应认定为无效。比如,出嫁女在配偶家未获得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者丧偶女性仍在丈夫所在的村集体居住,且已获得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如果村民委员会剥夺其相应待遇的话,就应属于无效。


也即,“坐堂招夫”男方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等待遇,主要看其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如果没有,除非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会“赋权”其相应待遇,否则其无权获得相应待遇。这也是当下尊重村集体经济自治权,以及利于村集体生产生活角度的最佳方案。


希望此次事件,在明确回应当事人的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类似矛盾的整体性反思,从源头上理清概念、规范权利,从而尽可能地避免纠纷。(作者为法官)









编辑|王磊
澎湃评论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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