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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虚构参保条件骗取社保待遇或涉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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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华的露露 发表于 2022-1-18 14:45:53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职工参保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
一、社保局应依法追回被骗社会保险金,并对骗取社保金人员处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2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包括虚构劳动关系搭车用人单位社保账户参保。
1、个人不能虚构劳动关系,搭车其它单位的社保账户参加职工社保。职工社保的基础事实是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不能参加职工社保,也在没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保。个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不必要虚构劳动关系参加职工社保。
2、各单位不能出借社保账户,为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搭车参保提供便利。
出借社保账户骗保,单位和社保金领取人是共同行为人,《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的退回骗取的社保金和处罚及于单位。
单位为了经济利益提供社保账户出借服务,其行为也是非法经营行为。该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二、虚构劳动关系,出借社保账户,骗取社保金,涉嫌诈骗犯罪。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广东省公安厅2020年联合发布的《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明确规定“虚构劳动关系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属于骗保行为,列入重点打击范围。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明确了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八种情形:
1、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者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3、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例、报告、处方等就医资料或者医疗费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
7、已经重新就业、服兵役等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但仍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进行资格认证,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8、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骗取社保金涉嫌《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犯罪。
1、挂靠账户参保人员涉嫌诈骗犯罪。
参加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得得保障,领取社会保险金。如果领取到社保资金同时就完成了犯罪,你还借道参保吗?
诈骗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出借社保账户协助非本单位员工参加社保,涉嫌诈骗犯罪。
无偿虚构劳动关系,帮助他人搭车本单位社保账户参加社会保险,并取得社保金,相关人员涉嫌诈骗罪共犯。
有偿出借本单位社保账户,协助他人参保,情节严重,无论参保人有没有取得社保金,单位或者单位相关人员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社保局为骗保者提供便利工作人员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社保经办人员明知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仍然提供便利,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三、社保金不足是世界病,社保基金使用是一个普遍社会关注点。
在全世界都面临社保金不足,延迟退休以缓解养老金压力的背景下,骗取社保金,无异于众 目睽睽下当街行骗,焉能不被抓。
法律制度设计都是为不同法律关系量身打造的,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有其行为规则。职工社保参保人只能是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每个人都有其保障,完全不必要造假参保,到头来落个掏钱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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