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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法官view l 纽约州百年控枪法遭推翻,大法官有何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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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彤 发表于 2022-8-12 17:52:38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官view l 纽约州百年控枪法遭推翻,大法官有何分歧? 第1张图片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了一项备受关注和争议的案件:两名枪支拥有者和美国步枪协会(NRA)纽约分支机构,对纽约州政府的上诉案件; 该案件中,原告方主张将隐藏持枪(Concealed Carry)拓展至家庭之外的公共场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纽约州一项法律规定公共场所持枪需申请隐藏持枪许可证(Concealed Carry Weapon License),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2修正案关于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纽约州法律规定,无论是在家中还是在家外,无许可证持有枪支都是犯罪行为。如果个人想在家外携带枪支,需申请“持有并携带”隐藏的“手枪或左轮手枪”不受限制的许可,那么他必须证明这样做的“正当理由”,即必须“证明存在有区别于一般社区(普通自卫)的特殊自我保护需要”。
申请人布兰登·科赫(Brandon Koch)和罗伯特·纳什(Robert Nash)都是成年的守法纽约居民,基于普遍的自卫需求,两人申请了在公共场所携带手枪的无限制许可证。纽约州拒绝了两人的申请,因两人未能满足“正当理由”要求。随后,申请人起诉了纽约州官员,理由是州官员拒绝其不受限制的许可申请,侵犯了两人第2修正案和第14修正案的权利。地区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请,上诉法院予以确认。两个法院都依赖先前判例Kachalsky v.County of Westchester案维持了纽约州的正当理由标准,认为该要求“与实现重要的政府利益密切相关”。
【判决摘要】

法官view l 纽约州百年控枪法遭推翻,大法官有何分歧? 第2张图片
纽约州的正当理由要求违反了第14修正案,因为它阻止了有普遍自卫需要的守法公民行使其第2修正案赋予的权利,即在公共场所为自卫而持有和携带武器。
(a)根据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和 McDonald v.Chicago两个案例,法院认为第2和第14修正案保护个人为自卫而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当第2修正案文本明确涵盖个人行为时,宪法推定保护该行为,为了证明枪支管制的合理性,政府必须证明该管制法例符合国家枪支管制的历史传统。
(1)自Heller和McDonald案以来,上诉法院制定了一个“两步”分析框架,用于分析第2修正案面对的挑战——将历史分析与手段-目的审查相结合。本案法院拒绝了这种做法,并认为上诉法院的做法偏离了赫勒案。上诉法院的第一步审查大体上与赫勒案一致,即根据历史进行植根于第2修正案文本的测试。但赫勒案和麦克唐纳案不支持在第2修正案背景下适用手段-目的审查。赫勒案的方法以宪法文本和历史为中心,没有援引任何手段-目的测试,如严格或中度审查,并明确拒绝任何附着于中度审查的利益平衡分析。
(2)虽然历史分析的方法有时会面临很多困难,但与要求法官就“枪支限制的成本和收益”作出“艰难的实证判断”相比,依靠历史来明确宪法文本的含义显然更具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考虑到法官在枪支管制领域“缺乏专业知识”。上诉法院采用的二步审查方法导致法院通常会顺从立法机构的决定。虽然司法尊重立法机关的利益平衡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但本案中,宪法并不要求这种尊重(deference)。第2修正案“正是人民利益平衡的产物”,出于公民的自我防卫,第2修正案将守法负责的公民使用武器的权利置于所有其他利益之上。
(3)法院在赫勒案中提出并在今天适用的方法(宪法解释新原旨论,赫勒案由斯卡利亚大法官主笔)要求法院评估现代枪支管制法规是否符合第2修正案的文本和历史理解。现代枪支管制带来的挑战与1791年美国建国或1868年美国重建之际的挑战肯定不同,但宪法可以而且必须适用于制宪者明确预期之外的情况。即使宪法的含义是根据批准者的理解来确定的,第2修正案的历史固定含义依然可以适用于现代的新情况。

法官view l 纽约州百年控枪法遭推翻,大法官有何分歧? 第3张图片
为了确定现代枪支法规是否符合第2修正案,赫勒和麦克唐纳案指出了至少两个相关的类比指标:第一,现代和历史上的控枪法规是否对第2 修正案武装自卫权施加了可比的负担;第二,古今法规的监管负担是否具有可比的正当性。个人自卫权是第2修正案权利的核心部分,这两个指标在进行类比分析时是“核心”考虑因素。
(b) 明确了赫勒案标准后,法院将该标准适用于纽约州的“正当理由”要求。
(1)第2修正案文本没有在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方面对家庭/公共场所进行区分,“携带”的定义自然包括公共携带。此外,第2修正案保障了“在对抗情况下拥有和携带武器的个人权利”,对抗肯定可以在家庭之外发生。
(2)接下来,政府需要证明纽约州的正当理由要求符合美国枪支管制的历史传统。政府求助于从12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各种历史资料。但在解释宪法时,并非所有历史资料都是平等的。“宪法权利是在人们接受/批准宪法权利时所理解的范围内体现出来的。” 1791年通过第2修正案,1868年通过第14修正案。过多早于或晚于这两个时间的历史证据并不能说明权利的范围。法院得出结论,政府未能履行其责任证明纽约州的正当理由要求符合历史传统,具体如下:
①政府一方无法从建国前的英国历史和习俗记录证据中得出结论,即到建国时,英国法律将“公共场所携带自卫武器的权利”仅限于那些表现出某种特殊自卫需要的人。
②政府一方无法从殖民地和共和国早期的历史中得出限制公共场所携带自卫武器的任何理由。虽然从那时起对在公共场所携带武器存有三项限制,但这些限制与今天的纽约州法律本质上不同。这些限制基本上禁止的是以在人民中传播“恐惧”或“恐怖”的方式携带武器(限制携带的形式),包括携带“危险和不寻常的武器”(限制携带何种武器)。 无论手枪在殖民地时期被视为“危险和不寻常”的可能性有多大,但它们今天都是“典型的自卫武器” 。
③政府一方无法从1791年第2修正案获得批准后的历史资料中得出限制公共场所携带自卫武器的任何理由。这一时期的限制通常分为三类:普通法犯罪(如“聚众斗殴”或“武装起来以吓唬人民”)、法定禁止和“担保”法规。所有这些限制都没有像今天纽约州的无限制许可证制度给公共场所携带武器带来巨大负担,这些限制也都没有阻止有普通自卫需要的守法公民在公共场合携带武器。
④政府一方无法从第14修正案通过前后的证据中得出限制公共场所携带自卫武器的任何理由。虽然在重建时期,两起得克萨斯州案件(English v.State和State v.Duke案)批准了一项法定的在公共场所携带武器的“合理理由”,类似于纽约州的正当理由要求。但这些判决都是孤立分散的,对于战后法院到底如何看待公共场所携带自卫武器的权利没有提供实质性见解。
⑤政府一方无法从19世纪末枪支管制上升的历史证据得出限制公共场所携带自卫武器的任何理由。当19世纪晚期的证据与第2修正案早期证据相矛盾时,19世纪晚期的证据无法对第2修正案的含义提供太多洞察。这一时期,政府援引的绝大多数法规来自西部地区,这些局部限制的存在无法克服美国大部分地区允许在公共场所携带武器的悠久传统这一压倒性事实。
在完成历史回顾后,政府没有履行证明责任以确定纽约州的正当理由要求符合美国历史传统。除了19世纪晚期的几个司法管辖区外,美国政府根本没有广泛禁止在公共场所携带常用枪支进行个人防卫,也没有要求遵纪守法的公民基于特殊的自卫需要才能在公共场合携带武器。
(c) 因此,宪法第2修正案保护在公共场合携带武器进行自卫的权利,个人无需向政府官员证明是出于某些特殊需要。纽约州的正当理由要求违反第2和第14修正案,这一要求阻止了有普通自卫需要的守法公民在公共场合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法官意见】
一、克拉伦斯·托马斯主笔意见(多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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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view l 纽约州百年控枪法遭推翻,大法官有何分歧? 第5张图片
与Heller和McDonald案一致,第2和第14修正案保护守法公民携带手枪在室外自卫的权利。 本案中,双方对纽约州的许可证制度是否抵触宪法保护的这一权利存在争议。现行有43个州,政府根据客观标准颁发携带武器许可证。但包括纽约州在内的6个州,政府进一步规定了发放许可证的限制条件——申请人能证明有特殊自卫需要。本案判决多数意见认为,纽约州的许可证制度违反了宪法。
本案中纽约州的许可证制度内容包含:想要在家中(或营业场所)持有枪支,许可证申请人必须说服发证官员自己品行良好,没有犯罪史或精神病史,并且“不存在拒绝许可证的正当理由” 。想要在家外或营业场所外携带枪支进行自卫,申请人必须获得“持有并携带”隐藏式手枪或左轮手枪的无限制许可证。为了获得该许可证,申请人必须证明“有正当理由”。否则,他只能获得在公共场所携带的“受限制”许可证——允许他携带枪支用于有限的目的,如狩猎、靶场射击等。
纽约州的法律没有定义什么是“正当理由”,但纽约州法院认为,申请人只有在“证明有区别于一般社区(普通自卫)的特殊自我保护需要”的情况下,才有正当理由。这一“特殊需求”的正当理由标准要求很高。仅以“在犯罪活动闻名的地区生活或工作”是不够的,纽约法院通常需要当事人提供存在“特定威胁、袭击或其他对人身安全的特殊危险”的证据。当发证官员拒绝申请时,司法审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纽约法院通常尊重官员对正当理由标准的适用,除非该标准“武断且反复无常”。
现实中,纽约州并不是唯一一个要求在公共场合携带手枪必须持有许可证的辖区。但是,绝大多数州(43个州)都是“应颁发”(shall issue)许可证管辖区,即当申请人满足某些门槛要求时,当局必须颁发隐蔽携带许可证,而不授予官员基于认为缺乏需求或适当性而拒绝颁发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只有6个州实行“可颁发”(may issue)许可证制度,即使申请人满足相关标准,当局也有权拒绝颁发隐匿携带许可证,通常是因为申请人没有证明相关理由或适当性。目前除了纽约州之外,只有加利福尼亚州、哥伦比亚特区、夏威夷、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和新泽西州有与“正当理由”类似的标准。这些标准也都得到了上诉法院的普遍支持(哥伦比亚特区除外)。
托马斯大法官回顾了Heller和McDonald案历史分析与手段-目的审查相结合的两步审查法:
第一步,如果政府能够证明受监管的行为超出了第2修正案的原始范围,那么第一步分析就到此为止,受监管的活动绝对不受宪法保护。换言之,政府需要“确立被质疑的法律调整的行为是否落在原初理解的权利范围外”来证明其监管的合理性。上诉法院根据历史证据确定权利的原始范围,如果这一步的历史证据不能确定或表明受监管的活动并非绝对不受保护,法院通常会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法院会分析“遭受质疑的法律与第2修正案权利的核心有多接近,以及法律对该权利造成的负担有多严重。” 如果造成第2修正案的“核心”权利负担过重,法院将实施严格审查,并询问政府是否能够证明该法律是“为实现重大/压倒性的政府利益而制定的” 。否则,法院会选择中度审查,并考虑政府是否能够证明该法规“与实现重要的政府利益密切相关” 。在试图界定权利范围时,当文本和历史解释不够明确时,选择中度审查是适当的。
托马斯大法官指出,尽管这种两步分析法很流行,但这一过程内容太多了。其中第一步大体上与赫勒案一致,即根据历史进行植根于第2修正案文本的分析。但Heller和McDonald案不支持在第2修正案的背景下运用手段-目的审查。相反,政府必须肯定地证明,其枪支管制是界定持有和携带武器权利外部界限的历史传统的一部分。第2修正案并非旨在制定一项新的权利,而是编纂了一项从英国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预先已经存在的权利。在考察了17世纪末的英国历史、建国前的殖民地的观点以及第2修正案从批准后到19世纪末是如何被解释的观点后,从文本和历史的角度来看,第2修正案赋予了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第2修正案通过前后的州宪法中也有类似的持有武器权利。法官通过对历史资料的追溯,以确定公众在法律文本颁布或批准时对其的理解,这是宪法解释的关键。
托马斯大法官强调赫勒案的方法以宪法文本和历史分析为中心。无论是定义权利的性质,说明权利的外部限制,还是评估特定法规的合宪性,赫勒案都依赖于宪法文本和历史而没有援引任何手段-目的测试,选择严格或中度审查基准等。自然Heller和McDonald案也明确拒绝了利益衡量/平衡审查,该审查需要询问法例是否以某种方式或程度对受保护的利益造成负担,这种负担与法例对其他重要政府利益的有益/促进影响是否成比例。法院拒绝进行手段-目的审查的原因则在于“宪法明文列举的权利本身就剥夺了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权利是否真正值得坚持的权力。” (布雷耶大法官在异议中指出,这种理由十分牵强,无端偏离了美国宪法审查的判例和传统,是不寻常之举!)
总之,本案多数意见重申,第2修正案的审查标准如下:当第2修正案明文涵盖个人行为时,宪法推定保护该行为。接下来,政府必须证明其法规符合国家枪支监管的历史传统,以确证其监管的正当性。政府履行证明责任后,法院才能得出审查结论,个人的行为落在第2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外。
面对布雷耶大法官在异议中的质疑,托马斯大法官辩解第2修正案的审查标准符合美国宪法权利保护的方式。他以第1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为例,当政府限制言论时,政府需承担证明其限制符合宪法。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负担包括证明表达行为是否落入受保护言论的范畴。这时政府通常必须提出第1修正案保护范围的历史证据。除了言论自由外,对历史的关注也与评估其他领域的宪法主张相一致。当然,托马斯大法官也明白历史分析可能面临很多困难,还要解决不少临界问题,并对参考哪些证据以及如何解释这些证据作出细微的判断。但是为何本案一定要坚持依靠历史来解释宪法文本的含义呢?原因就在于第2修正案的特点,其旨在编纂一项预先就已存在的权利进入宪法文本。运用历史分析比要求法官就“枪支限制的成本和收益”作出“实证判断”更具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法官在枪支管制领域“缺乏专业知识”。过往联邦法院在“中度审查”基准下的判断,往往要服从立法机构的决定。但司法尊重(judicial deference)用在其他地方也许是合适的,但宪法在本案要求的并不是“尊重”。第2修正案本身即是“人民利益平衡的产物”,基于自我防卫,守法负责的公民使用武器的权利应置于所有其他利益之上。
那么法院如何运用历史分析评估现代枪支法规是否符合对第2修正案的文本和历史理解呢?托马斯大法官强调在某些情况下,历史分析是直截了当的。例如,当受到质疑的现代法规宣称解决了自18世纪以来一直存在的一般社会问题时,但如果缺乏解决该问题的明显相似的历史法规,或者历史上曾经采取了本质上不同的方式解决这一社会问题,那么这些就都属于受到质疑的法规与第2修正案不一致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现代法规是违宪的。如果历史上一些司法管辖区确实试图在这段时间内颁布类似法规,但这些提案因宪法原因被否决,那么否决肯定也会提供一些违宪的证据。
赫勒案就是上述历史分析的典型例证。赫勒案试图解决人口稠密社区中的枪支暴力问题,并制定了一项规定,即明确禁止在家中持有手枪。而制宪者原本会怎么做呢?赫勒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枪支管制的历史传统呢?在考虑了建国时代的历史先例和殖民地时期的各种限制性法律后,法院并没有发现一项类似于此的禁令,因此赫勒案的结论是手枪禁令是违宪的。纽约州的正当理由要求与赫勒案提到的社会问题相同:主要针对市区的“枪支暴力”。遵循赫勒案的路线,法院将考虑建国前、建国期间甚至建国后的历史先例是否体现了类似的监管传统。
现代枪支监管与古代肯定不同,与1791年国父建国时期或1868年重建一代所关注的肯定也有所差异。尽管宪法的含义是根据批准者的理解而确定的,但宪法的生命正在于适应人类事务不断变化的各种危机,宪法可以而且必须适用于制宪者明确预期以外的情况。例如,第2修正案对“武器”的定义是根据其历史理解确定的,但解释武器时,该一般定义涵盖了促进武装自卫的现代武器。当面对现代枪支法规时,法院必须进行的历史调查往往会涉及类比推理——将一项历史法规与一项现代法规进行类比,确定两者是否“相关相似”,托马斯大法官轻易指出,类比工作对于律师或法官来说也是司空见惯的工作。(布雷耶大法官在异议中表示,律师和法官可不是历史学家,这工作很难!)
那么在第2修正案之下比较古今枪支法规相似性的标准是什么呢?由于法院无法提供一个涵盖所有情况的详尽分析标准,但Heller案和McDonald案提出了至少两项指标:法规如何(how)以及为什么(why)给守法公民的武装自卫权带来负担。(布雷耶大法官在异议中机智反驳,所谓的how why标准难道不就是手段-目的分析吗!)例如,赫勒案讨论了“禁止在学校和政府大楼等敏感场所携带枪支”的现代规定。在18世纪和19世纪,完全禁止携带武器的敏感场所相对较少,例如立法机构、投票站和法院。因此,法院可以考察类似规定了“敏感场所”的历史法规,以确定禁止在新的类似敏感场所携带枪支的现代法规是否违宪。回到本案,政府声称第2修正案允许一个州的守法公民在公共场合持有并携带手枪,但前提是必须证明携带枪支出于特殊而非一般性的武装自卫需要。政府的责任在于证明纽约州的正当理由要求符合美国枪支管制的历史传统。如此他们才能证明编纂在第2修正案中并在第14修正案中适用于各州的预先存在的权利不保护请愿人拟议的行为过程。
于是政府开始求助于从12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各种历史资料。这些时期分类如下:(1)中世纪至近代早期英国;(2) 美洲殖民地和早期共和国;(3) 战前美国;(4) 重建;(5)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院将这些历史资料归类是因为在解释宪法时,并非所有历史都是平等的。“宪法权利是在人们批准接受宪法权利时所理解的范围内体现出来的。” 第2修正案于1791年通过,第14修正案则是1868年。语言或法律惯例会随着时间而变化,较多早于任何一个日期的历史证据将无法说明权利的范围。
与一般历史证据一样,法院在评估有关英国普通法权利的证据时必须谨慎。普通法是随着时间而连续变化发展的。历史上的英国习惯法实践和理解都不能不加区别地归因到美国制宪者头上,对宪法的历史解释不要求盲目追溯到古代。同样,法院也必须防止赋予宪法颁布后的历史以超出其承载能力的份量。“第2修正案从批准后到19世纪末如何解释的证据”代表了“宪法解释的关键”。因此法院有必要审查这一时期各种法律和其他来源以确定公众在批准[第2修正案]后对其的理解。一方面,自共和国早期以来,常规稳定的政府实践可以指导对抽象宪法条款的解释,尤其是确定“有争议或不确定的”术语和短语的含义;另一方面,如果后来的历史证据与宪法文本产生矛盾,这时应坚持文本优先。成文法的消除不确定性功能远远不能扩大或改变宪法文本原意。 因此,批准后通过的与宪法文本原意不一致的法律显然不得克服或改变该宪法文本的原始含义。由于内战后关于持有和携带武器权利的讨论发生在第2修正案批准75年后,这些讨论不如早期历史证据那样能够帮助深入了解或洞察第2修正案的原始含义。换言之,19世纪的证据仅被视为对法院认为已经成立的证据的确认。
最后,托马斯大法官指出,严格来说,纽约州必须尊重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因为第14修正案,而不是第2修正案。权利法案中列举的个人权利,以及通过第14修正案适用于各州的个人权利,其范围与针对联邦政府的范围相同。适用于联邦政府和各州的权利保护范围取决于1791年通过权利法案时公众对这项权利的原初理解。在定义个人权利的保护范围时,法院是否应主要依赖于1868年批准第14修正案时对个人权利的普遍理解,目前仍存在争论。当人民通过第14修正案时,意味着他们重新选择了原来的人权法案,并将1791年的原始文本赋予了1868年之际的新含义。也就是说,1791年和1868年公众对持有和携带武器权利的理解是相同的。  
接下来是法院审视政府一方提出的历史证据。在整个现代英美历史中,公共场合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传统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包括:一个人携带武器的意图、携带方式或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携带武器。但除了19世纪晚期的少数几个司法管辖区外,政府汇编的历史记录并没有显示出广泛禁止在公共场合携带常用枪支进行自卫的传统,也没有任何这样的历史传统将公共场合携带仅限于表现出特殊自卫需求的守法公民。因此,政府未能履行其证明责任,以确定纽约州的正当要求符合美国历史传统。因此,根据赫勒案的文本和历史标准,纽约州的正当理由要求是违宪的。  
二、阿利托大法官协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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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view l 纽约州百年控枪法遭推翻,大法官有何分歧? 第7张图片
阿利托大法官指出,这项第2修正案权利被视为植根于“抵抗和自我保护的自然权利”,固有的自卫权是第2修正案权利的核心。本案中,法院所作的决定不是关于谁可以合法拥有枪支或购买枪支,也不是关于人们可能拥有何种武器,也与持有或携带枪支施加何种限制无关。本案法院详尽的历史分析只是为了回答:纽约州的立法阻止其守法居民在公共场合携带枪支是否违宪。 异议意见提到的枪支泛滥、枪支暴力与本案没有实质关联,出台一部类似纽约州这样的立法也不能解决这类社会问题。        虽然异议意见似乎认为枪支的普遍存在和美国枪支暴力泛滥为维持纽约州的法律提供了正当理由,但异议意见似乎不明白,正是这些事实才使得守法公民感到有必要携带枪支进行自卫。本案的裁决要义非常简单:第2修正案保护守法者携带枪支外出自卫的权利,而阻止大多数纽约人这么做的法律是违宪的。许多美国人有充分的理由担心,如果他们无法保护自己,他们将成为受害者。(阿利托大法官意思是,即便是枪支暴力的受害者也应该站出来支持持枪而不是反对。)
关于历史分析,阿利托大法官也补充了一点,上诉法院采用的手段-目的分析需要法院评估法律对第2修正案权利造成的负担以及政府在实施被质疑的限制方面的公共利益强度。但这种分析模式对法官一味维持/尊重任何限制持枪的法律的能力没有严格限制。言下之意也是指责这种分析流于形式,只会得出法院尊重立法机关的结论。
三、卡瓦诺大法官协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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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瓦诺大法官补充了本案判决的两个限制:
首先,法院的决定并不禁止各州对携带手枪进行自卫实施许可证制度。法院的决定不会影响43个州采用的“应签发”(shall-issue)持枪许可证制度。 法院的判决仅涉及包括纽约州在内的6个州所采用的不寻常的自由裁量许可制度(may-issue),即“可签发”制度。后者在宪法上存在问题:发放许可的官员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和特殊需求实际上剥夺了普通守法公民外出携带手枪自卫的权利,因此纽约州的法律违反第2修正案。
第二,法院的决定依然允许多种枪支监管法规存在。与大多数权利一样,第2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并非绝对,但对权利的限制必须合乎宪法。
五、巴雷特大法官协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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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雷特大法官补充了两个方法论方面的意见:
第一,法院没有最终确定宪法批准后的实践可能对宪法原意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在美国宪法学界存有大量争议。
第二,法院同时避免了另一场“正在进行的学术争论”:法院是否应主要依赖于1868年批准第14修正案或1791年批准权利法案时对个人权利的普遍理解。 在这里,两个时期都缺乏对纽约法律的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但如果以1791年为基准,那么政府一方对重建时代(1863-1877)的历史呼吁将失败,因为这一时期的历史证据实在太晚了(而且太少)。因此,法院今日的决定不应被理解为随意依赖19世纪中后期的历史实践来确立人权法案的原始含义。多数意见谨慎地告诫“不要赋予颁布后的历史以超出其合理承载范围的份量”。
六、布雷耶大法官反对意见 (SOTOMAYOR,KA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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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意见开篇即陈述目前美国许多州均试图通过立法来解决枪支暴力问题,这些法律以各种方式限制谁可以购买、携带或持有不同种类的枪支。法院今天的判决给各州管制带来了沉重负担。多数意见存在以下错误:
第一,法院裁判没有建立在详尽的事实调查或证据记录之上。法院很可能错误地理解了纽约州法律的实践运作。实践中的正当理由标准是什么?答案是否因地而异?每年有多少许可证申请被批准和拒绝? 多数意见对纽约州法律的负面指摘表明大法官们知之甚少。
第二,法院错误地将分析方法完全局限于历史分析。法院在解释第2修正案时,必须考虑枪支暴力的严重危险和后果,法院的多数意见没有考虑证据记录的发展,也没有考虑国家在防止枪支暴力方面的迫切利益,仅仅根据诉状推翻法律是不可行的。
第三,即便是历史分析,法院也未能正确识别和分析相关的历史事实,选择性忽视大量支持限制公共场合携带枪支法规的历史证据。
异议意见认为本案的问题是:第2修正案是否能(多大程度能)禁止民选官员颁布法律来解决严重的枪支暴力问题。当然不能简单地说持枪是好是坏,但在合法使用与枪支危险之间取得平衡,主要是立法机构的责任。立法机关需要考虑事实、统计数据、专家意见、预测性判断、相关价值观和一系列其他情况,共同决定如何、何时以及在何处更适当地监管枪支。 一个国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枪支监管?不同的州可能会选择不同的答案。由于地理和人口组成不同,各州面临的挑战和愿意容忍的风险也不同。
本案提出的问题涉及第2修正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限制不同州(和联邦政府)通过民主程序解决枪支问题。多数意见和异议意见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第2修正案是否或多大程度允许各州来解决枪支暴力造成的问题。多数意见似乎在发问:如果大多数州(43个)采取了更为慷慨的“应签发”许可证制度,为什么纽约州不能随大流? 布雷耶法官指出,正是在这一点上,多数意见忽略了本案的重要背景。在划分“可签发”和“应签发”许可证制度时,法院没有考虑这些不同制度内部和相互之间的差异。并非所有“可签发”制度都必然相同,也并非所有“应签发”制度都是一样的;相反,也并非所有“可签发”制度都与“应签发”制度不同。正如个别州所表明的那样,“可签发”和“应签发”制度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而这条界限至少部分取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的应用。
然而多数意见根本不关心纽约州的许可官员在实践中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不清楚他们如何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更不用说剩下其他几个“可签发”管辖区的许可制度。而这几个“可签发”的司法管辖区是美国人口最稠密的地区。人口稠密的城市地区面临着与郊区不同种类和程度的枪支暴力危险。因此,很容易理解这些管辖区可能会选择比其他州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另外,从历史证据来看,直到最近几十年,各州才转向“应签发”许可制度。在此之前,大多数州历史上都曾采取过“可签发”许可证制度。强有力的证据表明,与郊区面积较大的州相比,城市面积较大的州不太可能转向“应签发”制度。同时纽约州及其法庭之友提供了大量数据,以说明该州决定保留“可签发”许可证制度的原因。这些数据表明更严格的枪支管理与较低的枪支相关伤亡率、更低的杀人率、暴力犯罪率有关。尽管阿利托大法官指出,相互竞争的经验证据往往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非常常见),但布雷耶大法官在异议中回应,正是因为存在分歧,才更适合由立法机构而非法院来解决枪支暴力问题。法院今天的判决无疑限制了立法机构履行这一职责。
关于方法问题,布雷耶大法官承认历史分析往往是确定宪法文本含义和范围的有用工具,但法院今天几乎完全依赖这一单一工具,着实太过分了。布雷耶大法官更赞同上诉法院的审查方法,没有一家上诉法院仅仅采取僵化的历史分析,而是运用两步法来检验。本案多数意见以自己的历史分析方法取代上诉法院的共识框架,这是非同寻常的。本次多数意见事实上误读了赫勒案。“根据适用于明文列举的宪法权利的任何审查标准,禁止在家里持有和使用最常见的枪支以保护自己的家庭和家庭成员将不符合宪法规定”,赫勒案这句判词清楚表明赫勒案没有拒绝手段-目的审查,赫勒案不需要具体说明选择中度审查还是严格审查基准,因为该案手枪禁令非常“严厉”,以至于运用任何强度的审查都无法通过。 布雷耶大法官回顾美国宪法审查的历史,无论是第1修正案,还是涉及其他宪法规定的案件,法院会经常使用手段-目的审查。对涉及第2修正案规定的携带武器权利的法律进行手段-目的审查不会造成宪法上的异常;相反,法院拒绝手段-目的审查,并采取僵化的只注重历史分析的做法,才是不正常的!
布雷耶大法官反过来指责多数意见几乎完全依赖历史不仅是没有必要的,而且非常不切实际。相比于手段-目的审查,法官远不太习惯解决困难的历史问题(法官又不是历史学家)。 例如:法院是否有必要的研究资源对每一个第2修正案案件进行详尽的历史分析?哪些历史法规和案例可以用来与现代法规和案例进行代表性类比?法官如何确定哪些历史学家对特定历史问题有更好的观点?当出现新的历史证据时,第2修正案的含义会改变吗?历史解释面临的最大危险在于:法官的做法只是达成自己偏好的结果,然后组织运用历史材料、语言来掩盖这些结果。
本案多数意见使用了许多不同的理由来拒绝潜在可行的代表性类比,法院驳回历史证据的众多理由(太晚、太早、太少、太旧、太新、太分散、太孤立、不持续、不稳定、太模糊等)表明法官只是在选择性挑选历史证据(就像在人群中挑朋友)。多数意见几乎单方面宣布取消任何可能具有代表性类比资格的历史法规,但要找出多少部符合多数意见标准的历史法规才足以证明纽约州的正当理由符合美国历史传统呢?布雷耶大法官直言,这个答案恐怕无人知晓。
其次,最高法院今天的判决几乎没有为下级法院提供任何有益指导——如何才能几乎完全基于历史分析来解决现代宪法问题?讽刺的是,法院确定历史分析的两个相关指标是“枪支管制条例如何以及为什么对第2修正案权利施加了负担”。换言之,法院认为,最相关的比较指标是监管的手段(如何)和目的(为什么),这难道不是多数意见所拒绝手段-目的审查吗?
第三,即使在理想条件下,历史证据也往往无法为困难的问题提供明确的答案。枪支管制历史的许多方面都是模棱两可、相互矛盾或有争议的。
第四,当涉及现代和历史法规类比时,历史分析不是一个很充分的解释工具。法院没有就如何应用这种类比推理提供明确指导。即使是看似简单的历史上对枪支使用的限制,也很难适用于现代。通常法官也很难识别中世纪英国、建国时代或第14修正案批准时期的类似技术和社会问题。
总之,布雷耶大法官的意思是,历史分析可没有多数意见轻描淡写的那么简单!在布雷耶法官看来,一个完全依赖历史的分析是绝对不合理和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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