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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 上海一对夫妻明知或感染新冠仍去公共场所并找人代检,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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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州吧 发表于 2022-10-1 20:28:12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上海一对夫妻明知或感染新冠仍去公共场所并找人代检,被 ... 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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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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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非磨大 发表于 2022-10-1 20:28:56 | 只看该作者
 
不懂法,不代表不知者无罪。
这对上海夫妻被刑事立案的主要原因,用几个关键词总结就是“明知”、“”隐瞒”、“逃避”、“公共场所”、“找人代检”等,多个行为造成了触犯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结果。
为什么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有疫区旅居史的人员,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隐瞒疫区旅居史,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即使最终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也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意思就是,你明知自己可能感染新冠了,但是还到处跑,你就涉嫌构罪。
2、行为人隐瞒疫区旅居史,在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出现新冠肺炎临床表现被收治后,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若其本人尚未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一般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意思就是,你明知你的家人感染新冠了,你还到处跑,即使你本人未感染,也涉嫌构罪。
同时,这对夫妻还存在找人代替核酸检测的行为,这属于逃避防疫措施,主观的恶性更严重,应该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那么,为什么这对夫妻没有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呢?
主要原因是他们不是在确诊感染新冠以后再出入公共场合的,也无法确定他人是被这对夫妻感染的,依法不应认定属于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情形,也没有向不特定人群传染新冠病毒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三十条第(五)项规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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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swmchp 发表于 2022-10-1 20:29:39 | 只看该作者
 
又要搬出著名的“蟑螂理论”了——既然东窗事发,那就不得不令人怀疑这对夫妻是否有过多次“找人代检”的“前科”了。
同理,既然发现了这对夫妻,那么极有可能在某些特定人群中“找人代检”已经形成了相当的规模,甚至不排除已然衍生出“代检”产业链供需一条龙——有人有钱,花钱买时间;有人有闲,按劳取酬。
重点不在于“有不适症状”,也不在于“明知或感染新冠”,而是“找人代检”的事实,扰乱了防疫秩序,浪费了其他众多市民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人的努力成果付之东流。
所以,无论症状如何、是否“明知”,也不管是否为“阳性”,只要“找人代检”,支持一律从重从严处罚。

商机无限,类似事件在上海四个月前已经发生过了,都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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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zomux 发表于 2022-10-1 20:30:19 | 只看该作者
 
刑责自不待言。
后续是否彻底开除出证券行业呢?
这夫妻俩,男的是申万宏源研究所副所长,女的是研究员。夫妻年薪8位数吧。
由于不遵守防疫规定,还把一大批券商工作人员都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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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ext076 发表于 2022-10-1 20:30:39 | 只看该作者
 
公安机关对刘某宁、陈某予以立案侦查于法有据,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予以立案追诉。
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并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止罪。
本案中夫妻二人明知刘某宁有不适症状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下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并找他人代检核酸,造成疫情传播,加重了疫情管理难度,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戴某余、潘某安替上述二人代检核酸属于拒不执行政府发布的防疫政策,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管理秩序,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朋友再好,违法的忙也不能帮,因为帮忙搞一个违法前科实属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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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殇白衣渡我 发表于 2022-10-1 20:31:01 | 只看该作者
 
单纯自身感染值得同情、合理外出不慎传染别人也不好过分指责,但是案涉夫妻明知自己可能已经感染新冠,依旧瞒报个人行程、不配合疫情防控并找人代检,后两人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造成疫情传播,那就难免承担责任,付出代价。只是报道一上来直接就刑事责任,大众可能觉得处罚偏重。其实不管案涉夫妻本人、还是帮助他们代检的人员,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上,对这种行为均有不同程度的规定。

 第11张图片
一、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 个人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或者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机构及街道、社区、村(居)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
2. 个人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隐瞒自身行程及病症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隐瞒疫区接触史引发严重后果的个人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里有人会说,新冠不属于甲类传染病,其实此前针对新冠超强的传播以及最初较强的致病力,我国把新冠肺炎列为“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

 第12张图片
本案中,为什么该夫妻的的行为是以符合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个人认为原因主要在于主观认识的构成要件上,是否是故意传播?显然本案,该夫妻只有逃避防控的故意,没有故意传播的动机。不管怎么样,导致他人感染,产生了严重后果,追究刑事责任,不冤!而且那些被她传染的人员如果因为治疗产生的花费或者其他支出,是可以起诉要求两夫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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