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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公司不交社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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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ngfang 发表于 2022-12-5 09:12:22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给大家讲讲未缴纳社保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公司不缴纳社保的后果。
一、企业应当给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就应当履行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试用期同样不得例外
很多企业认为员工在试用期内,尚不属于企业的正式员工,因此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克扣其他福利待遇。事实上,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缔结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这并不因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有所不同。因此,除了试用期工资标准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区别于转正后的工资,其他方面,企业均应像对待正式员工一样对待试用期员工,维护试用期员工的相关权益,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等。
二、公司应何时为入职的员工缴纳社保?

自入职之日起30日内。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什么情况可次月给员工办理社保

公司最多可以为员工补缴上一个月的社保,再之前的社保,需要与人社局沟通。因此,如果公司下个月才交社保,并且帮员工补缴了第一个月的社保,其实并没有影响。
通常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公司延迟到次月补缴社保:
1、入职时间在当地社会保险增员业务办理时间之后,导致当月无法办理。可以次月补办业务。
2、员工离职和入职在同一个月份之内。离职单位,当月不能减员;入职单位,也就无须当月增员。
3、员工离职单位,有保险欠缴情况,导致离职当月不能及时减员。对于欠缴保险严重的单位,完成补缴的情况很复杂,有的几个月即可完成,有的几年也无法完成。这种情况,在同一个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无法办理增员业务,也就不能为入职员工参保。需要与社保请示,如何解决问题。
【注】企业未依法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如影响员工各项保险待遇的享受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1.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劳动法》100条)
3.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社会保险法》84、86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对用人单位强制征缴(《社会保险法》63条)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5.支付相关待遇或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或赔偿金。
6.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支付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将可能被列入社保“黑名单”

用人单位未依法合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可能会被列入社保“黑名单”。2019年10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员工可以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俗称的“N”,即司龄*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包括按照规定的险种、缴费基数以及缴费时间及时足额缴纳。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是因为公司主观恶意,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非因用人单位主观原因导致的社保未缴纳,则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不缴纳社保,一方面,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患有疾病,用人单位自身便必须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经济责任,这可能远远超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所付出的成本。另一方面,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一项基本制度,其目的是集中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努力保障每个劳动者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未缴纳社保,因不能补缴,养老金损失的计算】
参照当地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并结合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一次性予以酌定。
【缴费基数低于员工月平均工资,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例: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8000元,社保缴费基数为3000元。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双方的约定排除。企业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构成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异地缴纳社保,是否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否主张经济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57、5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异地办理的,属于未依法办理。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保转移并补缴差额,用人单位拒不办理或者合法期限内未办理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员工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仍然需要缴纳社保

缴纳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与劳动者约定的形式而不履行该义务。此种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应属无效。
即便不缴纳社保费是劳动者提出的,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将社保费以补助的形式支付给了劳动者,但这些都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免除公司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由于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其不因双方当事人的任何约定而被排除或免除。即使双方对不办理社会保险和以其他形式支付社保费用达成了协议,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
那么员工反悔,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辞职,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将该部分社保费用以补贴形式向其支付,事后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实践中争议较大。
第一种观点:【江苏、浙江:坚决不支持经济补偿】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 号):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认为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停薪留职”期可以约定由职工自行缴纳社保】停薪留职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安排,双方只是保留劳动关系的名义,劳动者并不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因而此时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由职工自行缴纳的约定应属有效。
第二种观点:【北京:一律支持经济补偿】2017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5条中对此做了明确:
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第三种观点:【广东(折中):给30天,拒不办理,支持经济补偿】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30天)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约定“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员工”,约定无效,员工应将已领取的社会保险费返还公司

另外,由于员工已经按月领取的社会保险费是基于双方的无效约定获得的,因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员工应将已领取的社会保险费返还公司。
如何查社保?

微信搜“社保”
以江苏为例,进入“江苏人社”公众号,点击“江苏智慧人社”,登录后就能查询

公司不交社保,怎么办? 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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