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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夫妻一方转移财产,债权人该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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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xin360 发表于 2023-3-19 21:43:18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前言】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也是保全债权的重要方式。实践中,债务人常常会通过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逃避执行,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我们来看以下案例。
【案号】
(2022)苏0205民初192号
【案情简述】
2020年10月23日,梁溪法院立案受理原告精享裕公司与被告张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梁溪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0)苏0213民初9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张德杰未按上述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精享裕公司向梁溪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到位6862元,未执行到位1179319.28元及相应利息。因张德杰无财产可供执行,梁溪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审理中,精享裕公司述称,经法院在上述执行程序中查询,其得知张德杰曾于2020年1月9日向案外人唐云初购买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并办理了不动产产权登记。张德杰于2021年2月10日将该房屋无偿转让给其配偶王春花,双方又于2021年2月24日登记离婚。王春花于2021年3月1日取得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嗣后,王春花与无锡农商行于2021年8月16日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由王春花向无锡农商行申请贷款120万元并将案涉房屋抵押给无锡农商行作为担保,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是120万元。审理中,王春花认可已收到无锡农商行发放的贷款120万元,但表示其已将该120万元贷款全部交付给张德杰实际使用,目前是由其个人在偿还贷款本息。
张德杰与王春花于2021年2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离婚后,次女张梦如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跟随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无任何财产、债权及债务纠纷。离婚后,双方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房产、车辆及存款),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不知情的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一、撤销张德杰将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号的房屋赠与给王春花的行为;
二、王春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将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号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张德杰、王春花名下;张德杰应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三、驳回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精享裕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张德杰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案涉房屋转让给王春花的行为。应结合张德杰处分的案涉房屋的财产性质以及张德杰处分行为的行为性质进行认定。
其一,从张德杰处分的案涉房屋的财产性质而言,应首先界定该房屋系张德杰的个人财产还是其与王春花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德杰与案外人签订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的时间是2020年1月9日,尚在其与王春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春花虽辩称张德杰购买案涉房屋的资金来源于其亲属的出资,但未举证相应证据,亦未能举证其他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属于其与张德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张德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但性质仍属于其与王春花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而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对方或子女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不完全等同于赠与合同,且是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一部分内容,一般不应撤销,但就本案的具体情形而言,张德杰与王春花协议离婚并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王春花名下的时间发生在精享裕公司向张德杰提起诉讼期间,王春花称在二人离婚后,张德杰又以其名义向无锡农商行办理了120万元贷款并用案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发放后,张德杰又将全部贷款用于个人支配。一方面,张德杰在明知其对精享裕公司所负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方式将案涉房屋无偿转让给王春花,导致其在执行程序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影响了精享裕公司的债权实现;另一方面,张德杰与王春花离婚后又以前妻王春花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并全部归个人支配使用,并用形式上已归前妻王春花个人所有的案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明显有违常理。
因此,张德杰将案涉房屋赠与给王春花的行为明显有别于正常的夫妻双方基于离婚目的而将共有财产赠与给对方的行为,而是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但仍由其实际支配使用,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张德杰的行为影响了精享裕公司的债权实现,精享裕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精享裕公司现主张撤销张德杰将案涉房屋赠与给王春花的行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因无锡农商行现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依据法律规定,王春花办理案涉房屋的变更登记,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无锡农商行,无锡农商行依法享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对该房屋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且无锡农商行有权行使相应权利。关于王春花是否应当涤除抵押权或就张德杰所负债务1179319.28元向精享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其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亦不受影响。故王春花办理案涉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必然需要注销该房屋上的抵押权;其二,王春花是否提前清偿案涉贷款以消灭抵押权不仅涉及王春花与无锡农商行之间的借款、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还可能涉及王春花与张德杰之间因借名贷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不宜理涉;其三,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系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精享裕公司有权撤销的是张德杰的赠与行为,至于赠与撤销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涉及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精享裕公司无权直接要求受赠人即王春花承担赔偿责任,精享裕公司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就后另行以主张代位权等方式主张权利。因此,精享裕公司要求王春花涤除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权或对张德杰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小结】
1.司法实务中,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常见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几种,以下针对不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可支持度分别论述。
(1)请求撤销债务人不当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应当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债权人请求撤销的一般应是债务人不当减损责任财产的基础法律行为,而非物权变动这个本身的结果或登记行为。
(2)请求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确认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无效。考虑到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制度目的就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此,这一类诉讼请求同样也是撤销权诉讼的应有之义,一般也会获得法院支持。
(3)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对财产的权利/权利份额。这一类诉讼请求在债务人不当处置共有财产的情况下较为常见,尤其是共同共有的财产情形下,债权人请求对恢复至债务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份额予以确权。但由于共有财产份额的确权需以析产为前提,而析产诉讼与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分属不同的诉讼类别,也不是可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因此,实务中法院一般不支持确权的诉讼请求。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要求,要在规定时间之内行使,即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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