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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物流] 在APP上寻找物流服务钱货两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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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忠林 发表于 2023-3-27 23:36:47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刘津宁
在一生活服务APP上寻找物流,结果却钱货两空,原告一气之下起诉要求该平台赔偿其损失。3月27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最终法院认定该平台已履行相应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家住宁夏的吴丰(化名)购买了一辆二手小轿车车壳。为了将车壳从所在地拉到宁夏,便在某生活服务APP上寻找物流服务。吴丰连续拨打了多家物流服务的电话,只有一家表示可以帮忙问下有无顺路车可配货,花费可能要两千多元。
后来吴丰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表示可为其拉货。二人互加微信后,通过微信达成了运费1500元的交易内容。吴丰发送了取件地址并微信转账1500元给对方。对方收款后将车壳拉走,此后便彻底失联。
吴丰认为该微信用户应为此前其在生活服务APP上联系过的几家物流公司之一,便又分别去电询问是否已为其拉货,但均得到否定回答。吴丰又到其中一家物流公司在平台的发帖下举报,要求平台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平台未通过其举报投诉,吴丰遂将平台诉至法院。
平台辩称,用户寻找为其提供服务的商家,都是通过平台虚拟号拨打电话或平台微聊工具进行,相关沟通记录均可追溯。平台提交了吴丰通过平台页面与各商家联系的通话记录,认为根据记录显示,吴丰并未和平台内任何商家达成合作意向,也无商家表示要和吴丰通过线下联系,而是吴丰中途自行寻找了其他物流公司并添加微信进行交易。此外,平台对入驻平台的商家进行了身份证、证照和相关资质认证,已尽到审核义务;对用户通过平台向商家拨打电话采取虚拟号码保护措施,并未泄露用户个人联系方式,故无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吴丰提供的现有证据以及平台提交的通讯记录,无法确认涉案运输行为系通过被告平台的商户完成,也无法证明是平台泄露了原告电话、运货需求等信息致其损失。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经营者,采取虚拟号码保护措施,已履行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义务。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吴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终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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