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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公司不为员工缴纳失业险,失业金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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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归十年 发表于 2020-11-26 17:16:48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造成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金,且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系劳动者自身原因无法申领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失业金损失。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6月1日入职天津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岗位为保安,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9年3月8日,公司通知王某待岗。
2019年3月29日,公司通知王某到新岗位,采用挂号信方式邮寄通知。
后,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失业保险。
2019年3月21日,王某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7620元。
2019年6月3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5月失业保险损失1240元。
王某不服,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查明,王某曾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失业保险损失,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失业保险,即便补缴失业保险后,王某亦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给王某造成损失,公司应予赔偿。现没有证据证实王某在2019年5月至7月重新就业,故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19年5月至7月失业保险金待遇损失。现无法判定王某2019年8月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此后若仍产生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王某可另行解决。鉴于王某已经享受过1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故按照同期后12个月计算标准核算2019年5月至7月失业保险金损失为3600元,公司应予支付。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失业保险损失,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王某在2019年5月至7月无法申领失业金,且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系王某自身原因无法申领,一审法院判令由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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