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BNO的安排源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5月对中国《国籍法》释法。这项释法决议作为中国《国籍法》的一部分,被加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实施。 释法决议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这次“释法”还规定:“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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