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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如何看待贵州一女子在群内骂社区支书是「草包」,对方报警后,她被跨市铐走拘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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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敏 发表于 2021-1-27 12: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是一贯的态度,能用民事途径解决的,要慎用行政拘留 -- 因为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经常是没有得到充分制约的。
说来有趣,因骂人是「草包」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这还不是孤例。2018 年 9 月有这么一件事,山东省平度市刘某在「世纪花园社区居民一家亲」、「平度房产房源推荐群」等微信群发布「马副总人渣、草包」等消息。这里的「马副总」指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的副总裁马某,刘某认为马某对自己的妻子作出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变相进行非法解雇,因此产生了矛盾。
结果,刘某因侮辱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当地警方作出了平公(泰)行罚决字[2018]714号《平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提出行政复议,随后平度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复决字[2018]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处罚决定。
与此同时,通过检索民事案件可以发现,说别人是「草包」,有的时候、在有的法官看来,连民事赔偿都不需要。
在《汤敏、林震巍、厦门喂格鲁特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2019)闽 0203 民初 24266 号中可以看到,被告不仅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草包」一词评价他人,还有更难听的(为了维护知乎社区氛围,我就只放判决书相关部分截图了):
 第1张图片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被告撰写的文章是公民行使社会监督权的一种方式: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侮辱或者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有权对公益组织的合法合规经营行使社会监督权,但言论行使的边界以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为限。
本案中,林震巍及其所运营的喂格鲁特公司利用网上搜集的公开信息对汤敏所举办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深圳市古村之友古村落保护与发展促进中心”的财务账目、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了披露和质疑,上述披露和质疑的内容的基本内容从在案证据来看具有事实根据,汤敏在庭审中亦确认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林震巍文章所述情况有违客观事实,故就文章基本内容来看不能认定对汤敏构成侵权
但从文章使用的语言情况看,林震巍在所涉文章中发表了大量明确针对汤敏及其所经营的古村之友进行人身攻击性质的侮辱语言,贬低了汤敏的名誉,对其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不过,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了文章并进行道歉,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鉴于林震巍构成侵权行为的文章内容已被屏蔽无法查看到,其本人已于2019年7月在杭州西溪派出所当面就文章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向汤敏进行了口头道歉,且此后未再发表其他涉嫌侵害汤敏名誉权的文章,此外未有证据证明该批侵权文章对汤敏造成了其他严重损害,应认定林震巍及喂格鲁特公司已在本案起诉前以自行停止了侵权行为并向汤敏口头道歉的形式承担了侵权责任。
汤敏要求林震巍、喂格鲁特公司承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支付律师费等进一步的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这样看来,同样是评价他人为「草包」,有的人被行政拘留,有的人连民事赔偿都不需要,这恰恰说明了语言的伤害性和侮辱性是一个很难一概而论的问题。此次事件中,考虑到贵州这名当事人的语言也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某种程度上也是在行使社会监督权,因此更加不宜无端进行行政处罚。
私人的归私人,公家的归公家,这样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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