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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如何看待贵州一女子在群内骂社区支书是「草包」,对方报警后,她被跨市铐走拘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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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q2846548 发表于 2021-1-27 11:57:28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如何看待贵州一女子在群内骂社区支书是「草包」,对方报警后,她被跨市铐走拘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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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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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甜密的微笑 发表于 2021-1-27 11:58:03 | 只看该作者
 
骂一句草包就可以跨市拷走拘留3日,那国足要是报警的话,全国球迷都得被跨省拘留十天、罚款五百吧?
毕竟警察叔叔说
“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中国老百姓骂国足时用词可比草包严重多了。

不行,我得先找个地方躲一躲,昨天刚骂完国足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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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夏日№城堡 发表于 2021-1-27 11:58:20 | 只看该作者
 
想搞清楚这件事相关方行为有没有正当性,需要了解一下这些法律知识:
1.社区书记到底该不该管?

管,该管,并且这还是他的职责所在。我国宪法给居委会定位的标准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有以下任务:
...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该女士就应该向这个社区书记反映,并且书记作为「先锋队」,更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像这样不管不顾,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样的行为从法理上说不通。
2.业主大会有没有权力决定物业选择对象?

这个是有权利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该女士提到这里有人违规操作,应该是没开会直接私自决定,或者拉拢一帮业主排挤其他少数意见业主,开会通过与相关物业的合作。
3.该女士应如何救济自身权利?

如果真的是存在违规程序,那么法律也赋予了她不少的救济渠道。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该女士可以选择告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方,目前来看调解的话可能性不大,人都被行拘了,没法好好说说了。
4.预测一下事态的发展

这里社区书记搞人动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侮辱、诽谤条款」明显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构不构成「公然」就值得商榷,就现有证据来看,该女子似乎并没有转发多个微信群的行为,只是吐槽了一句,看到的人顶多500个,构不成「公然」;
其次,连「侮辱」都算不上,我觉得是事实陈述吧!这个社区书记的确挺怂的,你一个书记还怕业主大会话事人?真是笑话。
这件事被曝光了,社区书记好日子该到头了,公器私用,滥用手中权力,朋友们,撤职不过分吧?明显是来混日子。
最后,想提醒大家关注该女子说的一句话:
「我们自己花钱买的房子,什么时候业主会和物管变成了我们的主人。」
谁花钱谁地位就高,如果你身边有这样为公共利益声张服务的人,能帮个忙就帮个忙吧!
毕竟,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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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捉鳖不在水深浅 发表于 2021-1-27 11:59:19 | 只看该作者
 
作为我们小区业委会的一员,去年也遇到了类似的事情。
小区物业在一栋楼的旁边开辟了一块空地(本来是小区绿地),作为存放装修垃圾的场所。但是这个垃圾场紧挨着一栋楼的墙,这当然导致了业主的不满,尤其是一楼业主,无法相信也无法接受有人在他家隔壁建了个垃圾站。
在多次向物业维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向派出所报警无任何答复之后。一楼业主以牙还牙,把垃圾倒在了物业门口,既然你在我家旁边倒垃圾,那我就在你门口倒垃圾。
他倒垃圾的那个下午,我正好在小区,突然手机响了,说警察抓人了,把一楼业主抓走了。
我赶忙赶到物业,去了只有物业经理在,他很激动地跟我讲,“蒙律师,你看,这就是正义的力量。”
我和其他几位又赶忙来到派出所,向警察表明三点:
1、要求警方向业主家属说明抓人理由,行政拘留?案由?
2、如果成立行政案件,要求警方对同样在小区绿地倾倒垃圾的物业负责人采取同等措施。
3、表明业主委员会将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利的决心,并当场起草行政复印文书,针对警方还未给定性的行政行为拟提出复议。
经过我们不断努力,业务终于于当晚回到家中。后经了解,警方的确准备以扰乱秩序对业主进行行政拘留。
通过那个事,贵州这次的事我就很好理解了。
我们常见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其实都存在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而法律的解释权,就在每一个具体的行政人员和司法官手里。
那么法律解释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叫目的解释,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我想“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这一条法律的目的,一定不是把一个在微信群里说了一句牢骚话的人抓起来关三天,这就叫行政不合理,这就叫没有原则的行政。
此时,我突然想起一句古话“只许有人放火不许别人点灯。对于可以翻手云雨的人,权力滥用不仅包括懒政,也包括选择性滥用。
这个案子的复议,一定会翻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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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詩嫚 发表于 2021-1-27 11:59:56 | 只看该作者
 
骂“草包支书”被跨市铐走,执法越界实属加戏过多
贵州省贵阳市的任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毕节市兰苑花园小区居住,因在小区业主群骂了社区支书刘某是“草包支书”。刘某报警后,人在贵阳的任女士被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派出所民警用手铐铐到了毕节市,并被行拘3日。在此过程中,警方存在违法传唤、违法使用手铐等问题。对此,涉事支书刘某回应,她只是想让任女士道个歉。毕节市警方在相关回复中回应,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用手铐铐住强制传唤是为了防止发生意外。(东方今报)
一句“草包”,跨市铐走。毕节警方执法,当真是雷霆万钧“虽远必诛”。谁曾想,微信群里一言不合吐槽开怼,竟也能招致一顿手铐、拘留套餐。
事发闹大之后,毕节警方回应,强调“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就算如此,就能够把人铐走行拘吗?根据法律规定,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比照而言,任女士只是骂了一句“草包支书”而已,远远算不上是“情节严重”。从本质上说,此事就是一起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犯罪。警方跨市铐走拘留,这着实属于加戏过多,有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的嫌疑。
毕节警方自己解释,本案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开罚。该条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那么,需要追问的是,“草包支书”一说到底是“侮辱”,还是人民群众对于公职人员“情有可原”的情绪宣泄和监督批评?此外,即便是任女士的过激言语“违法”了,为什么不是罚款而是直接用上了拘留的重罚呢?
机械性、选择性套用法条,甚至是“就重不就轻”地适用法条,都是违背立法本义和司法精神的,并且往往会造成灾难性后果。警方执法,同样必须参照传统和惯例,而不是将个别法条泛滥化、绝对化、从重化。一般来说,“骂人”只要不是措辞过分极端、不存在多次重复辱骂、恶意滋饶等,未造成恶劣后果,那么通常都不该作为行政违法案件、刑事犯罪案例处理。否则,若在微信群里只言片语吐槽怼人,都会被拘留,那么势必人人自危、噤若寒蝉了。
执法部门避免介入民事纠纷,行政处罚谨慎采用刑事手段,怎么强调都不过分。警方跨市铐人行拘一时爽,后续却注定是贻害无穷。公民主体之间捍卫人格权、名誉权是一回事,私权警惕公权的越线侵犯,或许还是更为优先的价值。
封面新闻 蒋璟璟 2021-01-26 17: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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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啊敏 发表于 2021-1-27 12:00:25 | 只看该作者
 
我还是一贯的态度,能用民事途径解决的,要慎用行政拘留 -- 因为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经常是没有得到充分制约的。
说来有趣,因骂人是「草包」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这还不是孤例。2018 年 9 月有这么一件事,山东省平度市刘某在「世纪花园社区居民一家亲」、「平度房产房源推荐群」等微信群发布「马副总人渣、草包」等消息。这里的「马副总」指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的副总裁马某,刘某认为马某对自己的妻子作出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变相进行非法解雇,因此产生了矛盾。
结果,刘某因侮辱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当地警方作出了平公(泰)行罚决字[2018]714号《平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提出行政复议,随后平度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复决字[2018]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处罚决定。
与此同时,通过检索民事案件可以发现,说别人是「草包」,有的时候、在有的法官看来,连民事赔偿都不需要。
在《汤敏、林震巍、厦门喂格鲁特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2019)闽 0203 民初 24266 号中可以看到,被告不仅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草包」一词评价他人,还有更难听的(为了维护知乎社区氛围,我就只放判决书相关部分截图了):
 第1张图片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被告撰写的文章是公民行使社会监督权的一种方式: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侮辱或者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有权对公益组织的合法合规经营行使社会监督权,但言论行使的边界以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为限。
本案中,林震巍及其所运营的喂格鲁特公司利用网上搜集的公开信息对汤敏所举办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深圳市古村之友古村落保护与发展促进中心”的财务账目、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了披露和质疑,上述披露和质疑的内容的基本内容从在案证据来看具有事实根据,汤敏在庭审中亦确认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林震巍文章所述情况有违客观事实,故就文章基本内容来看不能认定对汤敏构成侵权
但从文章使用的语言情况看,林震巍在所涉文章中发表了大量明确针对汤敏及其所经营的古村之友进行人身攻击性质的侮辱语言,贬低了汤敏的名誉,对其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不过,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了文章并进行道歉,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鉴于林震巍构成侵权行为的文章内容已被屏蔽无法查看到,其本人已于2019年7月在杭州西溪派出所当面就文章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向汤敏进行了口头道歉,且此后未再发表其他涉嫌侵害汤敏名誉权的文章,此外未有证据证明该批侵权文章对汤敏造成了其他严重损害,应认定林震巍及喂格鲁特公司已在本案起诉前以自行停止了侵权行为并向汤敏口头道歉的形式承担了侵权责任。
汤敏要求林震巍、喂格鲁特公司承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支付律师费等进一步的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这样看来,同样是评价他人为「草包」,有的人被行政拘留,有的人连民事赔偿都不需要,这恰恰说明了语言的伤害性和侮辱性是一个很难一概而论的问题。此次事件中,考虑到贵州这名当事人的语言也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某种程度上也是在行使社会监督权,因此更加不宜无端进行行政处罚。
私人的归私人,公家的归公家,这样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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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Distance0858 发表于 2021-1-27 12:00:49 | 只看该作者
 
毛泽东对骂他的农妇说:有什么你就说出来,让我听听


1941年6月3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延安杨家岭小礼堂召开边区各县县长联席会议。当天下午,天气骤变,狂风暴雨中一个炸雷击中礼堂一根木柱,坐在附近的延川县代县长不幸触电身亡。


噩耗传开以后,人们议论纷纷。就在同一天,一位农民饲养的驴也被雷电击死了。这位农民逢人就说:“老天爷不开眼,响雷把县长劈死了,为什么不劈死毛泽东?”保卫部门闻讯,准备把这件事当做反革命事件来追查。


毛泽东从警卫员口中知道了这件事,立即予以阻止。他说:“群众发牢骚,有意见,说明我们的政策和工作有毛病。不要一听到群众有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去追查,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软弱的表现,是神经衰弱的表现。我们共产党人无论如何不要造成同群众对立的局面。”


不久,在陕甘宁边区的清涧县农村又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情。农妇伍兰花的丈夫在山上用铁犁耕地时,不幸被雷电击中而亡。伍兰花一边悲痛,一边大骂“世道不好”、“共产党黑暗”、“毛泽东领导官僚横行”等。中央社会调查部闻讯后,把伍兰花拘押到延安,并由保卫部门建议判处死刑。


毛泽东从社会调查部送来的内部刊物《情况汇报》中知道了这件事。他说:“你们不能这样做嘛!……中央设立社会调查部,不是设几个官位。如果不做调查,就随随便便抓人、杀人,这是国民党的黑暗做法!就这些而论,人家骂得就有道理呀!”


当晚,毛泽东的心情仍难以平静,让工作人员立即把伍兰花带来谈话。在会客室里,毛泽东与她聊天拉家常话,说道:我这个脑壳真值钱喽!国民党它要用枪用炮。你倒好!要用雷打……你为什么要骂我?让雷打死我呢?有什么你就说出来,让我听听。


伍兰花见毛泽东当面被骂也不生气,就把自己家困难多、缴不起公粮,一时气愤怒骂的事说了一遍,并把村民负担重、生活苦等情况也说了不少。


毛泽东于是嘱咐工作人员把伍兰花马上放回去,还要派专人护送。他交代道:“记住,去的人要带上公文,向当地政府当面讲清楚,她没有什么罪过,是个敢讲真话的好人。”随后,当地政府给她免去公粮,还组织互助组帮她种田。伍兰花变了一个人似的,见人就说:“咱们毛主席,雷打他也打不死。”


这些事引起了毛泽东的深思,决心要将农民的负担减下来。随后,精兵简政和大生产运动开始在边区实行。到1942年底,陕甘宁边区人民经过艰苦奋斗,渡过了最困难的时期。农民负担减轻了,农民生活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以及军队与地方的关系也更密切了。毛泽东想起自己挨骂之后发生的一系列事情,风趣地说:“这是从‘雷公打死毛泽东’,到天下太平。”


几年过后,毛泽东还一直惦记着此事。仅1945年4月到5月的一个来月时间,他就趁党的“七大”召开的机会,从不同的角度四次“检讨”了这个问题,用以自省并教育全党干部。他说:“党群关系好比鱼水关系,共产党是鱼,老百姓是水;水里可以没有鱼,鱼可是永远也离不开水。”


当年7月,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关于历史周期律的著名提问时说:我们已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资料详见中央文献出版社《毛泽东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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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的宝宝春 发表于 2021-1-27 12:01:14 | 只看该作者
 
仅凭“草包”二字就剥夺当事人三天自由,是否合理?
处罚的合法性来自于对法条的正确理解,但处罚的合理性就不是来自刚性的法条解读了,而是来自于法律所服务的道德观念。
这位女士的骂“看这个草包书记怎么说的”,这句话是单纯的诋毁和辱骂?还是对社区工作恨铁不成钢的表现?是单纯的为了使社区社会评价降低?还是期望社区能够改进工作?
书记对“草包”的理解和执法部门的理解,符不符合民众的期待,符不符合社会大众的道德情感,决定了这件事后续的走向。
英国刑法学家詹姆士·斯蒂芬在《自由 平等 博爱》中写到: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的普遍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他进行惩罚,不然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
目前网络上的一边倒的热议就是这句话最好的佐证。
执法活动并不能等同于电脑运算,字面意义上符合法条,就照搬执行。这种无视民众道德情感的“执法”,从执法者角度而言的确是“照章办事”,但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却降低了执法的公信力。
当执法者在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相关侮辱他人的相关法条时,更应该想到的是,人民群众有权利对行政机关监督,有权利提出批评,建议。
法治社会固然要尊重执法机关的权威,但法治的本质是对权力的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遵守法律规则上,更体现在敬畏法律规则所服务的观念上。
也许有人会说,顾全大局,必须有所牺牲。但历史证明,这些代价根本就是疯狂的。“凡动刀者,必死于刀下”,历史不断告诫我们,当权力试图挣脱法治的缰绳时,没有人是安全的。这种例子很多,值得每一个执法者深思。
 第3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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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是王毛 发表于 2021-1-27 12:01:33 | 只看该作者
 
看了这个案子,有几点:
 第5张图片

 第6张图片 第一,关于证据

我注意到,讨论问题的时候,是在业主群,社区支书刘某在群,人数376人。
说他草包是业主维权群,人数206人。
这两个群人数有差别,维权群不可能有社区书记的,不然还用维权群?
那么这个书记是怎么取得这个“证据”的。什么手段,是否合法!
第二,关于“草包”说

这里刘书记业务能力,思想工作能力,不敢恭维。简单就是态度蛮横,打压业主。
试问,社区书记的职责是什么?是为谁服务?
在一个200多人的群里讨论一个人的业务能力,说句“草包”就是“侮辱”?
第三,威胁

 第7张图片 回到第一幅图,现在回看这句话是不是有“未卜先知”的感觉?很有自信,蓄谋“不久”。
第四,小区物业选择问题

现在小区物业和业主的纠纷由来已久。有很多关于业主维权的报道,甚至有讨论“废止”物业。这个矛盾由来已久。
我想,涉及到这个小区,这个物业的相关问题,上级机关能不能下来调查一下。看看这个刘书记相关行为是不是合规。
同时,涉及社区书记职责,立场问题要进行培训。
第五,关于抓捕问题

是不是抓了这个业主,就没人再敢反对这个物业选择了?
难道,报警抓人,仅仅是“侮辱”?我感觉怎么像“杀一儆百”呢?
那么,为什么要这么做?难道有利益输送?
第六,关于抓捕和行政复议

参考其他高赞大神。
更新

 第8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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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秋风落日 发表于 2021-1-27 12:02:00 | 只看该作者
 
谈谈抓人的行为
先来看一下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议并提起诉讼。具体行为受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分为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显然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自由裁量行为。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要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说得通俗点,作出的行政处罚要合理、有实现可能、有必要性、能够达到教育意义。
在这起事件里,倘若该女士的侮辱行为有降低了「支书」的社会评价,那么公安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选择。
那么拘留三日是否合理呢?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必要性要求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此外适当性要求对行政行为的目的所作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
显然这起事件里当地公安完全不符合上述要求。
第一,贵阳市与毕节市相距甚远,将近180公里,公费支出成本高,抓人花费的警力成本更高。疫情期间出市需要进行报备,需要核算检测报告,驱车前往来回油费都不便宜。而且从新闻里我们无法得知,那位异地抓人的警察有没有住在那「守株待兔」多天。可见这起事件里抓人所需花费的纳税人钱不少。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是人所众知的事情,从上述距离测算可知派一个人去那来回至少一天时间,何况还是两个人,此外还要提前知道该女子何时在家,不然无法逮个正着只能干等。
 第13张图片
随后,民警张某、李某驾车到贵阳后在任女士家所在辖区派出所配合下来到任女士家中,向其出具了传唤证,但任女士拒绝配合且情绪激动,根据相关规定,办案民警为了拒绝不必要的伤害,使用手铐对任女士进行了强制传唤,并与贵阳市乌当区公安局创新派出所对接后将任女士接到七星关区进行询问调查。
第二,行政拘留与罚款相比,后者更具有可行性。即便女子行为不当电话传唤不肯来那也没关系。作出一个500元的罚款让她缴,不缴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滞纳金,何必兴师动众的跑外地去浪费纳税人的钱?以逸待劳不香吗?而且她在那里有住所,回来住只是时间问题,治安处罚时效是六个月,何必急于一时。
第三,罚款也能达到教育目的,草包一词尚不足以达到严重程度。(参考本问题其他回答,于此不赘,手动狗头)
而且这件事还有管辖权问题,异地传唤问题……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何来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一说?
所以,这件事极有可能是脸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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