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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问答] 非法居留案的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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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qikong 发表于 2009-12-8 10:29:08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众所周知,萨科奇政府在对外国投资者和人才给予较为宽松的政策的同时,也加强了打击非法移民的力度。以下这则案例便是关于《外国人入境、居留及避难权法典》的。  当事人X先生,1974年3月6日出生在中国,中国籍。2007年6月20日,X先生在马赛某公共场所遭遇警察排查,由于当时他身上没有持有有效的居留证件,当天16点10分他被带到了看守所。随后警察告知他所拥有的合法权利,其中包括可以聘请律师。在法国从未请过律师的X 先生在警察和翻译的帮助下请了一名法国律师。当天晚上,X先生和律师进行了第一次会面,由于语言障碍,X先生认为交流成果有限,而律师方面则表示两人的会面很顺利。  根据《外国人入境、居留及避难权法典》第L 551-1条,及其他相关条例,马赛法庭2007年6月23日12点5分作出判决:X先生限期离境,最晚离境时间为2007年7月8日14点30分,期间为X先生准备相关的出境文书。  2007年6月24日9点 18分,X先生对该判决不服,由律师代理再次提起上诉,要求获得保释。法庭上,律师指出根据《外国人入境、居留及避难权法典》第L 552-4条,司法当局可以判定“一种特殊情况,即,这个外国人有代理人的有效担保后,可以到警察或宪兵机关用护照和任何身份证明换取短期有效的身份证件,在该证件上注明了驱逐待执行字样。”以请求法庭释放X先生。  法庭认为,X先生没有在法国的合法居留,并且使用伪造的居留证。警察局虽然没有把他所有的相关材料传真给律师,但是他的律师在开庭之前已经对所有材料有所了解。  X先生的护照有效期到2010年8月过期,同时他不能提供他在法国确实有长期合法居住地的证明材料,因此对X先生的判罚应该采取延长2007年6月23日的行政拘留的办法。  最后法庭宣判,X先生不属于《外国人入境、居留及避难权法典》所指出的特殊情况的范畴,其要求毫无根据,因此维持马赛法院2007年6月23日12点5分的原判决。同时,当事人 X先生有权在两个月内对该命令提出上诉。  律师提醒:  《外国人入境、居留及避难权法典》第L 552-4条,司法当局可以判定“一种特殊情况,即,这个外国人有代理人的有效担保后,可以到警察或宪兵机关用护照和任何身份证明换取短期有效的身份证件,在该证件上注明了驱逐待执行字样。”  GAST & ASSOCIES 律师事务所  读者来函请寄:[emAIl protected]  电话:01 43 27 08 88  地址:9 Boulevard Saint Germain,75005 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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