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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战狼 2》中展示假护照的桥段违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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彧宸 发表于 2019-11-12 10:31:38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这种作法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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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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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济艘鬃史 发表于 2019-11-12 10:32:14 | 只看该作者
 
这问题其实比想象中有意思,任何正常人凭借朴素的正义观都能感觉到电影剧情中使用护照道具并不违法,但是严格去抠法条,大多数人又讲不清楚它为什么是合法的,只能代之以类比或者索性扣反对方“钻牛角尖”的帽子。倒也不是说这样的回应不行,可是多多少少浪费了这个有趣的问题。
很遗憾暂时还没有知友从法律层面把这个问题讲清楚。这里抛砖引玉一下:


1、谈到法律适用,绕不开的一个概念就是“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法律概念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所以西方法谚又云: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
按照解释方法分类,法律解释可细分为文理解释、系统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等。
本题涉及到的就是历史解释这一法律解释方法。


2、所谓历史解释,是指是根据制定法律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法律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也就是说,理解某一法条,我们不仅要依据其字面含义,更要考虑到制定法律时的历史背景来进一步理解其真实含义。


3、本题涉及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20条,原文是: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仅仅死抠法条看,电影道具使用的确也应当归入“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范围内。(当然这种理解是机械且错误的)


4、如果进一步去了解立法背景的话,会发现本条的来源实际是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补充一个小背景: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正式实施的,所以也可称为1979刑法典,之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现实性需要,我国发布的大量(总计24个)单行刑法。
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在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了全面而细致地重新修订,前述所有的单行刑法都被化归入修订后的1997刑法典中,320条的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也是其中之一。
所以我们看到,考察320条的立法初衷和限制范围,其实不应仅仅停留在目前刑法的法律文本上,还应该翻阅《补充规定》来加以明晰


5、那《补充规定》是怎么说的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正文首部:
为了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偷渡)国(边)境(以下简称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后略)


看了《补充规定》,本题就十分明了了。
320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严惩偷越边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
也就是说,满足以上三者之一的,才是本罪限制和惩治的对象。使用“伪造护照”作为电影道具的行为既没有支持偷越边境行为,也没有破坏出入境管理秩序,虽然仅从字面上看确实存在“为他人提供伪造护照”的情节,实际上却不是本罪所针对的对象,也没有侵害的本条所保护的法益。
因此这里可以斩钉截铁地作答:战狼2中的假护照并未违反法律。


顺便说一下,1997修订刑法之后,我国原则上不再以单行刑法方式对刑法典进行补充,而是代之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之前所有的单行刑法在化归入1997刑法后也全部失效。
然而还有一个唯一的例外,就是在1998年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是中国目前唯一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也是1997年之后唯一颁布的单行刑法。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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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clusters 发表于 2019-11-12 10:33:10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日报转载。


检察院办案人员来答一下:

最近战狼2大火之际,某律师在网上喊话,称在电影结尾亮出的一本中国护照并非真实护照,护照的持有者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理由是该护照背面印有六行大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你在海外遭遇危险,不要放弃!请记住,在你身后。有一个强大的祖国!”而真正的中国护照背面空无一字。
      其实,略懂法律基础知识的人都知道,这纯属是为了蹭热点的无稽之谈。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全称应该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罪名: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来说,构成该罪有以下几点审查重点:
       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并不需要存在与之对应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但要求足以让一般人信以为真。 刑法中的犯罪行为要求必须具有法益侵害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侵害的法益就是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也就是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如淘宝上出售的美女证、光棍证等供娱乐的证件,奥巴马的身份证,一般人的常识知道肯定是假的,不构成该罪。
      2、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只有当行为人意识到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可能被人使用时,才有本罪的犯罪故意。如电视剧中道具师伪造了一本房产证,但只是用于拍戏,而不是用于现实中的使用,不构成该罪。战狼2中那本护照显然也只是用来拍戏,所以不构成犯罪。


这里顺便说一点,刑法修正案九早就对伪造护照的行为专门规定了一个罪名叫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这位律师就算要造谣,也应该是引用刑法第280条第3款这个罪名,而不是第280条第1款哦。




     战狼2走红之后,网上各色人物都在借机蹭热点造势,对于“假护照涉嫌犯罪”这样的言论,我也很高兴地看到很多法律界以外的朋友没有道听途说、人云亦云,而是搜索了一些法律基础知识之后做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判断。在这里,也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谈谈对这个罪名的看法,和大家互通有无。欢迎各位留言一起探讨。


欢迎关注我的个人微信公众号:办案人  
聊聊检察院办案的那些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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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ya6rfoqjvu 发表于 2019-11-12 10:33:47 | 只看该作者
 
我要菊爆!呸,举报!
有个叫陈宝国的人常年冒充警察!
一开始冒充的是基层小警察,没人管,后来胆子越来越大,去年直接冒充到公安部长了!
总警监!警号000001!我绝对没有看错!很多人都和我一起看见了!
公然违法啊!胆大包天啊!
有没有人管啊!

 第1张图片

 第2张图片
谢谢 @咸鱼 大佬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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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傲君龙 发表于 2019-11-12 10:34:02 | 只看该作者
 
你看,有人伪造一千万支票,抓他们。

 第5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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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Xizi_zJdPEGf7 发表于 2019-11-12 10:34:56 | 只看该作者
 
《谍影重重》里面伯恩有多少护照?我相信美国伪造护照也是违法的吧
同理按照此律师的逻辑  那么电影里演国军和日军的演员已经可以去死了  这何止违法?
那么多的玄幻电视剧  是否涉及封建迷信?
几版三国演义  是否宣扬国家分裂?
几版水浒传  是否宣传黑社会危害国家安定?
武侠电视剧是否涉及民间刑事纠纷?
蹭热度就直接说自己蹭热度  这位律师真实的目的是啥心里没点数??
。。。。。。。。。。。。。
话说回来  这位律师不爽的话  可以告吴京啊  不比网上蹭蹭热度好多了  不就更火了吗?
。。。。。。。。。。。。。
还有评论回复说电影就是误导观众那几位  你们真觉得这个事儿就是因为护照上有没有这几行字的问题??到底什么问题你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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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feiff 发表于 2019-11-12 10:35:0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道具,是用在拍电影上,而不是用于出入境和证明身份,谈变造伪造实在是令人哭笑不得。尤其是某律师在微博上这么信口开河,更让人对他的职业能力生疑。
要是这个护照图片也违法了,那么下面这个肯定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了。
 第7张图片


---20170815补---
战狼2里最后的画面是一本我国护照的封面封底图片,后来在封底部分又打了一段令人血脉喷张的话,然后就被指伪造变造护照了。说实话,这届喷子真的不行啊,我就不信,有谁可以拿着护照的图片就可以出入境的,非要把电影道具当真,我也只能祝他儿童节快乐了。
来看看啥才叫变造护照吧。
 第8张图片


据悉,变造护照的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办案人员正在突审。
 第9张图片
哦,希望不要被投诉是刑讯逼供。
-------20170817补-------


 第10张图片
这个是原提问,看看和现在的提问有什么不同。
中心思想还是先预设违法,然后再论证。这也不是不行,关键是论证的水平要跟上。

有人造谣说我改了答案,我很好奇,除了补充答案外对原答案我并没有动过,改答案从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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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lovehao 发表于 2019-11-12 10:35:17 | 只看该作者
 
就问一个问题:复印护照,并在复印件上写「本复印件仅用于……」,是否违反法律?


如果想听法律上的解释,其实根本上就一句话:无论电影画面还是道具,没有被当成护照因而正常使用的可能性,故没有侵犯相关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法益,因此不违法更不犯罪。就像护照复印件/扫描件/照片也是广义的“假护照”,但你敢说它违法么?


这个问题我不想更正经地回答了,因为早就怼过:应该抄写刑法一万遍——但好像也没用…
真是有趣。前几天有某律师事务所说人民日报客户端那个军装照是“乱穿军装”,一千多人点赞;今天有“高中生”拿着刑法法条说《战狼 II》变造护照,一片借机附和之声。人家 H5 做的好不好、电影拍得怎么样咱不谈,这种借法律之名却几近法盲且严重缺乏基本常识的蹭热点行为真是让人哭笑不得。以法治之名行蔑视法律之实,应该抄写刑法一千遍——不对,就算抄法条一万遍也没用,还是抄一遍《刑法学》吧。
P.S. 现在这种事儿真是越来越多了,之前还在公众号怼过著作权法都没读过就“理直气壮”说什么版权的人。然后怼完发现,类似的事情依然屡屡发生。仔细一想,普法这种事儿,个人的奋斗有什么用呢?还是要靠历史进程,等什么时候正经的普法课走进大学课程甚至义务教育吧。
P.P.S. 忽然想起,嗯,大家都知道有一门课叫“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讽刺的是,我在我清上的这门课,那位任课老师明确表示,我不懂法,就放个电影吧……不知道其他老师如何,有没有正经地讲过“法律基础”……
//对了,不知道为什么知乎的举报没有谣言选项。
所谓情理与法的冲突,经常是这样的:一个法条可以既可以经由解释让结果合乎情理,也可以通过另一种解释让结果违背一般人的朴素正义感。然而,总有人会拿出不合情理的解释,或是展现自己法律没白学,或是指责中国法制甚至体制,或是单纯地唱反调(当然也可能是出于某种原因由衷地相信);被人指出问题后有些能意识到不妥,有些则会坚持不合情理的解释在法条语言文字的含义范围之内。然而,事实往往是,合乎情理的解释更在法条的含义内,且更合目的、有体系(当然,这并不是说「总是如此」)。所以,遇到合情合理不合法或者合法但不合情理的事情时,可以多想一下,是真的情理与法律冲突了呢,还是太注重文义反而忘了目的解释了呢。法律解释是要找出最符合表达习惯、最合情合理、最符合立法目的、最满足体系协调的解释,而不是为了其他目的。
——————————
本文收录于 @王绎心 的收藏夹:这事其实不复杂,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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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当想你的时候 发表于 2019-11-12 10:36:08 | 只看该作者
 
@TEDCJK 从历史解释的角度回答了这个问题,我想从法律条文本身说一说。
所谓的“伪造、变造”都是特定概念,“伪造”是制作假证件,但并不是说你随便拿个纸板,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也是违法犯罪了。要认定伪造行为,其制作出的假证件外形必须能够在社会一般人的认知中与真证件混淆,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侵害到相关领域管理制度这一法益。对于一眼就能看出不是真实证件的道具,是不能认定为伪造的。战狼剧组用的护照是什么样的呢?来看图:
 第15张图片
这个尺寸都能认定伪造,是有多看不起社会一般人?我就不提这个道具里面还是空白了。
变造就更不存在了,变造是在真的证件上进行信息改动,我觉得上面这个巨大护照应该也不是用放大灯加真护照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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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丁欠打ヽ 发表于 2019-11-12 10:36:49 | 只看该作者
 
什么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啊,故意杀人罪啊,故意伤害罪啊,啧啧啧,是不是都要算上了?
真的有点哗众取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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