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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法律冷知识:欧洲法官都不用法槌,别被美剧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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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3234855 发表于 2019-12-25 03:03:56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文 | 江隐龙

2002年,中国法院将法槌确定为法官用具时,很多中国人都认为这是中国法律“西化”的体现。然而,法槌事实上并没有那么“西方”,因为它从来都不是非欧洲传统的法律器物,而是美国人在18至19世纪才发明的新鲜事物。

除了美国之外,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法官都不用法槌,法官敲击法槌的经典形象事实上多半源于美国影视剧的塑造。在美国文化的强势输出下,这一“误解”不仅“骗”过了中国,也“骗”过了与美国同属普通法系的英国,以至于英国司法人士都开始感慨“不要法槌,这里是英国(No gavels please, we're British)”起来。

误解虽然是误解,但形成必有原因。小小一枚法槌,是如何在短短一个多世纪的岁月中一跃成为西方法律的代名词,甚至造成了跨文明的影响呢?法槌的历史虽短,整理起来却可谓千头万绪。
法律冷知识:欧洲法官都不用法槌,别被美剧骗了 第1张图片
中国法槌,天圆地方



引进法槌:一个东方古国的误读

在21世纪最初的几年,中国法院系统对法官服饰及用具进行了一次改革:肩章式制服与“大盖帽”被法袍所代替,同时法官的审判台上还多了一个用于维护法庭秩序的法槌。与法律制度的改革相比,法官服饰用具的变化显然算不上是大事,然而将这次改变纳入世界法律史的轨迹上来看,却富有深意。

在比较法学中,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传统、原则、制度和特征的几种法律体系往往归类为法系。新航路开辟后,随着欧洲各国在全世界范围内统治地位的确立,欧洲两大法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也渐渐成为世界各地区的主流法系,而与这一进程相对,其他文明在漫长岁月中曾孕育出的传统法系则在欧洲文明的侵袭下衰退、解体、直至消亡,这其中就包括曾统治东亚千余年的中华法系。

古代中国是亚洲东部宗藩体系的核心,自然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然而清朝之后中国逐渐衰落,中华法系也在“西学东渐”的大背景下渐渐向欧洲法系靠拢,曾经“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钦定大清律例》随即变成了各司其职的刑律、商律、民律。清末的中国政治虽然受英国影响极深,但修订新律时并未以“英国式”的普通法系为蓝本,而更多吸收了以成文法为主、相对集中化的大陆法系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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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律例



20世纪50年代,民国“六法全书”体系基本建成,当时兼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顾问的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对此如此评价:“我盛赞国民政府时期的新法典,以后中国的法律不必再追求外国的新学理,中国的法律已经极为完美,以后的职责是阐发其精益,而形成中国的法律。”

罗斯科·庞德是美国人,而美国与英国一样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一个受英国侵略极深的东方古国,依大陆法系传统改革律法的进程,受到出身于美国的法学家称赞,这个一事件不仅点明了中华法系转型时的歧路艰难,同时也表明了欧洲法律制度——或者说西方法律制度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都是“西学”,但“东渐”与“东渐”之间却路途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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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堂木



历经几千年中华法系虽然开始了“东渐”之路,但传统的惯性毕竟强大,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法律器物:直到民国时期,法院还有着诸如堂鼓、惊堂木、明镜高悬匾等传统公门用具。其中,惊堂木的作用是震慑犯人、维持秩序,而这一功用,与21世纪在中国推广的法槌几乎完全吻合。

虽然当中国推广法槌的时候,惊堂木已经在中国法院中绝迹已久——取而代之的是更为原始的喊话与拍案——但法槌的出现无疑带有浓浓的“西学”色彩。考虑到法槌几乎与欧式气息十足的法袍同时引入,可以看出法槌不是惊堂木的简单替代,而是中华法系漫长转型的继续,在这一语境下,法槌的引入与一个世纪前清末修律的努力,有着精神上的奇妙偶合。

然而有趣的是,法槌却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西学”: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官在庭审时都没有使用法槌的传统,法槌不是国际通例,而源于美国人的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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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legal high!



拍卖会上:从蜡烛熄灭到一槌定音

如果要对法槌(Gavel)的定义做一个办公室,那它应当是在美国的国会、法院等被普遍使用的法律器物。这里的“美国”不能扩大到“普通法系”,因为英联邦各成员国的法官并没有使用法槌的传统;当然再不能扩大到“西方”,因为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官同样不使用法槌。在法语中与之相对应的是“Marteau de président(总统槌)”,显然以行政色彩为主;而德语中甚至没有真正与“Gavel”对应的单词。

法槌事实由拍卖槌演化而来。在拍卖会中,拍卖官会通过“落槌定案(Knocked Down)”的程序宣布拍卖品成交,拍卖的优胜者所支付的价款被称为“落槌价(Hammer price)”,在这一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的小木槌正是“Gavel”。

拍卖的形式有数种,其中最流行的是英式拍卖法,即竞标者由低向高叫价,叫价最高者得标从而获利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的公开竞价方式。拍卖槌的出现无疑满足了拍卖对紧迫感与调节拍卖品供求度的需求:一旦“一槌定音”交易即宣告结束,优胜者外的其他叫价者也便失去了竞价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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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会,认得出来这是哪幅画吗?



21世纪,人们对拍卖会的印象早已固化成以下情形:举着小木槌的拍卖师、狭小的竞拍空间、成排的座椅、简短的拍卖品展示、以及举牌竞投……然而在这一整套详尽的拍卖规则被发明之前,拍卖槌并非拍卖会上的主角——直到17、18世纪,欧洲各国拍卖会上还流行着“蜡烛拍卖”的形式:拍卖师点燃蜡烛时,拍卖开始;当蜡烛熄灭时,拍卖结束——“蜡烛拍卖”的魅力在于蜡烛熄灭时间的不可控,没有知道谁会是最后一个叫价者,从而增强了神秘感。在“蜡烛拍卖”的风潮中,甚至有人研究出了关于叫价的“攻略”:蜡烛熄灭前烛芯总会微微弹起,而这就是最终叫价的完美时机。

“槌”与“拍卖”的结合使这一小小的商业器物有了规则与制度的内涵,18世纪末大量拍卖行成立,欧洲都市的酒馆和咖啡馆里拍卖几乎成为每日例行活动,拍卖槌也由此走入大众文化。局外人或许不了解拍卖机制,却能很自然地将“一槌定音”与交易结束相联系——拍卖槌与“终止”之间的关联由此建立起来,而这也成了议事槌的文化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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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款《决战苏富比》的桌游可以让你很容易感受到拍卖的过程



自15世纪末开始,欧洲诸国陆续在北美建立起了殖民地,同时将欧洲文化一并带入北美。1776年托马斯·杰斐逊执笔起草的《独立宣言》宣告了美国的诞生,恰好100年后,美国陆军准将亨利·马丁·罗伯特在整理编写美国众议院议事规则与惯例的基础上出版了《罗伯特议事规则》。

这两件事似乎没有可比性,但事实并非如此:罗伯特不会想到,这本手册将比《独立宣言》获得更强的普世性,因为在之后的一个世纪里,它将成为通行新式议事程序的国家、地区中,最广为使用的民间议事规范。就在这本手册中,议事槌获利了更高的名分:“罗伯特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主持人有权在发言出现混乱的时候要求会议恢复秩序,可以喊‘注意秩序!’,如有木槌可以适当击打。”

在罗伯特笔下,议事槌的内涵已经明显超越商业而指向秩序;而随着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普及,敲槌这一行为也越来越被公认为维护秩序标准手段——而当议事槌被摆到法官的审判台上时,法槌也便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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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



不要法槌:英国法官的反抗与接受

在英文中,法槌与拍卖槌、议会槌同为一个单词,这并不是三种槌刚好有着相同的名称,而是三者原本是同一事物。拍卖槌最先在拍卖师手中出现,随着商业的发展,拍卖槌被议事规则引入从而肩负起议事槌的职能,最后又“兼任”了法官手中的法槌。

虽然法槌和议事槌都只是拍卖槌的不同身份,然而这柄槌子无疑在美国法院中“露脸”最多。在律政题材的美国影视剧中总能看到这样的画面:当律师、证人、陪审员甚至观众在庭审出违反法庭礼仪时,法官便会敲击法槌将众人的注意力重新吸引到案件中。这一形象的确极具指向性,正如同美国西部片中的治安官在牛仔们的争斗中向空中鸣枪一样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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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无法在大多数国家的法院里看到这个场景



不过美国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使用法槌的频率并不比治安官鸣枪更高,经过严格司法培训的法官们通常认为,频繁使用法槌反而会削弱其权威性。法官通常只会在庭审开始时和结束时固定敲击法槌,而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在敲击法槌前通常会对违规者进行口头警告和二次警告,法槌可以视为法官在行使处罚前的最后一件武器。

《罗伯特议事规则》兼具创新和总结,议事槌的建议未必便完于这本手册的出版时期,但可以确定的是法官敲击法槌的习惯是在美国自英国独立后才形成的,它绝非普通法系的固有传统,更与大陆法系无关。但是,外行对某一职业的认知往往是通过大众传媒所了解的,随着美国律政题材影视剧的发展,欧洲各国的观众都有了法官就应当敲法槌的惯性思维,甚至连欧洲报纸都出现了本国法官使用法槌的误解,这才引出了英国人“不要法槌,这里是英国”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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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法槌,英国人更喜欢假发



对于传统引以为傲的英国人来说,带有浓厚美国色彩的法槌似乎与好莱坞、迪士尼、Windows系统和苹果手机一样属于美国“文化帝国主义”的组成部分。不过这一视角也在逐渐改变。英国法律学者在2015年的研究论文提出“绝大多数关于民事案件诉讼人的研究报告指出,果断地使用法槌来声明诉讼已结束能够给庭审带来更强的终结感“,而内伦敦皇家法院则已经批准了法槌的使用:根据伦敦法院和法庭服务局的说法,法槌的功能是“提醒法庭上的当事方法官进入法庭”,虽然英国法官在大多数情况下从未使用过它们,但引入法槌本身就意味着交融。

英国法官们对美国法槌的矛盾心理或许有些过度解读,因为美国法官自己也并不经常使用这个“最后的武器”,他们自己最清楚,法官敲打法槌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影视剧塑造的,只是这一塑造的确符合人们对法院的想像,因而获利了强大的生命力。偏好程序正义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共同点,在这一倾向下多少宗教活动中的仪式、信仰、象征符号都被赋予到诉讼程序中来,法槌的引入未尝不是这一思维的延续——从这个角度而言,法槌的出现倒也算有欧洲法律传统的特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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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顿法律》



结语

在欧洲两大法系的发展脉络中,法槌的确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器物。它的历史非常短暂,却通过大众文化的传播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它引发了英国法官的矛盾心理,却以“西学”的形式构筑了中国司法进路中的一小块砖石;它从充满商业色彩的拍卖会上缓缓走出,却最终成为法官形象最经典的表述之一。

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曾写道:“(诉讼中)严格的出场顺序,誓言、致词的形式及表明场景的其它许多仪式而被赋予各自的使命、职责,法律正义的崇高信念——客观、公正、一致、平等和公平——都被戏剧化了。”由此观之,被戏剧化的法槌不也正是法律这一戏剧的组成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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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下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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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an72 发表于 2019-12-25 03:04: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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