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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 微观6 |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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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 发表于 2020-4-4 01:33:44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首发时间:2016年2月19日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近年来的新兴业态,其商业模式高效便捷、发展迅猛,创造了巨大经济价值,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6年,在跨境电商如火如荼地发展之初,刘友律师就对其所涉及的贸易、海关、商检、外汇等各方面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很多法律风险在近期所办的实际案件中得以展现。


值春暖花开之际将旧文重发,回顾历史,梳理发展轨迹;启迪当下,防范法律风险;启发未来,展望行业方向。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介

(一)定义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区别于国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直至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二)特征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1. 无边界性

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而言,不需要实际跨越关境就可以在市场上交易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服务。任何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可以让信息进入网络,相互联系地进行交易。

2. 信息即时性

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交流、数字化产品的交易,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是同时的,与传统贸易相比,这显著提高了信息交换速率,大大便捷了商业往来。

3. 快速演进性

互联网技术发展一日千里,先进企业快速顺应新技术发展的趋势,争分夺秒推出新的商业模式、新的产品和服务。与此同时,这对监管机构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期待,传统监管方式、制度设计等已经难以适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速发展,必须加以改革创新。

4. 无纸化

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技术等形式完成贸易洽谈、合同订立等商业行为,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订单确认、在线支付等业务,整个过程不需要任何纸质单据和书证材料。所有合同、发票、销售凭证、支付凭证等交易信息均以电子化形态保存,其便捷性、高效性受到市场的广泛欢迎。

5. 虚拟化

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建立传统贸易活动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或常设机构,仍可以顺利通过网络完成洽谈、订货、签约到支付的交易,节约了大量资源,为企业经营降低了成本。

(三)意义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商业模式。与传统贸易相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

1. 对国家而言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传统产业下行趋势不可逆转。如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抢占国际竞争新的制高点,在当前形势下极为重要。电子商务是近年来我国快速增长的新型产业,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其中的重要一环。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从线下转移至线上,有利于继续发挥我国广阔市场和进出口贸易大国的优势,进一步拓宽我国经济发展的空间,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2. 对企业而言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使企业间的互利共赢更加便捷、更加快速。

3. 对于消费者而言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使消费者,尤其是个人消费者,更为容易地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与此同时,可以及时获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多方面信息,共享互联网技术发展带来的红利。


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模式

(一)业务类别

依据不同标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有不同的分类。

1.从进出境货物流向划分,可分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

2.按交易主体划分,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消费者对消费者(C2C)的模式;

3.按照企业功能划分,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分为交易类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类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

(二)基本模式

目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在出口方面,主要有“一般出口”、“特殊区域出口”两种模式;在进口方面,主要有“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两种模式。

1.“一般出口”模式,是指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电商出口商品以邮件、快件方式分批运送,海关验核清单出境,并定期为电商把已核放清单数据汇总、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据此办理结汇、退税等手续。这种模式的难点在于,如何为分散出口的商品最终办理出口退税。
微观6 |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研究报告 第1张图片







2.“特殊区域出口”模式,是指电商把整批货物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对已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并退税的商品,境外买家下单后,海关验核清单放行,以邮件或快件形式分送离境,海关定期将已放行清单汇总、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据此办理结汇等其他手续。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及时办理出口退税,节省运营成本。
微观6 |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研究报告 第2张图片







3.“直购进口”模式,是指符合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买家跨境网购后,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信息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专门监管场所入境,按照个人邮递物品征税。目前直购进口模式下的税收征管并无明确规定,各参与试点的海关均参照网购保税模式,对直购进口商品进行征管。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税收政策的走向不甚明确,未来是否调整存在争议。
微观6 |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研究报告 第3张图片







4.“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是指电商将整批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并报关,海关建立电子商务管理账册。境内买家网购商品后,电商(自主或委托)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海关对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和电子清单进行四单计算机自动比对,对四单相符的,海关参照个人邮递物品自动征税,验放后账册自动核销。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在某种程度上享受了保税政策;同时,相比传统贸易,其对单个的商品以行李邮递物品方式监管,并按较低税率征税。
微观6 |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研究报告 第4张图片








三、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规定

考察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要将其放置于电子商务的整体中,从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中汲取丰富营养。近年来,虽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其对我国而言,尚属新生事物。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但散见于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中。

(一)法律规定

《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效力做了详细规定,这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身份认证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管理等做了规定。其他行政规章,主要是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基于传统贸易业态和管理需求而制定的。

(二)国家政策

当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依据为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多份规范性文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示范城市政策

2011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个部门牵头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主要政策为: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重点支持电子口岸建设机构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系统,外贸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在线通关、结汇、退税申报等应用系统。

文件主要有:《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1]46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1]1915号)、《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电子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722号)。

2.示范基地政策

2012年以来,商务部牵头组织开展,由各地方政府负责落实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主要政策为:给与入驻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的优惠政策;基地提供给入驻企业的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基地为入驻企业建立的投融资渠道和机制,形成产、学、研、用的合作机制;基地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和引进人才。示范基地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参与创建区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具有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派出机构或政府组织。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参与创建区域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2万平方米,信息化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已经聚集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及应用企业数量居所在地区前列。

(三)创新能力较强,与地方优势产业结合度高。参与创建区域的电子商务发展能够很好地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相结合,在区域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营销创新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电子商务模式创新与专利拥有量居所在地区前列。

(四)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参与创建区域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五)获得地方政府支持。参与创建区域的政府管理机构应设立或取得一定规模专项扶持与配套资金,原则上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研发中心、项目孵化、人才引进和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建设等。

主要文件有:《商务部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49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电函[2012]77号)、《商务部关于确认首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通知》(商电函[2012]27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14]767号)、商务部关于确认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通知(商电函[2015]340号)。

3.示范企业政策

2010年以来,商务部牵头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目前已形成2013至2014年度、2015至2016年度两批示范企业,在近年来电子商务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主要文件有:《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关于商务部2013-2014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66号)、关于商务部2015-2016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6号)。


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主要问题

(一)发展现状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在进出口贸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截至2015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已达2万亿,同比增长42.8%,占进出口总值的17.3%。根据相关政策安排,出口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地区均可以开展,已开始覆盖全国;而进口业务一直在试点阶段,截至目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城市为: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深圳、天津、福州、平潭。

(二)主要问题

与此同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也面临诸多发展中的问题,如身份验证、重复刷单、知识产权等,但其中最引人关注、最重要的是税收政策问题。

在出口方面,目前主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快件、邮件方式销往国外的出口商品,不能办理结汇手续,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税鼓励政策。在进口方面,在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商品的税收政策上,仍存在一定争议,是以寄递物品征收税款,还是以后调整税收政策,逐渐将寄递物品税收向货物税靠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相关企业对此普遍存在忧虑情绪。


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一)主要主体

1.民(商)事主体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一种商业形态,参与交易的主体是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主要民(商)事主体为:买、卖双方以及为其服务的主体,包括: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保险企业等。

2.行政机关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形态,也非法外之地,也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涉及的政府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门、工商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邮政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二)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的电子交易合同关系,是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的核心法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均围绕此展开,且其他民商事主体与买卖双方均产生服务合同关系,例如支付企业对买方、卖方,物流企业对买方、卖方。

2.行政法律关系

基于对传统线下贸易、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延伸,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各自职权,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各种行为监督管理。例如海关主要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主要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是否符合检验检疫要求进行监管,外汇管理部门主要对国际收支的外汇进行监管等。


六、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主要风险与解决途径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更加贴近市场、更为高效便捷,具有传统商业形态无可比拟的优势。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也容易产生具有其特点的风险,有效防范风险,扬长避短,方能披荆斩棘,独具鳌头。

(一)主要风险

1. 走私违法风险

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进口商品适用的税率较低,具有很强的价格优势。但与此同时,其交易主体众多、分散性更强、关系更为复杂,监管难度很大,这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途径,采用与传统走私方法类似的伪报、瞒报等手段,逃避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在进出境邮件、快件中,夹藏走私毒品、枪支、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濒危动植物制品等违禁品,严重威胁国内外安全。

另一方面,由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便捷性,现实“水客”利用其优势,转化为“网上水客”的几率大大增加。分散的“网上水客”,将原可以批量集中进口且应缴关税的货物,变成单一价值较低且免税或低税的物品进口,以此逃避税收管理。

这干扰了正常的贸易秩序,增加了执法机关的监管难度,也使监管部门面临进退维谷的取舍,影响优惠政策的进一步推出。更为重要的是,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及交易平台而言,因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导致自身因走私违法而被行政处罚乃至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大大增加。

2.侵犯知识产权违法风险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不仅交易主体众多、关系复杂,而且其进出口的商品种类众多、品牌千差万别、分散不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者及交易平台难以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完全的监控。不法分子利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以“物品”名义申报的分散性,将假冒商品大量提交到市场上,一方面容易产生假冒伪劣商品交易纠纷、侵害交易双方的权益,另一方面将严重影响经营者和交易平台的商业信誉,并可能导致自身因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被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3.跨境金融交易违法风险

众所周知,各国对跨境金融交易都有一定的管制,我国对外汇等金融管制较为严格,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依托于开放的网络平台,多采用移动网络支付方式,其交易存在资金转移快捷、操作人员身份隐蔽等特点,在监控不力的情况下,极易产生利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途径,实施跨国性质洗钱、逃汇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这会大大增加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者和交易平台的金融风险,且极易引发监管部门的强力干预,导致经营者和交易平台因金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二)解决途径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跨境电商法律服务团队,汇聚了多位资深互联网、海关等部门的业务专家,在国际贸易、进出口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资源和很强的专业优势,能从多方面、多角度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1.整体方案设计和风险防控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具有传统商业形态无可比拟的优势,其涉及业务领域广、主体众多、交易复杂。专业律师将充分对接客户需求,区分业务主体、具体形态,对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建设等业务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完备的业务方案,并重点做好总体的风险防控,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在合法合规基础上,快速推进项目开展。

2.业务流程规范和优化

团队多位律师拥有海关等口岸单位工作经验,不仅曾参与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政策制定,具备极强的专业能力,而且在海关实务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针对企业的具体需求,规范企业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流程,提出有针对性地优化方案,服务企业解除后顾之忧,更迅速、更高效地开展业务。

3.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

当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极为迅猛,相关政府部门把握大势,不断调整监管方式,对企业而言,及时掌握监管部门动态,紧紧抓住发展趋势,对于抢占市场先机至关重要。德衡律师集团在政府法律事务方面,拥有丰富的资源和经验,在与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邮政监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能够为企业把握政策走向、及时调整经营模式,优化业务流程。

4.提供其他综合法律服务

依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境内外网络及专业律师团队,可以针对电子商务中的企业注册、融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平台建设,以及公司法律事务、诉讼业务等方面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微观6 |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研究报告 第5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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