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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如何理解普通法系“何处有救济,何处既有权利”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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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dabc123 发表于 2020-11-26 10:07:21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如何理解普通法系“何处有救济,何处既有权利”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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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半城vv烟火 发表于 2020-11-26 10:08:19 | 只看该作者
 
谢邀!这个问题@乐来老拉 的答案基本上已经回答了,即传统普通法体系下权利是天然存在的。这里稍作补充。

这个问题和普通法中的【诉因制度】和【令状制度】密切相关。在普通法中,权利是天然存在的,但遭到损害时并非都能得到救济,只有被认可的特定侵犯权利的事实(这被称为诉因)才能使当事人获得诉权、得到法院的救济。而诉因的存在与否,最早是由国王颁发的令状来予以认定。因此,只有国王颁发令状予以认定的事实才能称为诉因,有了诉因才能得到法院的救济,进而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若权利无救济,则权利无意义"。因此,尽管权利是天然存在的,但【只有得到法院的救济/保护的权利才是有意义的】。从这个意义来讲,"何处有救济,何处即有权利"中的"救济"是指受到法院的保护,支持原告的请求(诸如损害赔偿等);"权利"则是指真正有意义的权利,而非宣示性质的天然存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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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chelunwuyan 发表于 2020-11-26 10:08:37 | 只看该作者
 
谢邀,强答一下:
有救济,必有权利——则权利范围比救济范围大
有权利,必有救济——则权利范围比救济范围小
如图:

 第1张图片
我个人认为,只有权利和救济重合的地方,法律的正义才能实现,所以普通法和大陆法要做的都是让“小圆”去尽量扩张,尽量与“大圆”完全重合:
普通法——是否以及如何让救济覆盖更多的权利
大陆法——是否以及如何发现更多可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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