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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我为什么不同意《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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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oss 发表于 2020-11-27 08:48:00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更新一点:
外国人申请条件分成三类:高素质的外国人、来中国工作的普通外国人、其他。这个其他不属于高素质外国人,也不属于来华工作的普通外国人,属于什么人?你猜啊!!


单纯情感宣泄的民族主义者,不需要看本文。
感觉《永居》有问题,但是不知道问题在什么地方的人可以看文章


       作为法律工作者,各国都有相应的《永居》法律,我本人对永居是中性态度。但中国这个版本的《永居》我看到的是“公权私用”。
我相信理性的中国人,不反对引进高素质的外国人。那我带大家看一看中国版的《永居》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永居。




《永居(草案版)》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十条到第十九条)可以分成三类
第一类(超高素质的外国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我没有任何意见,人家申不申还不知道,这些是全世界都抢的人才。请大家关注我圈出来的地方
我为什么不同意《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第1张图片 我为什么不同意《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第2张图片 第二类(数量最多、最可能申请永居的外国人)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主要限制工作时间和工资水平(随学历、工作岗位有浮动)+家庭成员挂靠的永居——我本人有一点民族主义,没有立场评论这些条件是高还是低。
第三类(法乃公器,公器私用)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1.其他正当理由、等、其他情形······法律上是授权语句。法律具有滞后性,受限于立法者本身的水平、社会发展、语言表达能力,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为维护法律的完整,出现这些无奈的授权语句。
任何私主体没有权利解释这些词语。举个例子,1999年版的《证券化》对证券品种的定义只有股票、债权和其他。超出这三种就是非法集资,你、你的律师、你的审判法官可以把你创新的证券品种定义到其他里面吗?——任何私主体没有权利解释这些词语,法律里面的授权语句(未定义的模糊词语),都可以划了,不用看了,不是以你为准,甚至法官都没有权利解释这些词语。
2.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我为《永居》说话,我为什么开头要写法乃公器,公器私用
3.问题出在——其他正当理由是第十九条的主语,上面要大家关注我圈出来的其他情形是其法条的一部分。当其他正当理由成为主语,这是将权利赋予每一个审查申请条件的个体。
法乃公器,看了怎么多年的法条第一次看到模糊词语可以作为主体出现。(ノへ ̄、)
可以预测,有一部分人没办法控制公权力机关,通过严格的程序解释有利于自己的"其他情形“。控制不了这些公权力机关,可以控制每一个审核申请条件的个体啊! 让这些审核的个体来解释有利于自己的其他正当理由。
这就是我生气的原因。
法乃公器,民为邦本。第一次看到有人怎么玩弄法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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