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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该如何救济?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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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懂我心。 发表于 2021-1-18 09:49:24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征地补偿方案关系到被拆迁人的核心利益,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尤其重要,那么如果被拆迁人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或者有异议,该通过何种方式进行救济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你解析补偿安置方案由异议的救济问题。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该如何救济?你知道吗? 第1张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县级政府作出批复的行为是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作出前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要求撤销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该依法予以受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如果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该如何救济?你知道吗? 第2张图片

关于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权利救济渠道问题。
第一,不同行政程序环节,可能存在多份不同的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从法律法规和实践层面看,同一个地块的补偿安置方案可能有多个:一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的补偿安置方案;二是,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之后,土地主管部门对上述方案予以公告,公告的目的是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三是,在听取意见之后,土地主管部门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批准行为;四是,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可能会出现不同阶段、不同版本的多份补偿安置方案,但实践中亦可能缺少某阶段方案,尤其是经批准的、最终实施版的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实践中当事人可能难以明确获取经批准的、最终实施版的补偿安置方案,而导致其难以主张实质权益,难以明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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