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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请问在什么情况下申请法院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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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在心里522 发表于 2021-1-23 16:21:20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请问在什么情况下申请法院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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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屿 发表于 2021-1-23 16:21:36 | 只看该作者
 
首先,援引法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于2013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其次,开始回答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申请法院救济?
你可以去关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中与你的问题最为密切的一条规定为:
第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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