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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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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 发表于 2021-2-21 04:07:57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这几天外国人永久居留权问题闹得沸沸扬扬,不得不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疯狂带节奏,企图制止这项措施的出台。虽然不知道是出于何种目的,但是这部法例是没有太多问题的。以下是我的一些看法。学术不精,若有纰漏,还望海涵。
首先,很多人会觉得外国人一来,我们的文化会被入侵,我们的生活会严重受影响,还有很多人拿着法国黑色人种占了法国六成人口做文章。其实,这里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错误,那就是混淆了居留权和国籍的差别。
何为国籍?国籍代表了你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享有这个国家赋予国民应有的权利,需要履行应履行的义务。何为居留权?给予你在我这个国家生活的权利。何为永久居留权?因为你贡献突出,遵纪守法,为了让你出入国家更为方便,更好的为我国服务,将这里当做第二故乡,给予你的一项权利。永久居留权也就是俗称的绿卡,当然,细节上有些许不同,本质上是一个东西。要入我国国籍?难度可比取得绿卡难太多了。可我们的绿卡难道很容易拿吗?以2016年为例,中国公安部公布了去年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数据:1576名。(我没能找到更新的数据了)
可想而知,能拿到永久居留权的少之又少。目前我国有293个地级市,将这1576人分散的分配到各个地级市,一年平均只有5个到6个。多吗?我们一个城市有多少人?这个比例少到不能再少了。
有的人或许会担心,文化入侵。OK,文化入侵是个问题,但是入侵到什么程度呢?以各位网友的想法大概是祸国殃民的地步了吧?
新条例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祸国殃民?拜拜了您嘞!那普通的文化入侵呢?普通的文化入侵可怕吗?圣诞节、元旦、妇女节、愚人节、2.14情人节......全是外国传进来的,很可怕吗?自由民主法治,依旧是外国传进来的,取精华弃糟粕依旧是主旋律。
还有一个问题,移民拥有政治权利和外交权利,而居留权没有。什么结社出版游行言论自由通通没得,你敢捣乱你试试?
第二,就是法例本身了。特别是很多人注重的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哇,这么轻松就能进中国,那岂不是很危险?危险吗?让我们来看看2004年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怎么样?是不是很接近?担心第17条会引起的各种问题这十几年发生过吗?没有吧!所以真的不必担心。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要取消无犯罪记录。这是由于我们国家的刑法中,是有两种犯。一种叫自然犯,杀人放火抢劫这些凭借伦理道德就能判断的出是不是犯罪的罪,另一种叫法定犯,指的是无法或难以靠伦理道德判断出是不是犯罪的罪。举个例子,我去银行贷款,假设3%的利率,我转手贷给你,收5%的利息,那我就赚了中间这2%的利息。这看得出犯罪吗?不容易吧,而这就是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外国人由于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是不一样的,有些罪在母国是合法,在我国就是犯罪,例如开设赌场(拉斯维加斯不犯罪)。如果对这种因为误解法律而过失犯罪的人就要收回永久居留权,那么对于国家来说是一个损失,对高端外国人才来说,是一种风险,那么谁有愿意冒着风险来中国建设呢?
咱们继续,新条例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很多朋友说,哇这个正当理由不是太空泛了?为什么不具体点?恰恰相反,立法者就是不想具体,不,应该说无法具体,因为具体的已经被写进条例了。如果有朋友学习过法律,看过条文,应该知道一句话,其他犯罪情节。举个例子,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这里为啥有其他情节??因为这是给自己以后完善提供方便。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法律没法预测到未来会发生的事和出现的事物,如果规定的太死,那么未来发生一些现在想象不到的事物,就没办法惩罚了。举个例子,放火投毒爆炸的,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补充以同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规定的话,就可能会出现,那我割断广告牌的绳子让它砸死人怎么样?那我把电线割破去电死人怎么样?法律就没法惩罚他了,因为法律没有办法规定的如此细致。
所以,同理,正当理由的出现不是一个漏洞,而是立法者的智慧。法例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程序的,就好比现在的条例。需要审核起草公布征集意见等等,而这太过于繁琐。有了这个其他正当性理由,它在出台之后能收到很多很多没有规定在条例里的情况,哪些情况能获得资格,哪些不能,后续就可以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以完善,而无需再一次的提草案做修改向社会征求意见等等等等繁琐的事了。岂不美哉?
好,接下来是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县级,这也太低了吧?不,一点也不低,这是方便外国人办理事务,高效行政的表现。受理不代表批准审核,仅仅是受理而已。就好比你报案,派出所受理,具体案件移交其他部门侦查,差不多的意思。
这里还有一个很大的操作空间哦,隐藏的小彩蛋。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百二十日,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
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我特意放斜画横线,配额!看到没有!配额!!!摇号的,不是你想我就给你的!有配额的!!懂了吧?
然后是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很多人误会了这一条,被人带偏了。其实根本不是他们坐享福利。
我国的社保医保大概分两种,职工医保社保和城镇居民社保医保。有工作的人,交职工社保,公司出一部分自己出一部分,没有工作的交城镇居民社保,自己出全部。这样解释完你再看看,是不是没问题了?我们自己也是这么做的,只是给能取得永久居留权的每年那一千多号外国人多一点居民福利罢了。辱国吗?灭族吗?不会吧?相反这是我们国家友好的体现啊朋友们!!!
再说一个问题,这个条例在04年就出台了,不是最近,现在新条例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更新,例如原来100万美元的投资,现在要一百多万(1000万人民币),增设更多的福利方便有永久居留权的友人更好的生活,有家的感觉,规范更多职能部门,减少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针对职能部门人员新设一些处罚措施等等。本质上就是一次完善提升。
其他的我没有啥可以补充了,欢迎大家提问,我会尽力解答。至于什么亡国那些民族主义腔调,就别来了,这里不适合你这种高洁志士。
哦对了,提醒一句,这里的福利只给永久居留权的人,不是谁都有的,每年就那一千多号人。
——————————————补充更新
我直接复制了我评论一位朋友的话过来,大家可以看一看咯!
首先,有些朋友觉得这和双重国籍没啥两样,有点隐性双重国籍的意味。其实双重国籍是不存在的,没有政治权利,没有外交保护,哪来的隐性显性呢?千万别忽视了政治权利,以为没什么,你去问一下或者搜一搜网上那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就知道,很难受的。
民族文化认同一点没错,可是从这个条例来看,这十几年我自认为我们并没有被同化多少,或者说被影响多少。要知道,2004年就实施了几乎一样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我并没有觉得这十几年我们怎么了。最起码网络上并没有很排斥外来文化。
接着是超国民待遇,目前可知的超国民待遇是奖学金和学位,工资薪酬也会比国内同等位置的多,这是事实。那么反过来想,你作为高端人才,要你去非洲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这些国家,没有高薪你去吗?你宁可去美国都不愿意去这几个地方吧?同理,目前的中国也是如此。我们的高等学府,高科技领域,都不比美国好,甚至英国的学府都比我们强太多了,如果不给更多的福利,如何竞争得过美国呢?别说什么我们不需要这种自欺欺人的话,我们在很多领域都受着外国的控制,打破外国垄断是我们实现复兴的重要一环,所以华为被传有国家支持是合理的,因为我们没法制造高端芯片。只能说,为了更多的利益,付出一些代价是可取的,而部分人的超国民待遇就是如此,是制度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为目前也确实没能想出更好的办法。
伟大复兴靠外国人实现,这句话本身没有问题,不要被带偏误解吧,而且我不太相信这句话出自杨宜勇教授之口。因为话中有话可以斡旋。我出资本,外国人当廉价劳动力,是不是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外国人建设了国家?汉语博大精深…


补充一条官媒评论文章:https://kandianshare.html5.qq.com/v2/news/2525335845865986370?url=http%3A%2F%2FkuAIbao.qq.com%2Fs%2F20200302A0BD8D00&cardmode=1&dataSrc=96&docId=2525335845865986370&queryId=&sh_sid=5__1259a2bc0b7a9968__36f99c83de0546a28a6575f81e1a88cb&subjectId=11012&zimeitiId=qeh_5012907&target_app=kb&from=groupmessage
大概就是这样啦,还有问题可以继续聊聊
再补充:https://mp.weixin.qq.com/s/kju7F-R7uvHn_YojfZ_l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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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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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暖朵儿99 发表于 2021-2-21 04:08:26 | 只看该作者
 
就是我想问一问,这个条例你举例出来的是03年的那个条款,还是前几天才颁发出来的条款?[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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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女侠独孤雯 发表于 2021-2-21 04:08:51 | 只看该作者
 
对比是两个都有呀,一般数字小的就是04年那个,数字大的就是新的,第六条就是04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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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懒胖儿 发表于 2021-2-21 04:09:47 | 只看该作者
 
基本都是新的条例,旧条例只是拿来对比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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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Vmpire丶Zz 发表于 2021-2-21 04:10:05 | 只看该作者
 
比那些无脑瞎喷的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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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翊萱 发表于 2021-2-21 04:10:44 | 只看该作者
 
不过作者一定要做好挨喷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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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乐途 发表于 2021-2-21 04:11:22 | 只看该作者
 
放心,没几个人看的哈哈哈哈哈相信我,又不是大v,就一个小白,没得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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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80转弯 发表于 2021-2-21 04:12:2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就得区分看了。我一条条说我的想法吧。

首先,双重国籍不存在的,没有政治权利,没有外交保护,哪来的隐性显性呢?千万别忽视了政治权利,以为没什么,你去问一下或者搜一搜网上那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就知道,很难受的。

民族文化认同一点没错,可是从这个条例来看,这十几年我们并没有被同化多少,或者说被影响多少。要知道,2004年就实施了几乎一样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我并没有觉得这十几年我们怎么了。

接着是 超国民待遇,目前可知的超国民待遇是奖学金和学位,工资薪酬也会比国内同等位置的多,这是事实。那么反过来想,你作为高端人才,要你去非洲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这些国家,没有高薪你去吗?你宁可去美国都不愿意去这几个地方吧?同理,目前的中国也是如此。我们的高等学府,高科技领域,都不比美国好,甚至英国的学府都比我们强太多了,如果不给更多的福利,如何竞争得过美国呢?别说什么我们不需要这种自欺欺人的话,我们在很多领域都受着外国的控制,打破外国垄断是我们实现复兴的重要一环,所以华为被传有国家支持是合理的,因为我们没法制造高端芯片。只能说,为了更多的利益,付出一些代价是可取的,而部分人的超国民待遇就是如此,是制度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为目前也确实没能想出更好的办法。

伟大复兴靠外国人实现,这句话本身没有问题,不要被带偏误解吧。因为话中有话可以斡旋。我出资本,外国人当廉价劳动力,是不是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外国人建设了国家?汉语博大精深…

广州黑人问题,这是很多人混淆的问题。那些黑人,是不可能获得永久居留权的。为什么呢?你可以去翻一下条例,每一项别说外国人,本国都没有多少能实现。投资1千万,博士毕业,外国高等知名学府毕业,高等学府教授,都是什么人?是那些闹事的黑人吗?不是,绝对不是。那些闹事的就没在这份条例的范围内。

不否认,外国人有些杂碎混进来了,我们没有很好的管理方法(这个下边说),但是这个条例本身就不是为这些人所制定的,而是为了那些能给国家做巨大贡献的人才制定的。所以,担心在我看来都是多余的,处理那些人不是靠这份条例,而应该是其他的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接下来说为什么闹事我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政治角度,友善的国家形象,可罚可不罚行为,那就不罚,体现人性化,从法律角度讲,由于各个国家法律文化的不同,每个外国人知识能力的不同,必须做一定程度的让步。就像我文章里说的一样,有的行为在母国是合法的,在我国是违法的,而黑人闹事,非洲国家能存活的才有几个?苛求他们建设完善的法治吗?不合情不合理吧?对他们来说,“闹事”可能就是一种表达诉求的方式(当然,网上详细的情况找不到,我只能说有可能是这样),所以我们为了稳定,为了更多友人进来中国共同发展,为了国家荣誉,就需要部分让步,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

大概就是这样啦,还有问题可以继续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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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好力量 发表于 2021-2-21 04:12:35 | 只看该作者
 
哦,忘了可转移资产。这个我无法很专业的解释,因为不是经济专业的,没法很详细的解答。对于目前来说,我的理解是,转移资产是制度本质上的问题,不是这个条例规定本身的问题。只是说这个规定展现了转移资产的一种方式和可能性,但这并不是关了它就能够解决的。你想一下,没有这个条例,我们国内转移资产的还少吗?这个现象是这个条例引起的吗?明显不是吧!另外,能够拥有永久居留的人少之又少,是否有人愿意冒险去做,是一个问题,毕竟这个条例针对的人是高端人才,不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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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国淫民很强大 发表于 2021-2-21 04:13:33 | 只看该作者
 
对啊 感觉很多人把永居和入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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