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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为什么那么多演员明星都加入其他国家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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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镜怪谈baby 发表于 2021-4-9 10:58:44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们国家真的那么差有钱就赶紧移民还是加入其他国家国籍对事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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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满景科技 发表于 2021-4-9 10:59:04 | 只看该作者
 
看了几个答案,真是感叹,不查资料信口瞎说最为致命。特别是挂着“律师”名头,更容易坑人。
先上结论:
加入其它国家国籍,就会丧失中国国籍,被中国政府当做外国人处理,且此法具有追溯力,被发现外籍的人,并不是自被发现起被当作外国人处理,而是追溯至其获得外籍之初,因虚假的中国人身份而从事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获得的利益和待遇,当予以返还,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但有特殊情况,当双重国籍者,被指控为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国内有权机构会把犯罪嫌疑人当做中国国籍处理,从而拒绝外国领事保护权。
概括的说,中国政府部门在处理双重国籍人的问题上,视民事案和刑事案的不同,做不利于当事人的认定。
某错误答案
Cyrus的回答
为什么那么多演员明星都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下说:
 第1张图片

 第2张图片

上述内容是一种完全错误的理解,错误的说法。
一、从法律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根据这两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旦获取外国国籍时,在中国法律体系里就被当做“没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看待。
而且国籍法似乎唯恐第9条的“自动”还显得不够清楚,还特别在14条重复强调。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二、从实际审判案例说
张楠与韩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15民初18347号
本案中,张楠取得澳大利亚国籍,其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ZHANGNAN(张楠)为澳大利亚国籍,故本案应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高院指定北京四中院为涉外法院,笔者注),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王峰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王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高鹏翔与张德云、孙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黑0109民初171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原告于2014年已取得澳大利亚联邦的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在2016年立案时却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中国公民身份提起诉讼。
原告起诉时已不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其再以中国公民身份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时关于原告身份要求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鹏翔的起诉。
靳展、合肥市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01行初135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第二款  规定,“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稻香村派出所于2019年3月23日作出《户口注销说明》,对本案原告靳展的户口予以注销,系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所以,从中国法律意义上说,自取得外国籍起,就被中国政府承认其外国国籍,同时取消中国国籍、户口、公民权,而被当做外国人看待。其在持有外国国籍后,又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都视其国籍对法律事实的实质影响程度,可以被判部分无效,全部无效,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违法的刑事责任。
加入外籍的好处:
1、在其新的国籍国家享有公民权利,持有外国国籍,具有多国免签,领事保护等诸多便利。
2、在中国享有“外国人优惠”,比如我国长期实行的外商优惠政策、大学针对留学生的优待政策等。
3、在中国,因外国籍身份,在刑法上,不适用一些以“中国公民”为主体适格条件的罪名,适用较轻的罪名,可减轻处罚。
例如:背叛国家罪
刑法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罪起刑起点为无期徒刑,从轻也只能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一刑法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为中国国籍。如果不是中国籍,则不适用本罪。而只能使用刑法一百零三至一百零九条相关罪名,最轻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里要特别提醒以下本问题下错误答案提供者Cyrus,身为律师,不查阅法条,不看案例,就发表意见,固然不违法也不犯罪,但极度影响律师形象,使人对你的从业的专业性和法律素养产生严重质疑。毕竟,要查到这些法条和案例是法律人基本功,只需要5分钟时间而已。
另外就是,由此可看出来,腐国一年制硕士,是真的水。。。
补充1:
在这个问题上面,有个很常见的普遍的误解,
某人(我们为了方便称呼,称为张三)获取某外国国籍之后,由于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并不会实时更换信息,外国国籍持有者张三,直到被国内机关知悉他的外国国籍之前,他在国内的身份证件户口都是存在的,他有个时间差,他就会被当作中国人看待,那样就会产生一个“事实的双重国籍”。
这个理解的错误之处在于两点。
1,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并不是真的双重国籍,他只有外国国籍,并没有中国国籍,他的中国国籍和双重国籍,都只是一种假象。这种假象,和找了个造假证的,给自己伪造一个博士学位证书,或者伪造一个公章,假装是某单位负责人一样,没有任何区别。而且是一种欺诈行为,非法占有利益比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如果有人非得争辩,这就叫“事实上的双重国籍”,那麻烦问一下,
偷来的赃物最终被要求返还之前,是不是叫“事实上拥有该物”?
拿着假北清复交毕业证在被拆穿之前,是不是叫“事实上的北清复交高材生”?
犯了罪以后一直到被抓被判刑前的自由身,可以被称为“事实上的无罪”呢?
2,有观点认为,张三在2010年获得了美国国籍,2020年被发现,注销了他的户口和国籍,有些人会认为他从2010~2020年之间,相当于有中国国籍,这也是错误的。他会法律被认定为从2010年起就已经不再具有中国国籍。它在其间以中国人身份从事的一些民事活动,如果其中国公民身份是重要的主体适格要求,其法律关系都可以被撤销,收到的利益如果被起诉,都必须依法返还 。
典型案例:
施可为与慈溪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浙甬行终字51号
本院认为,按照生效的(2014)甬慈民再字第3-1号民事裁定,原审第三人战晓与上诉人施可为办理结婚登记时,已经取得澳大利亚国籍并丧失中国国籍。
……
因此,被上诉人慈溪市民政局于2012年9月29日为上诉人施可为和原审第三人战晓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号码为J330282-2012-005987)的行为错误,应予撤销。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
撤销被上诉人慈溪市民政局于2012年9月29日为上诉人施可为和原审第三人战晓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号码为J330282-2012-005987)的行为
简而言之,这个案子大概是这样。
张三和李四结婚前加入了外籍,但和李四登记结婚的时候,是拿着他的身份证件以中国人的身份办理结婚证。
后李四起诉民政局,以程序错误为由,要求撤销结婚证,得到了法院支持。
婚姻予以撤销。
请注意这一点,李四所起诉申请的并不是离婚,而是撤销结婚登记。
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张三和李四并不是离婚,而是从未结过婚。
张三既然和李四从未结过婚,相应的因为两者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都可以据此判决撤销。
举个例子来说,张三有一个有钱的长辈,对他提出来,张三在某某年之前结婚,就可以获得一笔财产赠予(高级催婚)。
由于张三和李四结婚,长辈也赠予了,财产交割了(大家知道,法律上的无条件赠予,如果还没有给付,其赠予承诺可随时撤销。但是给付之后就不可撤销了。但有条件的赠予,如果被赠予人没有履行义务,可以撤销,要求返还),根据现在的裁决,该长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予,追回财物,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如果张三所获得的一些经济利益是与他中国国籍既有较大关系的,给予这张三这些利益的人都可以追回。
签的合同可以撤销——但这个有个很重要的点,撤销的前提在于张三的国籍在这些合同的成立上起重要作用。
补充2
有网友说,我国国际法规定,“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那么不定居在外国,而定居在中国,可以不丧失中国国籍。
对此我答复过
没用的。
中国所有双重国籍的案例里面,绝大部分的都是实际上只是拿了个国籍,实际上长期在中国待着的人。
我们国家的法律系统执行,因为“定居”没有明确的定义,特指是在法律意义上的定义。所以我们国家的案件,就是只要有外国国籍的,都按照第9条当做外国人处理,从来不争论“定居”

当然,如果不去做一些“类案分析”的功课,外行人或者无能律师光看法条,很容易觉得“这个点可以打一打”,完了这就掉进坑里了。

犯这个错误,普通人可以说是没有经过法律训练属于正常。如果律师嘛那就叫无能庸律了。


但是网友还是不死心,掰扯老半天,觉得自己很有道理。。好吧,就拿一个现实案例给大家看看。


靳展(英文名AbrahanJay)、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稻香村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行终78号。


这个案件大概说起来是这样。
靳展(下面也偶尔用原告代称),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7年加入加拿大国籍。
2019年3月11日,合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向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作出《关于张景红等19人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通报》,该通报的名单中包括本案原告,通报请求“协助调查并注销其户籍”。
2019年3月14日,被告(公安局派出所)就户籍注销事宜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原告,被告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原告“经核实,您已符合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条件。”
次日(3月23日),在民警面前,原告在该《告知书》上签名,被告单位的民警对其进行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
被告工作人员在谈话中告知原告,其符合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条件,将按户口规范依法注销原告的户口。
靳展当场表示异议,但派出所仍然于3月23日吊销了原告的户口。
对此原告提起了针对公安局派出所的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注销户口的行政行为。
理由有:
原告医保、社保、车辆证件、银行、公司股份和房产等等都因居民身份证件而设立,强制注销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会给原告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对已经产生了的权益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安徽省联合大型软件工程研究中心于2019年5月6日出具的《工作证明》载明,“兹证明靳展同志,身份证号码:,自单位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理事长;自担任职务以来,一直长期居住于xxxx路xxxx号”,安徽省联合大型软件工程研究中心于2016年4月21日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发证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

原告提供的《合肥市社会保险明》载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缴费时间从2001年1月至2019年4月

原告称
在加拿大并没有固定住所,经常居住地是合肥。
……
上诉人完全可以根据告知书给予期限去陈述、辩解,以及处理好医保、社保、车辆证件、公司股权和房产等事关切身利益的事宜。
然而被上诉人在作出告知书当天便强制注销上诉人户口,是重大程序违法。
……
上诉人大半辈子都居住工作在合肥,且为合肥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理应享受正常的医疗、养老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意见:
1,
上诉人已于2017年加入加拿大国籍,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户政管理规范》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范性文件,该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协助核实相关人员身份情况,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被告派出所吊销原告户口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其“常住中国合肥,理应予以户口登记,而不是被注销户口”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户口登记的,必须满足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这一前提条件,该条件是否成立,应由有权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判断,上诉人提出的“常住中国合肥”并不能当然视为“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况且,上诉人所称的以其现有身份,即外国人的户口登记,与被诉户口注销行为,是两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两者之间并无关联。
所以,大家注意几个点:
1,大家看这个案子一审二审,原告(加拿大籍华人)败诉,公安局派出所以及两级法院在认定原告丧失中国国籍时间的时候,都认为自他获得加拿大籍时自动丧失的,有没有任何机关曾经讨论过原告是否满足“常住外国”?
没有。
这就是我一开始说的,表面上看起来有用,其实是个坑。
2,丧失国籍,注销户口,是突如其来的,且是被动的,并不像很多人认为的,不公开宣称或者不主动声明,就一直不会被撤销。
3,二审法院意见:
必须满足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这一前提条件,该条件是否成立,应由有权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判断,上诉人提出的“常住中国合肥”并不能当然视为“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这句话我给大家翻译一下,
关于是否常住,是否是居留中国,那也是公安局法院说了算,没有原告讨论的余地。官方不认可的说法你吵上天也没有用。
如我的一开始所说,“常住”这个词没有法定解释。
 第3张图片 所以我们的司法机关的实践就是,(补充:在民事案件中)把一切外国籍拥有者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对“常住”进行争论。
补充一下:
网友也给我看了一些案例,在一些刑事案中,也出现了公安机关认为外籍取得方式无效(比如根据国籍法,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家),或者此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第九条退出中国国籍的情形,而当做中国人刑事审判的案件。
严格说起来,应属错判,但为了严谨起见,表述应该如下:
在刑事案件中,中国司法机构可能因需要,将持有外国国籍者认定为中国国籍,从而拒绝领事保护权。
所以双重国籍的朋友也不要高兴得太早,因为这种情况首先是要走到刑事案。其次,对于双重国籍的选择一般由有权机关做不利于当事人的认定。
话说,这就是为什么我讨论法律问题的时候一直既贴法条,又上案例,甚至有些时候是以案例为主。如果大家翻我以前讨论法律问题,都是这个习惯。
一直有网友说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我贴的判例没有用。坦率的说,一看到这句话就知道这位网友对中国法律实践一无所知。
中国固然是成文法国家,但问题是,语言的说明能力是有限度的,我们的理解和司法机关的理解可能不一样,理论和实践本身也有一定的差距。
第1,语言本身就有模糊性,你的理解和我的理解,他的理解都不一样。比如,近亲属这个词,在民法典,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里面都是不一样的,行政诉讼法律中的“近亲属”范围最大,概括吸收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人为“近亲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最窄。每一个单行法,对“近亲属”,都可以有细微差异的理解和定义。
这还是单行法对特定词明确做过解释的情况,那包括国籍法,等等诸多单行法,没有针对近亲属做说明的,在实践当中都由有权机关进行定义解释。
如安徽省高院的高论:
上诉人提出的“常住中国合肥”并不能当然视为“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我看了以后我也扶额,这真是神出鬼没,难以捉摸,而且你还没脾气,因为人家不和你争论。
第2,法律上的专有名词可以由法律专门进行解释,和字面意思意义不太一样。比如,善意第三人中的善意,就不同于我们生活中所指的好心,善良。
第3,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有非常大的裁量权进行裁断。比如,上述案例中“常住外国”一词实际上的无效化。
所以光看法条是不够的,而且是远远不够的,毕竟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有最终的决定权和解释权。所以能只通过案例去揣测司法机关的真实意思。
过千赞了,照例补点后记。
坦率的说,这个答案会变得如此热门,是远出乎我的意料之外。
因为在我开始对这个问题作答之前,这个问题是一个只有三十几个答案,八十几个关注的非常冷门的问题,好像得到赞最多的也就十几个赞。当我解答完了以后,不但得到了知乎的推荐,还迅速的达到一千赞以上,我相信得到大家的支持,并不是因为我的水平有多高,而只是我用法条和案例作为证据,回应了大家对于公平正义的某种期待——
有许多明星,富豪,企业主,一方面明明已经移居外国,享受着外国公民身份的便利,但另外一方面,在中国仍然以中国人的身份经商,旅游,享受着中国国民的便利,这难道不是很不公平?
好在这种不公正的局面,正被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的角度进行扭转。
所以在我提供的案例里,大家看到了,双重国籍者被一个管辖权异议转移到涉外到法院的;有用失效了的中国籍身份起诉,被直接驳回起诉的;有加入外国籍的以后,用中国身份结婚,被撤销婚姻登记的;当然更有被从天而降的派出所民警告知注销户口,导致社保,公积金,车辆,房产,股份都处于风险中的。
所以这些赞不是给我,而是给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实现了的公平与正义。
我反对“入外籍者,虽远必诛”的观点。选择加入一个国籍,是个人的自由,但使用虚假的中国人身份骗取便利,便是偷窃。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 @wendia
我开始以为,双重国籍者就一定做当外国人处理,是他明确的给了我出处,根据刑法指导案例第69号,纠正了我的错误,
 第4张图片 我在确认了这一情况后,立刻正文中作了修改,并对他表示感谢。
然后谈谈我们要避免什么样的律师。
一类别要避免的律师,就像最顶上的那位,发表议论之前连最基本的检索核确认也不做——不是说不能犯错,是人都会犯错,但技术不高是小错,没责任心是不允许的
另一类则是因为自身利益,对当事人隐瞒或者缩小“双重国籍”所面临的巨大风险。
看看这个,大家觉得这个风险有多大吧。
 第5张图片
2013年至2014年6月,中国公安部已在全国范围内稽查违反规定持有户籍者,注销包括双重国籍在内的户口106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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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爱你所爱YZS 发表于 2021-4-9 10:59:17 | 只看该作者
 
因为有好处
我们实行的是双标系统,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国内生活是两套标准
综合考虑,外国人那套标准生活的更容易
所以不光是明星,很多有钱人也加入了其他国家国籍,即使因为工作原因不方便加入,往往也会让孩子加入其他国家国籍
占便宜的事情,谁不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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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qichengda 发表于 2021-4-9 11:00:02 | 只看该作者
 
我不想知道他们为什么加入外国籍,只想知道为什么加入外国籍还在国内待着挣钱。希望以后影视剧将演员的国籍标明,我一个中国观众没必要关注外国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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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joeyrenren 发表于 2021-4-9 11:00:38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只是经济实力强大以后的必然选择,不只是明星:
(1)你到一个国家发现风景秀丽,然后你想没事就去那住几个月。。。额,中国护照签证真的很麻烦,不能说走就走。
(2)你要在美国/日本/欧洲买个房子,你一年的美金只能出去五万,额?我花自己赚的钱还被管的这么严格。
(3)经济学里,分散投资可以规避风险。所以有钱的话发达国家的资产都应该持有一些,有利于保值增值。很多国家还免税。。。都买了资产了,顺便拿个居留权不好吗?
对有钱人来说,他们是地球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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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耕心 发表于 2021-4-9 11:01:37 | 只看该作者
 
对事业有帮助个鬼哦,中国几十年来在外国很红的明星演员也就李小龙和成龙,中国籍的则只有一个成龙。
大部分中国演员明星去外国,人家是不买账的。即使去外国演出,买单的大部分人也是他们在国内的粉丝或者少数华人。
那么多明星加入其他国籍要么是因为中国对待外国人士过于友好,要么是因为想退休后去国外定居,要么是因为想当墙头草,两边好处都要占,一旦中国有事,他们随时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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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瞳术7 发表于 2021-4-9 11:02:05 | 只看该作者
 
趋利避害的事吧。
例如XX拿着XX护照,在XX有着基金公司的事。
例如XX在外面开空头公司。
例如管XX严格,管家更严。
然后国内没有牛的人就开始说,你凭什么能有一头牛,我没有牛就是最光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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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诗云紫若 发表于 2021-4-9 11:02:40 | 只看该作者
 
一更:回评论区钢筋
 第11张图片 原答案:
点名反对当钱最高赞答案。什么玩意。
在海外有定居权(非入籍)的中国人至少也是千万(甚至上亿)级别的。而这其中,入籍的至少也是百万到千万级别的。
而当今世界上,连签订了引渡条约的国家间的罪犯引渡都未必能顺利。更不可能任随便把本国的(合法)公民的资料交给其他各国,即便是移民。
即使两国之间是极其紧密的战略盟友关系,也未必能在这些信息上做到百分百透明。
所以,要在世界范围内追踪获得其他国家公民身份的中国人,简直是大海捞针。尤其是那些拿了国籍但主要生活在国内的人,查都无从查起。
当然,你要是像破案一样一个个搞,一个个侦查。没错、还是可以查出来的。但是,侦查不要钱的,不要资源的?不要人手的?而且尤其是境外侦查,不是派出所派民警走访一下这么简单,都是要动用涉外情报机构的。
“潜伏”看过吧?“平时不起用”的台词还记得吧?国家为调查一个遵纪守法没有不良记录的普通人,非得动用情报机构?数量级还是百万千万级的?你真是人才。
所以这么大的范围,这么多的人口,除非主动申报,否则基本不可能有闲心来管你。确实有少数人被查到的,但那真的是极少数。讲真的,哪个机构有闲有钱专门大批量排查这个的?没有更重要的事情干了吗?
不要惊讶,你身边的二代,很多都有双重国籍,只要不主动在国内自曝,谁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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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兽王 发表于 2021-4-9 11:02:56 | 只看该作者
 
选择加入其它国家国籍的原因应该是因人而异的,只是明星作为知名度非常高的一类群体,被公布出来的比较多吧。
另外能够移民的要么是很优秀的人,要么是很有钱的人,明星比普通百姓更能满足这个条件,所以更容易成功。
虽然说不同的人移民的目的也有所不同,但基本上不外乎以下几种:
1. 为了个人的发展。国内外在娱乐影视方面的差异还是很明显的,有的明星加入其它国籍可能是为了自己在这个行业能有更好的发展;
2. 为了孩子的教育。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都非常重视孩子的教育,所以他们会移民其它国家,尤其是欧美,让孩子享受当地的教育;
3. 为了生活环境和福利待遇。像加拿大这样的国家,生活环境非常好,福利待遇也非常好,有的人移民过去是考虑到退休后能生活在那边,享受退休和医疗福利;
4. 为了资产配置。明星的资产多,移民也可能是为了更好的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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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SSN 发表于 2021-4-9 11:03:44 | 只看该作者
 
看了一些回答和评论,发现很多人对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有误解。
《国籍法》是认定国籍的最主要依据,涉及国籍认定的条文主要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也就是说,中国人只能有一个国籍,不存在同时拥有两个国籍的情况,在某人取得外国籍的同时,即自动失去中国国籍,而不用申请注销。这里也可以参考一下这个文件,我们可以看到,澳门回归后,当地人只能二选一,无法保留双重国籍。
 第13张图片 另外,我们也可以看看如何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须知
一、申请条件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二、受理、审批的机关
受理国籍退出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关。
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审批。
三、申请手续
(一)填写《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二)提交要求退出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
(三)提交相应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薄复印件;
(3)与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事由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被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即丧失中国国籍。出入境手续按外国人有关规定办理。
就申请条件来看,也不是你说你想退出中国国籍就能退出中国国籍的,得满足相应的申请条件。
有的答主举例说,一个人可能取得外国国籍后,没有告之中国政府,从而事实上获得双重国籍的待遇,借此来说明中国承认双重国籍。
这个摆明了就是钻法律空子,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这就像一个人如果故意杀人,但是没有被发现,因此没有受到惩罚,能够借此说明,故意杀人无罪吗?显然不能。
同样的道理,不被发现并不意味着行为就合法。
至于,有人说,某些案例中法官将外国人当中国人判,理由是他们没有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具体案例我没有去查,但是,我想说的是,这个不合适的,属于错判。
而且,如果只是为了追究责任的方便,也没必要如此,因为中国刑法讲究的是属地原则,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犯法,中国刑法就可以管,和是不是外国人无关。否则,那些外国毒贩,还不能被中国枪毙呢!
至于这些加入外国籍的明星,不论他们是否爱中国,连我们都知道他们的外国籍身份,中国政府必定也知道,他们就是外国人,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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