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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约定的拆迁奖励需要写在协议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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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zi_MAnQLRdp 发表于 2021-7-23 09:35:26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有当事人咨询中师,在自己的房屋被征收拆迁时与拆迁方协商并约定了拆迁奖励,但是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奖励内容,当初承诺的各项内容也成了空口白话,现在已经过去了几个月,找到拆迁方也因无直接证明当初约定的奖励内容无法要求其履行拆迁奖励补偿,不知如何是好!



约定的拆迁奖励需要写在协议中吗? 第1张图片



一、约定的拆迁奖励需要写在协议中吗?


大家都知道,拆迁奖励在现实拆迁中经常出现,很多地区已经把拆迁奖励作为拆迁补偿的一部分,不管是协商的拆迁奖励还是已经在拆迁公告中作出公示的拆迁奖励只要拆迁方答应了的,那就应该写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如果拆迁方未履行,我们可以通过协议对其进行起诉要求其履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程序要求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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