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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因「领导不同意」,67 岁老太 12 年无法办理退休,如何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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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mengwei2222 发表于 2021-9-23 22:53:52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目前当地政府尚未就该事作出回应。
关于老太难以退休问题,媒体的报道中给了一明一暗两条线。
明线是给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争论点——档案问题。原始档案跟退休紧密相连,这是过去历史时期人事档案尚未实现电子化的遗留问题,由于工作变迁-保管机构不够规范、单位的解散与变更等诸多原因,很多原始档案已无从查起。在北京卫视的节目《我为群众办实事之局处长走流程》中的第二期中,市民张先生同样也是因为档案问题无法解决退休。即便是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主任和职工养老保险处副处长二人联合出马,也不过是让其查找档案证明材料的过程更便捷了一些,也无法跳过档案这一步。所以说,从明线上来看,社保局似乎并没有什么错误。
不是我们不给她办理,是她没有给我们提供她的原始档案,我们作为经办机构,必须要对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后才能够办理。”
那么耐人寻味的,就是这条暗线了。我们可以看到,这条暗线就是一场官司,这场行政诉讼直接打到了最高法,当然最高法也并没有支持原告。

因「领导不同意」,67 岁老太 12 年无法办理退休,如何从 ... 第1张图片

其实从裁判文书上来看,最高法的判决是合规且有道理的。
我们来看,该文书披露的被告中的两个行为。
2017年7月28日,翠屏区政府作出98号《决定》,决定同意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注销原翠屏区物资总会及下属企业已经过户到昂的公司名下的八宗资产并依法收回
2019年1月23日,翠屏区政府作出1号《收回决定》,决定收回原翠屏区物资总会已转移登记至昂的公司的资产,登记至宜宾市××区商务局名下,已拆迁资产的拆迁补偿款由宜宾市××区商务局收取。
那么可以明确,收回的是物资总会转移登记或过户到该公司的财产。
在机构改革之时,其资产应属国有资产。因此,当时不应将国有资产外流,所以当时划给民营公司本身,就是一种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因此,收回这些财产合理合法。
所以,最高法下了定论,实行党政机构改革时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纠正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昂的公司的再审申请
那么回到老太的事情上,虽然这场官司她打的不合理。但对于当地领导来说,如果真因为这场官司,去为难一个本可以正常退休的人,那显得有些小肚鸡肠了。
不过话说回来,目前我们看到的也仅仅是一面之词。耐心等待事情进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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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_晚安吻 发表于 2021-9-23 22:54:07 | 只看该作者
 
目前当地政府尚未就该事作出回应。
关于老太难以退休问题,媒体的报道中给了一明一暗两条线。
明线是给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争论点——档案问题。原始档案跟退休紧密相连,这是过去历史时期人事档案尚未实现电子化的遗留问题,由于工作变迁-保管机构不够规范、单位的解散与变更等诸多原因,很多原始档案已无从查起。在北京卫视的节目《我为群众办实事之局处长走流程》中的第二期中,市民张先生同样也是因为档案问题无法解决退休。即便是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主任和职工养老保险处副处长二人联合出马,也不过是让其查找档案证明材料的过程更便捷了一些,也无法跳过档案这一步。所以说,从明线上来看,社保局似乎并没有什么错误。
不是我们不给她办理,是她没有给我们提供她的原始档案,我们作为经办机构,必须要对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后才能够办理。”
那么耐人寻味的,就是这条暗线了。我们可以看到,这条暗线就是一场官司,这场行政诉讼直接打到了最高法,当然最高法也并没有支持原告。

 第3张图片

其实从裁判文书上来看,最高法的判决是合规且有道理的。
我们来看,该文书披露的被告中的两个行为。
2017年7月28日,翠屏区政府作出98号《决定》,决定同意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注销原翠屏区物资总会及下属企业已经过户到昂的公司名下的八宗资产并依法收回
2019年1月23日,翠屏区政府作出1号《收回决定》,决定收回原翠屏区物资总会已转移登记至昂的公司的资产,登记至宜宾市××区商务局名下,已拆迁资产的拆迁补偿款由宜宾市××区商务局收取。
那么可以明确,收回的是物资总会转移登记或过户到该公司的财产。
在机构改革之时,其资产应属国有资产。因此,当时不应将国有资产外流,所以当时划给民营公司本身,就是一种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因此,收回这些财产合理合法。
所以,最高法下了定论,实行党政机构改革时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纠正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昂的公司的再审申请
那么回到老太的事情上,虽然这场官司她打的不合理。但对于当地领导来说,如果真因为这场官司,去为难一个本可以正常退休的人,那显得有些小肚鸡肠了。
不过话说回来,目前我们看到的也仅仅是一面之词。耐心等待事情进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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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Xizi_GNpRakdv 发表于 2021-9-23 22:54:27 | 只看该作者
 
看看我理解的对不对:
当事人原来是事业单位员工,我个人猜测很可能是中层干部,至少副处级别。
后来单位改制,一部分人和资产原计划剥离出来成立公司。
然后在改制的过程中出了些扯淡的问题,比如人事关系转走了,档案却没转走。又比如先划拨的资产,后来又收回了。
办理退休没有档案就是不行的,按照其他来源的补充消息的说法,当事人去原单位找到了自己的档案,证明档案是有的,没有遗失。管档案的人甚至按照正常调取流程给她复印了,但是最后要用章的时候领导说不行。新闻里所谓的领导不同意应该是这里不同意。没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是不能算有效档案拿去办退休的。所以拖了12年。
这个要维权很难,因为没有人违法。劳动局和人社局都是照章办事,原来的事业单位讲真,能量大不到这些部门。你要跟我讲黑,就这,值几个钱,正常给你办了退休也不影响资产纠纷。民营企业法人代表退什么休。纯粹就是气不顺恶心人。而且一个人在一个单位工作20年,我都不信她真的不知道是谁在恶心她。
当事人很难证明自己的档案到底在哪里,人家不给你也没法,闹急了,推说档案丢失,你也是白瞎。而且我感觉对于当事人来说,查档这个事情也不算太急迫,要不也不能拖这些年还没去一把手办公室里长住,或者去门口拉横幅,或者在职代会上华丽登场。或者去上级部门谈心。也可能是老干部的傲气,也没炒舆论。也没有拿出菜场大妈气质。
话说两头,从公开文件来说,我还是真没看出来原本划给民营企业的资产现在到底在谁手里。如果按当事人的说法,不给办退休就是在卡她逼她就范,那就是资产还在当事人所在的民企手里。捏着当时划拨的资产,呃。。。。。不知道这些资产在超过12年的岁月里过得好吗。如果资产已经收回,只是当事人在积极争取弄回来,那就是纯粹恶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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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snowylisnail 发表于 2021-9-23 22:54:37 | 只看该作者
 
为知友们补充更多信息:
据媒体报道,今年67岁的马啸已经超过女性55岁退休年龄12年了,但她依然没能领到退休金。马啸在四川宜宾市翠屏区工作了20多年,按照相关规定,她本应在2008年12月退休,“但因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无故为难,致使我到现在都无法办理退休”。
9月14日,马啸向记者表示,“翠屏区社保局工作人员曾告诉我,区政府领导打了招呼不同意提取我的个人档案。当我再追问原因及依据的相关文件时,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文件,是口头打招呼。”马啸又前往存放其个人档案的翠屏区组织部了解原因,得到的答复依然只有“领导不同意”。
马啸很是疑惑,“仅凭‘领导不同意’5个字,就能够不让居民依法办理退休?”

 第5张图片
翠屏区政府商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这件事情涉及范围比较广,现在已经按照政府程序,在依法办理之中。”对于是否是个别领导出于私利不让马啸办理退休,该工作人员一口否认。
到年龄退休并领取养老金,是每个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但对于马啸而言,要获得这样的权利,简直难于登天。她从55岁一直到现在,整整等了12年,但退休办理一直卡在档案上。她的档案无法提取到底是什么原因?马啸说是因为“领导不同意”,但相关部门表示否认,双方各执一词,这事成了一个罗生门。
不过,若没人不让马啸办理退休,那她为啥一直拿不到档案?翠屏区政府商务局工作人员 “这件事情涉及范围比较广”的解释,着实让人有些看不懂。一个单纯的个人退休问题,怎么会把其他问题牵涉进来?什么样的问题,可以成为阻碍公民正常退休的正当理由?
得承认,马啸的工作经历比较复杂,做过公务员,也在事业单位待过,最后在企业工作并干到退休。这可能涉及到工作经历和工龄的核实与认定等问题。但就算其中出了什么问题,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都一直解决不了吗?当地相关部门到底是“不能解决”还是“不想解决”,恐怕得打个问号了。
翠屏区商务局给出的含糊解释实在难让人信服。从新闻报道看,马啸作为企业负责人,因为企业改制后的资产归属问题与当地政府交恶,双方因此打起了官司,最后闹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马啸退休被卡,正发生在企业与政府矛盾不可调和时,这一切难道仅仅是巧合?

 第6张图片

马啸向翠屏区商务局汇款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图片来源:上游新闻

67岁老太拖了12年都无法退休,无论怎么看都不正常。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不能成为一个谜,上级部门有必要介入,查清全部的真相,对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展开问责。马啸的退休问题要尽快解决,她12年间被拖欠的退休金也应全额补发,诸如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等损失,也要赔偿到位。
换言之,这样的恶劣事件不能只是批评纠正一下就了事,而需要以到位的问责和负责的善后,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马啸退休被卡,也再次暴露出相关制度的缺陷。民众因档案问题无法及时办理退休,已经成为当下的常见问题,相关报道很多。法定退休权利为何一定要和档案挂钩?没有了档案就不能退休了吗?就算涉及工龄认定等问题需要档案,也理当在政府机关和相关单位内部解决,而不能把义务转嫁给民众。个人档案不应该与退休权利捆绑,相关规定该改改了。
搜狐《狐度》出品
作者:于平

 第7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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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liubiyun 发表于 2021-9-23 22:55:33 | 只看该作者
 
看完整件事情,我觉得这事根本不是领导卡她。而是一名官员转业成一名民企高管后,退休金如何发放的问题。
文中说是一名67岁老太,想营造一种老太婆孤立无援的形象。其实,她原先是一名职级不低的官员,后来又是民营企业的高管。
嗯。这样的老太太,以我们的生活经验,会生活得很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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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言不渝 发表于 2021-9-23 22:55:49 | 只看该作者
 
我推测是退休身份的问题
按理说如果企业转制,那老太的身份就不再是体制内,当时就因该把档案从原单位转至人才市场,再由企业替老太按城镇职工缴纳社保。
很明显老太没当一回事,还以为自己是体制内人,到龄了想以事业单位或公务员身份退休。这样的话就必然需要档案去认定级别、工龄等。而社保局和原单位都不同意这么做。
时至今日,就算老太想以普通城镇职工身份退休,但其大概率以前没缴纳过社保。还是需要查阅档案,把其体制内工作时间算作视同缴费,再计算养老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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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凰释莱 发表于 2021-9-23 22:56:47 | 只看该作者
 
我一个负责信访的同学跟我们说过一个事情。七十年代时候郊区成立农场,很多农民就地变成拿工资的职工了。入职的时候,据说要花几分一毛钱填表。很多农民不愿意出这个钱就没填(我个人觉得应该是农民不愿意麻烦)。九几年的时候,好像农场解散了。
到现在几年时候,农场职工政策退休拿退休金。结果那些没有填表格的傻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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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fjd003 发表于 2021-9-23 22:57:23 | 只看该作者
 
不要废话那么多,直接市长热线,99.999%会得到满意解决的,放心好了。
现在是法治社会,尤其是最近几年来,这样胡乱作为的现象就怕没人往上举报,这样不作为甚至胡乱作为的现象真的没有生长的土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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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慧仔~~~ 发表于 2021-9-23 22:57:47 | 只看该作者
 
领导牛逼啊。人家不办退休手续,原单位你就得发工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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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暖暖的冰红茶 发表于 2021-9-23 22:58:01 | 只看该作者
 
说实话,我一点也不关心这位企业法人的退休待遇………
毕竟被翠屏区政府依法收回的八宗国有资产,已经为她和昂的公司解决了很多年的收入了。
看了这位大妈的“陈述”,我只为改革时期的国有资产感到担心。
我只想知道,这种拿国有资产成立民营企业的事情,还有没有?
请问这家民营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什么情况?划拨国有资产成立的公司为什么不是国有企业,而是民营企业?
19年,翠屏区政府决定收回原翠屏区物资总会已转移登记至昂的公司的资产,登记至翠屏区商务局名下,已拆迁资产的拆迁补偿款由宜宾市翠屏区商务局收取后。昂的公司居然就“没有任何资产了”
请问这家民营企业到底在营什么?整个公司居然只有当年划拨来的八宗实行登记制度的国有资产?
难不成该公司主营项目是当包租婆?出租国有资产?

2001年9月17日,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作出区委《关于宜宾市翠屏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明确不再保留原翠屏区物资总会,其行政职能并入宜宾市翠屏区经济贸易局。
2001年12月28日,翠屏区财政局报告了原翠屏区物资总会资产及人员整体转制债权、债务审核情况后,2002年1月14日翠屏区政府正式作出区府函[2002]4号《关于同意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改革方案的批复》,“同意原翠屏区物资总会整体从政府机构剥离并改制为民营企业”。
2001年12月28日,翠屏区财政局报告了原翠屏区物资总会资产及人员整体转制债权、债务审核情况后,2002年1月14日翠屏区政府正式作出区府函[2002]4号《关于同意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改革方案的批复》,“同意原翠屏区物资总会整体从政府机构剥离并改制为民营企业”。
2002年3月18日,宜宾市翠屏区人事局、宜宾市翠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相继作出了《关于对<关于将物资总会在职人员工资关系转出经贸局的报告>的批复》,同意区府函[2002]4号文件精神,并且将原翠屏区物资总会的公务员马啸、潘仲成、陈健等3人的公务员身份,以及周勤、周黔等2人的机关工人身份随改制自动解除,其工资关系也从2002年3月起转出机关。
2002年3月22日至2005年10月10日期间,原翠屏区物资总会按照翠屏区政府的要求,通过借款等方式安置原物资系统下属破产企业、改制瘫痪企业人员,偿还银行借款并筹备组建新的民营企业。
“按照机构改革的一系列文件,原宜宾市翠屏区物资总会整体划转后,依法成立了民营企业即四川省宜宾市昂的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昂的公司)。”马啸称,2005年10月10日,昂的公司经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成立,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组建完成后,昂的商贸公司将翠屏区政府留给总会组建新的民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25.03万元退还翠屏区财政局,并报告了宜宾市翠屏区政府。2005年11月起,昂的公司持区政府、区财管和区人事局的相关文件分数次将原翠屏区物资总会名下的八宗资产过户到了昂的公司名下。
昂的公司正式成立后,时年52岁的马啸也正式从体制内转到了体制外,从一名公务员变成了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12月,年满55岁的马啸向翠屏区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
2017年7月28日,翠屏区政府作出《关于同意申请注销原物资总会及下属企业已过户到宜宾昂的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的决定》,决定同意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注销原翠屏区物资总会,以及下属企业已经过户到昂的公司名下的八宗资产依法收回。
2019年,翠屏区政府正式作出1号《收回决定》,决定收回原翠屏区物资总会已转移登记至昂的公司的资产,登记至翠屏区商务局名下,已拆迁资产的拆迁补偿款由宜宾市翠屏区商务局收取。自此之后,昂的公司没有了任何资产,马啸也没有了任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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