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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2022寒假 南京晓庄学院资助政策宣讲: 省级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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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j5629756 发表于 2022-3-20 01:42:56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大家好,我是南京晓庄学院学院的伯藜寒假社会实践团的一员,下面请允许我来介绍江苏省资助政策: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面向赴苏北符合条件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及残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政策的相关内容。
省级资助政策: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面向赴苏北符合条件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及残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政策。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

(1) 资助对象

n 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
n 毕业生是指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 资助金额

n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标准,每生每年本专科生最高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n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补偿学年数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注明的修学时间为依据,修学时间超过标准学制的则按标准学制计算,超出年份所缴纳的学费不补偿。
n 两个以上学历层次连读的毕业生,只按最终学历在读期间实缴学费确认补偿额度,其入学年份依其最终学历学籍注册时间(或课程起始时间)计算,补偿年数不超过该学历阶段标准学制年数。
n 双专(本)科的补偿年限按标准学制3年(4年)计算,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可按双专业实缴学费累加填写。普通高等教育专科转本科毕业生,补偿年数统一按其专科和本科阶段实际就读年数计算,即专科阶段(一般为2年或3年)按专科收费标准、本科阶段(一般为2年)按本科阶段收费标准核定补偿额度。
(3) 资助条件

n 高校毕业生: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连续就业达到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n 就业单位:
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区和洪泽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盐城市大丰区。
“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 (牧、林 )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
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确认就业单位时,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以合法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为依据。
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确认,统一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所标注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均不得作为确认依据。在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过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标注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的单位就业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县级政府驻地行政区划调整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行政区确定学费补偿资格。
(4) 申报流程

n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n 填写相关证明材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本人签字确认。
n 持以下材料到就业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五证合一)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原件。
n 毕业生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社保缴费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没有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无效。
n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变动申请。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赴苏北符合条件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

(1) 资助对象

n 申请学费补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u 高校(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者除外),2009年以后(含2009年)毕业并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u 热爱祖国,道德品质良好;
u 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
u 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n 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安排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的,例如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后就业、“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等,均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政策。
(2) 资助金额

n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限额: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此前入学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为每学年6000元。
n 补偿学年数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注明的修学时间为依据,修学时间超过标准学制的则按标准学制计算,超出年份所缴纳的学费不补偿。两个以上学历层次连读的毕业生,只按最终学历在读期间实缴学费确认补偿额度,其入学年份依其最终学历学籍注册时间(或课程起始时间)计算,补偿年数不超过该学历阶段标准学制年数。
n 双专(本)科的补偿年限按标准学制3年(4年)计算,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可按双专业实缴学费累加填写。普通高等教育专科转本科毕业生,补偿年数统一按其专科和本科阶段实际就读年数计算,即专科阶段(一般为2年或3年)按专科收费标准、本科阶段(一般为2年)按本科阶段收费标准核定补偿额度。
(3) 资助条件

n 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区和洪泽区、盐城市大丰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
n 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确认,以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所标注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均不得作为确认依据。在没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过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标注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的单位就业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县级政府驻地行政区划调整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行政区确定学费补偿资格。
n “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核电施工、煤炭、石油、航空、航天、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n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
n 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4) 申请流程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按以下流程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n 填写相关证明材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本人签字确认。
n 持以下材料到就业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 补偿资格(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备验):
u 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就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五证合一)复印件;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原件。毕业生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社保缴费证明、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没有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无效。
n 社保缴费证明由县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核,每名申请学费补偿者单独出具(批量证明无效),不按规定格式出具或填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效。
n 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应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发放《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请妥善保存。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n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残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政策

(1) 资助对象

n 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n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2) 资助金额

n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以所学专业学费金额为限免除在校学习阶段的学费,或根据国家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实际情况,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为A类 (特别困难)、B类(比较困难)和C类(一般困难),进行分类减免, A类每年减免金额以所学专业学费为限, B类每年减免金额3000元, C类每年减免金额2000元。
(3) 资助条件

n 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n 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n 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n 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n 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n 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n 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4) 申请流程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n 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n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n 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n 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n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学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高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n 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n 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n 学校认定。①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②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n 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n 建档备案。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n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n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n 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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