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开启左侧

[问答] 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对家庭暴力说“不”

[复制链接]
81234 0
查看公众号 发表于 2022-4-21 18:42:17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的数据显示,在中国,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殴打,2.7亿个家庭中,约30%的妇女遭受过家暴,每年有15.7万妇女自杀,其中60%妇女自杀是因为家庭暴力。调查显示,家暴原因中,有30%是因为家庭琐事,家暴案件中,有57%是夫妻和同居伴侣之间的暴力[1]。家庭暴力并非简单的“关起门来”处理的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是不可忽略的社会问题。本文对法律上的“家庭暴力”的相关事项予以简述。

PART.01  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婚姻家庭中的“虐待”行为。
现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从司法裁判上看,有观点认为,法律上的“家庭暴力”与日常家庭冲突有所区别,家庭冲突多指如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未能理智处理问题而产生争执与谩骂,具有偶发性,在某些条件下可能会进一步导致身体上的接触,但家庭暴力通常体现出一方对另一方持续性的身体上的残害和精神上的压迫,不同于偶发的、不特定的家庭冲突[2],强调“家庭暴力”应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具有一定持续性的行为[3]。
由上可知,法律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标准和要求。日常生活中偶然发生的、程度较轻的争执、拉扯等,或者因处理家庭矛盾方式不当发生互殴导致受伤等情形,一般不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PART.02  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情形之一,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详见下文所述。
2. 行政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或者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等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3. 刑事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

PART.03  家庭暴力的应对及处理程序
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寻求帮助。受害人的应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向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行为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2. 向公安机关报案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家庭暴力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对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将告诫书送交行为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 向法律援助机构请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若受害人希望了解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知识并以此保护自己,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请求法律援助。
4. 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等相关主体可诉请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法院依法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如下措施:禁止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行为人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行为人迁出受害人住所;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2)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及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3)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详见下文所述。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法院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5. 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未依法处理的后果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若该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RT.04  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
在家庭暴力的压迫之下,受害人若希望终结这种黑暗的生活状态,可能会以配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1. 司法裁判现状
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情形之一。根据《民法典》第1079、1087、1091条等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并经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即受害人一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并且无过错方即受害人一方有权请求行为人予以损害赔偿。在子女抚养上,法院可能会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从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等方面考虑,增加受害人一方获得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虽然如上所述,家庭暴力是诉讼离婚的一个法定情形,且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现实的人身损害,但在司法实践中,仅以存在家庭暴力为由、在行为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受害人首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并不太大,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如上文所述,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标准和要求,当事人所认识和主张的家庭暴力可能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二是即使事实上客观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但因受害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确有家庭暴力的行为,致其身体或精神上受到损害的,法院也难以据此判决离婚,此亦为受害人诉请离婚的要点和难点。
2. 起诉离婚的前期准备
针对受害人以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的要点和难点,即受害人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确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且导致其身体或精神上受到损害,受害人若拟起诉离婚,应着重收集、准备证明行为人确有家庭暴力且致受害人身体或精神受损的证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以及司法实践中,仅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件或就医诊断文件等单一证据材料即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可能性较小等现状[4],受害人起诉离婚的前期举措和可予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依照法定流程对纠纷予以处理,获取、保存报警回执、处理意见、告诫书等相关文件。
可予注意的是,报警时可以打110电话,留下报案记录包括电话录音等。实践中,公安机关可能并不十分积极主动处理家庭暴力纠纷,于此情形,受害人可以坚持要求公安机关依照法定流程予以处理;若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可以要求其出具不予处理的书面说明。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做笔录,注意详实叙述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受到损害等事实,在笔录或调解协议等文书上签字时,注意核实文书所述是否准确无误,避免因文书中错误记录为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及互相殴打等情况,导致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事实不被认可。
(2)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及时就医,并对伤情进行鉴定,获取、保存就医记录、伤情诊断证明、司法伤情鉴定等相关材料。
(3)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向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求助,在该些单位中留存处理此次纠纷的书面记录。
(4)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取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需予注意的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亦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否则法院可能驳回申请,该结果可能对离婚诉讼造成不利影响。
(5)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后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受害人可以在该类文书中明确记载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及严重后果,对该事实进行书面固定。
(6)受害人可以通过书面文字方式与行为人沟通家庭暴力事宜,如手机短信、微信等书面聊天记录。如有条件,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安置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包括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双方曾就协议离婚或赔偿事宜进行沟通等,并妥善保管原始数据和载体,不宜轻易删减或清理。
(7)若发生家庭暴力时有他人在场或知悉,如自己的父母、家中的朋友、邻居、保安等,可以尝试尽早与其沟通,取得其书面确认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及严重后果的书面说明文件等。

PART.05  结语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此已被正式写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并已实施多年。面对家庭暴力,若受害人不鼓起勇气予以反抗,有关单位不积极尽责予以帮助,那么家暴,很可能只有0和无数次。
值此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即以此文对家庭暴力说“不”

注释:
[1]《数据背后的家暴现实》,作者:新京报,刊载于新浪网,网址:http://k.sina.com.cn/article_1644114654_61ff32de020014qgu.html?subch=onews。
[2]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4648号,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终字第481号,常某与傅某甲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4] 如: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5421号,关某、陈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2012号,寇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732号,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等。

声明
1、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任职机构的立场。  
2、其他媒体、网站或刊物如需转载,须事前获得作者授权。
3、本文不能视为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首次发布于2021年11月25日,亦载于微信公众号“律小喵”)


上一篇:澳洲签证最新保姆级旅游攻略(2022年更新教程)
下一篇:在照相馆拍的身份证照片没有回执可以办理身份证吗?
@



1.西兔生活网 CTLIVES 内容全部来自网络;
2.版权归原网站或原作者所有;
3.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
4.若涉及侵权或有疑义,请点击“举报”按钮,其他联系方式或无法及时处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排行榜
活跃网友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APP下载手机访问
Copyright © 2016-2028 CTLIVE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西兔生活网  小黑屋| GMT+8, 2024-5-31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