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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欧盟碳关税(CBAM)提案通过对中国企业影响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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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子崖刘书伯 发表于 2022-5-26 22:55:44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在家办公两个月了,丧了一段时间,也好久没发新稿了,今天发一篇实时热议文章。主要讲CBAM,废话不多说,进入正题。

事件背景
2022年3月1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以下简称“CBAM”)的提案(尚未最终正式立法),形成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条例草案,拟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22 年 5 月 17 日,欧盟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以 49 票赞成、33 票反对和 5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建立碳边境调整机制法规的报告
1.什么是碳边境调节机制?
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a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是发达国家为了减轻先行减排带来的碳泄露及保护本国的贸易竞争力和就业,而针对高耗能进口商品特别征收的二氧化碳碳排放税。
2.欧盟为什么要提出碳边境调节机制?
前期,欧盟为了实现2030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较1990年至少减少55%,提出了“Fit for 55”等政策,其中碳边境调节税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政策。其提出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是:
与国内碳市场不同的是,欧洲碳市场从时间上被分成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5-2007,第二阶段为2008-2012,第三阶段为2013-2020,第四阶段为2021-2030。现在,欧洲碳市场现在进入了第四阶段。在这个阶段,其市场采用的是配额拍卖机制,即配额有偿机制,所有企业所需的配额都需要拍卖所得。其中能源行业没有任何的免费配额,需要全部通过拍卖获得;制造业的免费配额比例逐年下降,最终将下降到30%。这就给很多企业增加了成本压力,造成制造业外流,形成负面的经济影响,因此欧洲必须得对进口商品进行同样的碳约束,碳边境调节机制势在必行。
3. 欧洲碳边境调整机制更新的主要内容?
根据整理,主要更新内容为1.扩大范围,2.提前时间,3.建立集中的机构。
扩大范围除了钢铁、炼油厂、水泥、有机基础化学品和化肥产品以外,范围应扩大到包括有机化学品、塑料、氢和氨以及间接排放
提前时间CBAM 将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过渡期至 2024 年底,欧洲议会议员表示,到 2030 年必须在欧盟排放交易系统 (ETS) 的所有部门全面实施,这比委员会的建议提前 5 年。为了在缺乏公平竞争环境的情况下解决碳泄漏风险,到 2030 年,当 CBAM 全面用于受保护行业时,ETS 中授予欧盟行业的任何免费配额都应完全淘汰
集中机构欧洲议会认为应该有一个集中的欧盟 CBAM 机构,而不是拥有 27 个主管机构,这将更加高效、透明和具有成本效益
4.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根据CBAM实施的阶段规划,其分为:过渡阶段- CBAM覆盖领域的外部供应商需进行申报,其包括产品数量、总直接排放量;第二阶段-进口商每年的5月31日前需根据申报的货物总量和总排放量(扣除在产品原产国已实际支付的碳价和欧盟同类产品的免费排放额度),购买CBAM证书进行抵消;第三阶段-欧盟完全取消免费额度后,供应商无法使用免费配额抵消排放量。这是一个逐步增加供应商成本的过程。
而中国是欧盟重要的贸易伙伴与主要的产品进口来源国。据统计, 2021全年涉及CBAM的四大类产品出口欧盟的金额数据如下表(其中水泥产品包含盐、硫磺、土及石料、石灰及水泥等):
产品类型2021年出口欧盟产品金额(万元)
肥料24,721
水泥313,239
钢铁2,257,422
铝及其制品2,833,374
因此在CBAM按阶段具体实施后将对中国部分产品的出口产生巨大影响:
1)现状CBAM覆盖下的行业企业需要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管理自身供应链,其包括材料获取、生产、燃料生产和运输产生的道路直接排放等阶段进行管理,以管控CBAM带来的成本压力和其他负面影响。
2)现状CBAM覆盖下的行业企业在过渡阶段应对标国际公认的方法论,尽快进行碳排放基线评估,制定低碳转型规划,研发或引进升级自身的低碳技术。
3)之后欧盟很有可能会扩大CBAM覆盖范围(欧盟会在过渡期后探讨是否扩大适用产品范围),假设欧盟CABM扩大到所有进口商品和服务,则需要我国的企业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和地方碳市场,一方面积攒应对气候变化的经验,另一方面探讨中国碳价抵消欧盟CBAM的技术标准。
5.小结
该报告计划在6月6日至9日的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之后议会将准备开始与成员国进行谈判。
但总体而言,“碳中和表面上看是一个气候问题,但本质上是发展问题”。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气候政策制定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并且往往更依赖高碳产品的出口,因此欧盟单边的CBAM不但会扭曲国际贸易,还会给发展中国家造成过度的负担。从中国的角度来看,我国已经提出30/60目标,1+N政策也持续推进,在政策层面上,我国在不断跟进,避免出口企业的损失。在企业层面,在现在的全球贸易背景下,要不断探索自身的绿色低碳发展,正视新兴机制可能对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冲击,“到中流击水,浪遏飞舟”
文章参考:
1.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草案
https://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ST-7226-2022-INIT/en/pdf
2. 数据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统计资料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2799825/302274/302277/302276/412805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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