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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北京拆迁律师:村规民约侵犯咱的合法权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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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zi_51HSzVNj 发表于 2022-6-6 08:52:29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你是外嫁女,咱们村的征地补偿款跟你没有关系了,不能再分配给你了……”都是村里土生土长的村民,征地分配方案竟然如此不公,村干部领到的钱要比其他村民多一倍!我和妻子结婚之后,就把户口落到妻子所在的村里,共同生活很多年了。现在村里非说我不是本村人口,不给我分红?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详解:
办理征收案件过程中,时常会见到一些村民的咨询,内容大抵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对此很困惑,不知道该怎样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正侵权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674号行政裁定],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此类事项的行政监督权,如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所谓“行政监督职责”,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值得一提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村民权益的行为,不仅仅包括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包括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比如,某村自行制定的《村规民约》约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与本村村民离婚后,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
该约定明显是违法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规章制度、财产分配方案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男女平等、村民平权等基本原则。因离婚、丧偶,户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尽义务的,享有与所在地男子平等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敬请咨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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