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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9 16:41 上传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6月28日发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11月18日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19年11月18日发布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必要的原则。这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样应当遵守。根据这里的必要性原则,必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进行实名制认证的过程中,不能过度采集用户的身份信息。而应当以满足网络实名认证的要求为限,在必要性所允许的最小范围内,采集了符合实名制要求的用户信息后,就应当适可而止,避免进一步采集多余的用户信息,否则将使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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