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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网络侵权案件中不应过度加重平台方的“实名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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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 发表于 2022-7-19 15:50:21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网络侵权案件中不应过度加重平台方的“实名制”责任 第1张图片
网络侵权案件中,常常存在一些侵权行为人身份不明的情况,使权利人无法找到明确的侵权行为主体,导致权利人虽然权利收到不法侵害,却无法通过诉讼从侵权行为人那里获得补偿。此时,权利人可能会指责平台方未尽“实名制”义务,转而向平台方索赔。对此,应如何看待?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平台“实名制”的要求

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的实名认证方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 1.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多种网络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但是并没有对何为“身份信息”作出明确的规定。
  • 2. 手机号码也属于身份信息 按照司法实践以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身份信息”既包含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或户口本上载明的信息,也包含指纹、虹膜、DNA序列、手机号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即手机号码也属于身份信息。
  • 3.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的认证方式符合真实身份信息要求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6月28日发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11月18日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19年11月18日发布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上述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发布前后均体现了对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一致性,即移动电话号码也属于真实身份信息。因此,上诉人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的认证方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一审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用户信息中包含了该用户的手机号码,满足了实名制的要求。
二、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采集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隐私数据

对互联网用户实名认证的法律要求,既是为了便于监管,同时也是为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能无限扩大实名认证的信息采集范围,反而损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满足实名认证的要求向用户采集信息,不仅要遵守实名制的法律法规,还要遵守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必要的原则。这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样应当遵守。根据这里的必要性原则,必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进行实名制认证的过程中,不能过度采集用户的身份信息。而应当以满足网络实名认证的要求为限,在必要性所允许的最小范围内,采集了符合实名制要求的用户信息后,就应当适可而止,避免进一步采集多余的用户信息,否则将使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通过移动电话号码进行实名认证已可以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司法审判活动亦应考虑网络用户个人隐私保护的需要,不应在个案中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采集必要性之外的其他用户身份信息。
三、实名认证存在多种方式和途径,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的认证方式被广泛采用

在互联网行业中,目前存在以下几种实名验证方式:
方式一:手机号+验证码



网络侵权案件中不应过度加重平台方的“实名制”责任 第2张图片

手机号+验证码又称为手机号二要素,其作为实名认证的方式,原理是利用了手机号本已实名的机制。触发验证码发送,在限定60秒时间内返回正确的4-6位数字,系统将认可是本人在操作。

网络侵权案件中不应过度加重平台方的“实名制”责任 第3张图片

方式二: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又称为身份证二要素。其作为实名认证方式,存在两种不同的校验标准。

网络侵权案件中不应过度加重平台方的“实名制”责任 第4张图片




其一

是简单的校验,只针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作格式校验。
其二

是接入实名库,用户输入相应的数据,通过接口校验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匹配并返回校验结果。目前多为网络游戏行业采用。
方式三: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



网络侵权案件中不应过度加重平台方的“实名制”责任 第5张图片

姓名、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组合校验又称为银行卡三要素。用户输入相应的数据,通过银联数据接口来校验数据是否匹配,多见于金融类产品,需要用户绑定银行卡时的实名认证方式。
方式四: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

银行卡三要素的基础上加多一项手机号的录入,演变成银行卡四要素,其他无异,也多被金融类产品所采用。
方式五:手机号+验证码+姓名+身份证号

手机号二要素和身份证二要素的结合,组成了运营商四要素。用户输入相应的数据,通过运营商系统数据接口来校验数据是否一致。目前多为网络游戏行业采用。
方式六:人脸识别机制



网络侵权案件中不应过度加重平台方的“实名制”责任 第6张图片

人脸识别机制是更为先进的实名认证方式,但由于存在技术门槛和成本压力,目前基本多为金融、行政、司法机关采用。由于手机号+验证码这种验证方式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具有适用性强,用户体检佳的优点,因此为大多互联网服务所采用。
综上所述

实践中存在多种实名认证方式,每种认证方式各有其优缺点,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依据自己行业的特定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自己行业特点、成本控制、技术水平、用户接受程度、便捷程度等因素选择自己的实名认证方式。既要保证符合法律法规的实名制要求,又要对用户数据的采集进行必要的克制,遵循必要性原则,有限度的采集必要的用户身份信息。司法审判也应考虑上述因素,不应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集不必要的用户身份信息,损害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张勇 律师

德衡律师集团 律师、联席合伙人
十余年互联网、影视文化法律工作经历,拥有大型企业法律事务及团队管理经验。为央视网、阿里集团、360集团、寺库集团、乐视集团、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诉讼经验丰富,承办各类案件数百件;熟悉公司法、知识产权等法律及司法实践。擅长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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