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关注】“在明律师事务所”头条号,私信输入“咨询”,即可享有一对一法律咨询服务。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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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4 00:24 上传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屋的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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