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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储户存银行 350 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法院判储户承担 60 %损失,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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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明火暗雷 发表于 2020-12-31 19: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能查得到,或者可以用案号查:(2020)辽13民终1854号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57249e4542445b38147ac660013049b想必很多人会以为那60%的损失就是被害人自己承担了,实际上不是。被害人其实是通过两个判决获得了总共140%的赔偿。
1、在张璐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获得100%的赔偿

在张璐犯诈骗罪的刑事案件中,张璐骗走马玉芹350万,必须全额返还。这是由张璐的刑事案件确认的。
没查到该刑事判决,但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经确认了:
 第1张图片 涉及侵犯财产犯罪的刑事案件,都要依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判决追赃并返还给被害人。
所以马玉芹依据这个刑事判决书,他的损失已可挽回。
但是请注意,张璐手上的钱也被骗光了,即使申请强制执行,也很难实际执行到位,马实际上很难再拿回这笔钱。


2、本案民事判决中,获得40%的赔偿。

这个案件的判决书我不详细摘抄了,大概的意思就是:
本案被害人马玉芹在这么大笔交易的情况下,竟未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故马玉芹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本案不成立表见代理。(马与银行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
但是张璐是银行员工,转账行为也在银行营业大厅,故马玉芹对其产生信赖并疏于防范,最终导致马玉芹将350万元转出而造成资金损失。上述情形的发生,与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对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故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在本案中亦有过错,应对马玉芹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马被骗存在过错)
所以银行要赔偿给马40%。
法院这样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也是刑事判决书的执行不大可能有结果,马的钱可能是追不回来的,所以要找个肯定给得起钱的,多少补偿一下马的损失。
顺便一提,不同的法院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也不同。有些法院会认定银行对刑事判决判处的“追缴”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获赔额就仍然只是100%了。


综上,马玉芹总共在两个判决中获得了140%的赔偿额,但现实的执行可能里,大概只能收回40%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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