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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储户存银行 350 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法院判储户承担 60 %损失,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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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金服威力贷 发表于 2020-12-31 19:10:09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储户存银行 350 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法院判储户承担 60 %损失,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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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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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摇晃的红酒杯SK 发表于 2020-12-31 19:10:55 | 只看该作者
 
 第1张图片

银行客户经理公然在大堂里卖假理财,你告诉我银行完全不知情,我是不信的。
不信的原因很简单,我见过很多在银行大堂驻点,利用银行环境天然带来的信任感,拉着没经验的农村人、老人、家庭主妇,以银行的名义兜售各种不明来历的保险、理财。上当的人中运气好的也就是钱套在里面20年取不出来,运气不好的没收着利息的时候骗子和本金一起消失了
这种行为十有八九是银行知情的,很多飞单事件,也是银行知情的。
所以我给我妈的建议是只用网上银行买理财,只买四大行自营产品,剩下的一律当骗子处理。


为了维系银行在人民中的权威地位,有必要出台这样一条法律:
凡在银行经营场地内办理的业务,甭管是真的还是假的,只要出现飞单,银行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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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东江老人 发表于 2020-12-31 19:11:4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银行飞单的案子中,张璐是一个犯罪行为不用说了,但是开句玩笑——不仅马玉芹的法律意识不强,风险意识比较差;另一方面,这个客户经理张璐的“法律意识不强,风险意识也很差”。因为,一来“飞单”不是这么“飞”的;二来自己吃专业饭的居然被别人“套”了,两点理由共同说明她“才入行”。
很多客户经理是这么“飞单”的:
1、先向“熟悉的、信得过”的客户介绍一款高息的“理财产品”,然后拿出提前准备好的文件材料,都是《产品宣传手册》、《风险告知书》、《认购确认函》、《合伙协议》之类的东西——打的是“合伙”的旗号。什么是“合伙”,就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风险一旦有了合法“共担”的基础,那便意味着客户投进去的钱有了“打水漂”的合法前提。
2、宣传手册之类的东西,会若有若无的有一个银行的logo之类的东西,让客户更加信以为真,确认是银行的“理财产品”。但是,银行的logo又仅限于《产品宣传手册》这种不痛不痒的东西上,不会出现在《风险告知书》、《认购确认函》、《合伙协议》这种规范文件上。因为一旦出现,大家都知道,事后银行便逃不了干系;而如果《风险告知书》、《合伙协议》这些文件上没有银行的标识、印章,那么事后银行一定否认,受害人往往“死无对证”。
但是,你真的天真的以为,在很多爆雷的案件中,客户经理可以在银行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大摇大摆的在大厅兜售别人家的“理财产品”?
3、这些《风险告知书》、《合伙协议》一类的东西,法律主体也不是银行、收款账户也不是银行,都是各种乱七八糟没有实体和固定资产的合伙企业、投资公司——只要“项目”进展顺利,可能投资人会按期收回本息;如果一旦“项目”亏损,这些钱就不知道哪里去了。这个时候,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很不好弄,无论是民事途径也好、刑事途径也好,追究的对象只能在这些客户经理或者投资理财公司身上打转,但这些主体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没有钱,都是空壳子。


在全国涉及银行飞单的案件中,很多受害人最后分文没有;所以,受害人在这个案子里能拿回来40%,应该算悲中有喜了。
所以,投资理财的时候,对象可得看准喽!


(感兴趣可以关注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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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wangruohanasd 发表于 2020-12-31 19:11:47 | 只看该作者
 
简单的扫了下判决。这事是这样的。
2014年,马玉芹受张璐欺骗。
2017年,张璐被判诈骗。法院判决:张璐有期徒刑十五年。张璐应把钱返还给马玉芹。
也就是说,承担责任的是张璐本人,不是说储户自己活该,60%自己承担。
以上是这事的刑事部分。
法院虽然判决张璐还,但张璐混蛋,钱都赔光光,并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给马玉芹。
这判决尽管判决了张璐还钱,可张璐人在大牢,钱早赔完了。马玉芹空有判决但没得钱。
于是,马玉芹又提起了第二次民事诉讼。也就是这次判决书涉及的诉讼,这次诉讼内容是:马玉芹诉银行。这里是民事,被告是银行。张璐呢?早就由刑事判过了。
马玉芹主张是,张璐早没钱了,这事得银行负全责。
银行主张是,张璐没钱也不能我掏啊。这是你和张璐的事。
法院判决:马玉芹这事不能全怪银行,张璐是张璐,银行是银行。张璐的行为不能说是表见代理。不过银行毕竟是监管不力。判决马玉芹承担60%,银行承担40%
法院已经算是照顾马玉芹了。
刑事是刑事,民事是民事。
马玉芹与张璐的事,是一回事,这事张璐承担全责。张璐应该负刑事责任并且赔偿给马玉芹。
但这不是张璐人在大牢,并无财产么。
所以,理论上,所谓的银行承担40%,马玉芹承担60%。是银行要先把40%的钱和利息给马玉芹。剩下的60%的钱和利息,继续由张璐承担。银行出的这40%,再向张璐追偿。
实践上呢,张璐还钱是扯淡。理论上,马玉芹可能一分钱拿不到了。因此实际上。可法院算是照顾了马玉芹:银行,你也有责任,拿40%出来给人家。
本来,张璐人得关,钱也得张璐还。但钱已经是没望的事了,能拿回40%,可以说够照顾了。这不是表见代理。出于公平原则,让银行出点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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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昵称嘿难写 发表于 2020-12-31 19:12:22 | 只看该作者
 
我原以为这个判决是不合适的,因为在银行办理内部有银行员工办理的理财产品应该是构成表见代理的,按理说应该负全责再由银行和员工内部间讨论损失赔偿问题。
然而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看了裁判文书网法院的解释,我觉得法院解释合情合理。
原告的错误主要有两点:
    巨大额度的理财产品购买居然没有索要任何凭据。 最后的50万是在车内,在张璐的指导下完成的个人对个人的转账。
这两点致命错误,即使对银行流程不了解的农民也很难说得通。尤其是最后这50万的转账,和20万的提取过程,都是和张璐私下里在银行外的交易,甚至可以认为原告人对这个流程不规范是知情的,所以说认为原告人有重大错误是说得通的。
2014年7月1日,原告给张璐打电话说还有50万元想买理财产品,在万方汇雅尔森自助烤肉楼下的工商银行储蓄所,原告将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在张璐的车上,张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原告的网上银行,原告输入密码后,张璐将50万元转入张璐母亲鹿红账户中20万元,分两次将30万元转入案外人刘树涛银行卡中。2015年6月24日,原告因买车需用20万元,原告给张璐打电话要求帮助取20万元,26日,原告用自己的银行卡取出20万元。张璐用自己的银行卡陆续按5到6厘左右的利率先后向原告银行卡内汇入利息27万元。
而且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认为银行有错误,最终判决40%的赔偿责任,我认为是合理的。
上述情形的发生,与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对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故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在本案中亦有过错,应对马玉芹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法制确实得到了进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根本原因在于不要凭据和在外有过私下交易这种重大错误,而不在于其他回答所说的“员工操作与银行无关”或者“钱走私人账户所以银行不认”这种说法。在银行和客户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银行有过错是负全责的,原告有错误的情况下才减轻了银行的责任,这符合我们的认知。
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对于张璐实施?犯罪不承担合同责任情形下,如果工商银行建平支行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对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工商银行建平支行的赔偿责任。
如果这个案件整个过程都在银行内部发生且储户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索要凭据,那么就构成表见代理且由银行进行赔偿,这个是符合大众的普遍认知的。
以下是二审判决的全文。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马玉芹对其资金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璐在工作中实施犯罪行为,如果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认定工商银行建平支行与马玉芹之间的金融理财合同关系成立;反之,不能认定工商银行建平支行与马玉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工商银行建平支行不应承担合同责任。张璐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键在于确定马玉芹是否具有过错,马玉芹如存在过错,则不能认定张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于马玉芹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看马玉芹是否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对张璐事实犯罪所起到的作用等综合加以判断。
在银行正常业务中,基于对银行的信赖,相对人只需尽一般注意义务即可。但在非正常业务中,相对人应尽充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马玉芹在工商银行建平支行营业大厅轻信张璐为马玉芹讲解的“工行开展的理财产品如何如何好,一个月一次利息,本金可以随用随取,利息为每月6厘,如果想买国债可以随时把钱取出”,马玉芹认为合适便同意办理,说明马玉芹对银行利率等常识知晓,在利率高、存取方便的诱惑下,在轻信“是捆绑”即放弃向张璐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而且连续三天加之后来又继续主动要求张璐转款的情况下,将如此大额通过张璐转款,竟未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故马玉芹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起到帮助张璐实施犯罪活动。故此,应当认定马玉芹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张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张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商银行建平支行的意思表示,工商银行建平支行与马玉芹之间未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须承担合同责任。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对于张璐实施犯罪不承担合同责任情形下,如果工商银行建平支行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对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工商银行建平支行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璐之所以能够实施犯罪,主要原因在于其系工商银行建平支行的工作人员,基于张璐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张璐将马玉芹款项转出主要是在工商银行建平支行的营业大厅中实施的行为,故马玉芹对其产生信赖并疏于防范,最终导致马玉芹将350万元转出而造成资金损失。上述情形的发生,与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对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故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在本案中亦有过错,应对马玉芹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马玉芹以双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为由要求工商银行建平支行承担合同责任,经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对马玉芹的损失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马玉芹主张的合同责任这一诉讼请求与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同为给付金钱义务,且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未超过马玉芹主张合同责任的标的额,原审法院综合马玉芹的全部款项转出的时间、地点、数额及张璐的犯罪行为等因素,酌定比例为马玉芹承担60%责任,工商银行建平支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马玉芹、工商银行建平支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08元,由上诉人马玉芹负担33200元,由上诉人工商银行建平支行负担157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3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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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verilog0 发表于 2020-12-31 19:13:17 | 只看该作者
 
诈骗说成挪用,啧啧,好厉害的春秋笔法。UC震惊部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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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明火暗雷 发表于 2020-12-31 19:13:5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能查得到,或者可以用案号查:(2020)辽13民终1854号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57249e4542445b38147ac660013049b想必很多人会以为那60%的损失就是被害人自己承担了,实际上不是。被害人其实是通过两个判决获得了总共140%的赔偿。
1、在张璐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获得100%的赔偿

在张璐犯诈骗罪的刑事案件中,张璐骗走马玉芹350万,必须全额返还。这是由张璐的刑事案件确认的。
没查到该刑事判决,但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经确认了:
 第5张图片 涉及侵犯财产犯罪的刑事案件,都要依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判决追赃并返还给被害人。
所以马玉芹依据这个刑事判决书,他的损失已可挽回。
但是请注意,张璐手上的钱也被骗光了,即使申请强制执行,也很难实际执行到位,马实际上很难再拿回这笔钱。


2、本案民事判决中,获得40%的赔偿。

这个案件的判决书我不详细摘抄了,大概的意思就是:
本案被害人马玉芹在这么大笔交易的情况下,竟未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故马玉芹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本案不成立表见代理。(马与银行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
但是张璐是银行员工,转账行为也在银行营业大厅,故马玉芹对其产生信赖并疏于防范,最终导致马玉芹将350万元转出而造成资金损失。上述情形的发生,与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对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故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在本案中亦有过错,应对马玉芹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马被骗存在过错)
所以银行要赔偿给马40%。
法院这样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也是刑事判决书的执行不大可能有结果,马的钱可能是追不回来的,所以要找个肯定给得起钱的,多少补偿一下马的损失。
顺便一提,不同的法院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也不同。有些法院会认定银行对刑事判决判处的“追缴”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获赔额就仍然只是100%了。


综上,马玉芹总共在两个判决中获得了140%的赔偿额,但现实的执行可能里,大概只能收回40%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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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琮鬼宿0627 发表于 2020-12-31 19:14:4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判决是在犯罪的工作人员本身就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额外地把银行拉进来,基于其过错承担40%赔偿,又不是让储户白白丢了60%的存款。
(2018)辽1322民初4890号一审判决文书中明确记载了银行方面的辩称: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刑终86号二审判决认定张璐骗取马玉芹303万元(350万元-20万元-27万元利息),张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决书中第三条明确判决继续追缴张璐诈骗所得人民币1193万元(包括原告部分)返还受害人(包括马玉芹)。
所以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储户的申购款,是不是可以找银行返还。如果法院说银行不用还,那就只能找犯罪的工作人员追讨了。如果法院认为银行也有责任,那就按照法院判决的比例,由银行先行返还储户一定的申购款。
在此之后,按我的认识,银行应该可以找犯罪的工作人员追偿,否则的话储户就构成重复获利了。
至于判决文书中讨论的银行和储户之间是否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问题,我觉得其实大家并不关心,大家关心的是储户60%的钱是不是没了。
从这个判决文书的表述来看,法院的意思恰恰是希望银行承担更多的责任,而不是只有工作人员来承担责任,这样的话更有利于保护储户。不信请看一审的原话:
被告对于张璐实施犯罪不承担合同责任情形下,如果被告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被告对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只不过,这种情况你不能让银行承担100%责任啊。
但是,把银行拉进来,和犯罪的工作人员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本身是为了保护储户,大家别被标题的表述给误导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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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824815159 发表于 2020-12-31 19:15:27 | 只看该作者
 
首先说明一下,这个问题的标题与法院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很大的差异。
这个问题的标题是“储户存银行 350 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法院判储户承担 60 %损失,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这里面有一个重点,也是最重要的案件事实(敲黑板):
储户存银行的钱被工作人员挪用
但法院查明的事实并不是“马玉芹的钱被张璐挪用,而是张璐在马玉芹的认可下,将350万转出”。
这里面就有了一个本质的差异。如果钱是在马玉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张璐转出的,因为银行本身就负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所以无论张璐的行为是否是犯罪,银行都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而现实是钱是在马玉芹认可的情况下转出的,银行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就免除了。剩下的问题就是看“(1)钱被转出这种行为是属于银行的行为还是张璐个人的行为(2)钱被转出是张璐独自的行为,还是张璐与马玉芹的合意”。
因为银行并未授权客户经理可以转账,而且客户经理在没有储户密码的情况下事实上也不可能转账,所以钱被转出不是银行的行为而是储户自身的行为。而如果钱被转出是张璐与马玉芹的合意,那么损失就要按照两个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承担。
因此,在本案中首先被认定的就是"钱被转出是并不是银行行为,而是张璐个人与马玉芹的合意",因此也就确定了储户是不可能无责的前提。
至于张璐的行为由银行承担责任这一点,我想说一点。这种责任首先不是狭义的合同责任,而是基于储户对银行的信赖由银行承担的信赖义务。现实生活中储户因为信赖银行而购买银行推荐的理财产品并不罕见。况且银行本身也是希望能进行理财产品销售服务的(可以分得其中的代理费用)。而让储户完全区分哪些理财是银行官方推荐,哪些理财是银行人员个人推荐,实在是免为其难。正因为银行在代销理财项目上存在着获利,因此判令其承担一定风险,也是利益与风险共存的基本原理。
最后想说明银行与储户风险划分的比例是否合适这一点。从法院裁判角度看,这个责任划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并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比例。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时期,可能这个比例都会不同。如果在普通人看来,肯定认为银行应该承担责任的比例要高一些,而在国资管理层角度看,肯定希望银行承担责任的比例要少一些。比较遗憾的是,中国法院的判决在法官为何做出如此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上从来都是惜墨如金的。既然我们无处得知法官具体认定60%责任由储户承担的量化理由,我们也就无从评论其对错。我只能从个人角度提出如下的看法供大家讨论。
1.本案中储户之所以被骗,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以及储户自身的轻信所导致的。但是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都有轻信的时候,或者说轻信是人本身的一种固化缺陷,并不是我们需要根除的恶疾。我们需要避免的是“利于我们人性中弱点而犯罪的因素”。基于此,我认为“利用轻信者”需要承担比“轻信者”更多的责任。
2.作为银行监管部门或者法律体制来说,制约银行工作人员,使其不监守自盗,不进行与银行从业准则相悖的事情,是题中应有之意,而管理普通民众的警惕性则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基于此,法院判决应该于管理策略一致,也就是说应该倾向于严格管理银行一端。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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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无处告别∮ 发表于 2020-12-31 19:16:13 | 只看该作者
 
这问题问得就有毛病。
如果客户真存银行,别说350万,就是300块钱被挪用了,估计这银行上上下下多少人要官帽落地了。
早些年去银行窗口取钱,一个人就给你办利索了。再后来,你就是取个100块钱,都得两个工作人员给你办,而且两个人都像防贼似得避着对方操作。再多点,那就要三个人了。所以,银行内部想挪用钱,没有两三个人是成不了事的,一旦出事,就是大事。
钱数不是关键,性质才是要命的。
基本上这些案件都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拿着客户的存款,根本就没进入银行,而去外面放高利贷,买基金等等各种理财,客户有些事先也清楚,有些可能真不清楚(高于国家规定的高利息),只不过玩砸了,赔光了,客户不干,找银行的麻烦来了。
至于赔多少,就看银行自身的毛病是多是少,脾气大不大了。
记住一点,只要不是在银行柜台窗口办的事,哪怕你在银行里面,接待你穿的是银行制服,小嘴甜得摸了蜜,千万别认为这事是银行干的(反正银行总会以不清楚,不知道把你打发了)。
比如当年在银行大厅里卖各种保险,各种理财的,不知道坑了多少老人。
我家老爷子当年在银行办理业务,就被这种冒充的银行工作人员热情介绍十万块买了保险。
等发现后退是不可能的。
不过还是很感谢哪位不曾谋面的工作人员,至少只买了五年,没有买哪种无期的。至少买了保本类型的保险理财。五年到期后分红比活期还低,不过不是没赔光么。很有良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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