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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李文亮事件调查结果公布,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你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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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5317955 发表于 2021-1-1 01: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 @Tfifthe 邀请。
大致讲两句:
一、其实本次事件中,公安机关并没有太大问题(并不是为了「洗地」)。此处想要表达的是,真正的问题不在公安机关。
讨论公安机关是否有重大过失,我们首先必须确认一个前提——公安机关是没有能力对病毒种类进行定性的,换言之,公安在做出训诫与否决定时,必然、也只能依赖于卫健委的专业意见。
依据《通报》:
2019年12月31日13时38分,武汉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说,“已发现27例病例”“上述病例系病毒性肺炎”,并称“到目前为止调查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
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卫健委的情况通报,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SARS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置。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谎报疫情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武汉市卫健委否认存在人传人现象、将新冠暗示为普通病毒性肺炎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据卫健委的通报和意见对李医生做出了「谎报疫情」的判断,考虑到情节严重程度较轻和行为人主观恶意较小,未进行行政处罚,代之以训诫,可以说,保持了相当的克制。
当然,事后来看,这个训诫显然是完全错误的
但这个错误应当归咎于谁呢?是依赖卫健委通报做出判断的公安机关,还是给出错误意见的卫健委?
进一步说,李等八名「造谣者」的新闻通过央视向全国报道,在此后近一个月的时间内,对外口径始终是不存在「人传人」,问题真的出在训诫李医生的值班民警吗?




二、公安机关的「小错误」
前面提到,「公安机关并没有太大问题」(问题在政府和卫健委),换言之,公安机关还是有「小问题」。
依据《通报》:
谈话人员为内勤民警胡某和1名辅警,胡某在训诫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当天值班民警徐某的名字。实际上,徐某未参加谈话。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按规定,询问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仅有一位民警进行询问程序违法
讽刺的是,这是整个《通报》中唯一明确的违法行为。


一个被央视公开报道的造谣典型案例,在全国人民的期待下调查了这么久,最终发现问题是询问时值班民警不在,辅警冒充了警察,询问存在程序问题,我个人对这个调查结果是极其失望的。




三、 @棠邑小廌 与 @王瑞恩 两位老师建议规范「训诫」行为,确实中肯之见;但训诫是否确实「没有救济手段」,恐怕有所争议。
由于训诫不具有强制力,亦未对受训诫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其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9253号行政裁定书)
但除行政复议、诉讼外,针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亦有内部的举报投诉流程。
以武汉为例,依据《武汉市行政投诉办法(试行)》:
第九条  市行政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投诉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督办;
(二)受理对市级行政机关和各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政行为等问题的投诉;
(三)对重大的、有影响的及突发的行政违法违规事件组织直接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构成违纪或违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行政行为的违法违规可以直接向行政投诉中心投诉,这里的行政行为只以违法违规为前提,并不要求具有强制力或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依据《办法》:
第十二条行政投诉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监察机关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执行或采纳,并将执行决定或采纳建议情况及时通报行政投诉中心。
我们看一下本次调查报告的末段:
五、工作建议
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这是否就是《办法》中的监察机关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武汉市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纠正,是否就是一种救济途径?
或者说,通过行政投诉或向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是否可以视为一种有别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针对训诫行为的特殊的救济程序?
针对轻微治安违法行为,拘留、罚款过重,不予处理又不适当,对于此类情况,训诫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之上,要求有对应的救济途径是应有之义。
但救济途径是否必须落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间,我并不完全同意 @王瑞恩 的意见。
如同 @棠邑小廌 所言,关键在于实施程序和救济方式的「规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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