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日本农协这个在农业经济学领域内声音一直很大。实际上我国改革开放后很快就有学者研究日本农协的组织和运行,后来逐渐演技日本农协和政府、农民关系,例如刘多田和尹丽慧在本世纪初刊文,详细介绍了农协的背景、组织和运行,希望借鉴这一制度。
温铁军自然也不例外,如果有人看温铁军十年以前的论文,明显是支持大农业产业结合,而当时的小农业产业组合(如信用社)跃进在农业经济学领域受到巨大批判,大规模信用社建设确实也没有产生预期中的积极影响。然而,日本农协这种大农业产业组合的产生是有着深层因素的,很多农业经济学家其实也知道这一点,但是现实中确实是很难出现在这种机遇。我国在上一个十年,也诞生了农业产业组合化的浪潮,不过是以信用社这种小产业组合为主。
这种政策理性和研究建议之间的区别,是由深层政治因素所导致的。以温铁军一篇论文《日本农协理性:合作属性与垄断属性的相辅相成》为例,这篇文章比较详细介绍了日本农协诞生的历史:
自日本明治维新以来, 明治政府为了发展资本主义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其中地租改革促进了农产品商品化的进程, 导致农民阶层逐渐分化, 农村地区租佃矛盾以及社会矛盾逐渐深化。为此, 明治政府以起草信用组合法案为开端, 在信用组合法案的基础上加入购买组合、销售组合和生产组合的内容, 建立了包括金融和流通等高收益领域在内的综合性产业组合。即, 日本早在100年前就已经通过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方式把最容易异化于小农经济和传统农村的金融都纳入了农民合作体系, 构建起绝大多数小生产者加入互助协作的产业组合。这个制度安排使得早期农协具有公共品属性, 可以防止因发展资本主义产生的经济波动对农民造成冲击, 维持了底层社会基本稳定。这明显地有利于国家安全, 却不利于外部企业进入农村经济追求利润最大化。一方面, 确实发挥了维持农村经济、社会稳定以及免受城市资本主义过度剥削的组织机能;另一方面, 日本政府得以通过产业组合实现财政对农村所谓的“一般转移支付”, 既稳定基层的经济和社会, 达到了发展资本主义的目的, 而产业组合结合政府的政策通过官方推进和普及, 也成了农村领域的核心组织。
随着1937年7月中日战争全面爆发, 日本于1938年颁布《国家总动员法》。产业组合在战时作为协助战争的工具, 主要承担大米流通方面的任务, 并逐渐形成了粮食流通的垄断组织, 其作为推进国家战时需求国策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为满足战争的需要, 产业组合与农会等农业组织合并成立农业会, 继续为战争提供粮食、物资等方面的保障, 并且强制农民全员加入, 形成“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组织结构。这时的农业会已经演变为国家完全控制下的战争工具, 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持高度统一。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失败后的经济恢复期, 日本为尽快度过粮食危机和社会混乱, 新建立的农协在继承了产业组合、农业会衣钵的基础上, 继续承担着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角色, 发挥着稳定社会经济的功能。并且, 因其与国家安全高度相关, 在国家全面控制的“粮食管理制度 (1) ”框架下, 通过大米、小麦、化肥与金融事业部门相结合的综合经营方式, 继续保持着在农村地区特别是流通领域的核心地位。可见, 不同时期的日本农业组织都是基于国家战略的客观要求建立与演变形成的。客观而言, 战争期间的产业组合与农业会合并之后, 在配合国家政策和维护国家安全上起到更大的作用, 受国家控制的程度更高, 行政垄断的性质更强。第二次世界大战失败后日本农协虽然受到民主化改革的影响, 但因客观环境的需要, 在“承接”战前组织特性的基础上, 通过粮食垄断体制的经营方式继续发挥着恢复经济和稳定社会的组织机能。 可见,日本农业产业组合的历程是从小农业产业组合,到大农业产业组合,然后到今天的农协。小产业组合是为了在资本主义发展中维持社会稳定,即1900年政府通过《产业组合法》,而当时首相山县有朋侧近平田东助表示:......同时着力于殖产兴业,惟以此充实国力。......今日之计,作为社会之根本的生产主体——中产以下的小农、小工商业者的培养日益紧急。......是故,在今天建立产业组合尤为紧迫。”,所以是为了在发展资本主义工业的同时保持中小生产者的生活安定。而当时的农业组合确实是以信用组合(即信用社)为主,在1905年,日本1531家产业组合中有986家信用组合,其余为购买、贩卖和利用组合,这和我国之前信用社建设浪潮其实是目标一致的。
温铁军认为建立全国性农业组织则是因为二战,有加强统制农业的需求,这一点是事实。但是,这里要多说几句,日本在小组合化后,就已经开始逐步大组合化了。1906年,在日俄战争胜利后,允许当时的农村信用社兼营其他事业,建立“总代会”制度。而1909年,为了适应农业加工业扩大,允许建立“联合会”,并在法律上承认“中央会”制度。在1922年,允许成立全国性联合会。随着经济需求的增加,小产业组合慢慢扩充为全国性的大产业组合。
而大农业产业组合的垄断化和行政化,实际上是在大萧条以后。由于当时经济萧条、失业者归农,农村作为蓄水池面临巨大危机,政府推行大量金融缓和政策,如《农业动产信用法》等,保护农业信贷供给和债务救济。此外,还控制农产品价格,如1931年《米谷法》和1933年《米谷统制法》。大农业产业组合是各类农业政策的直接实行单位,在农业经济中进行实际管理。
而像温铁军所说,随着进入战时体制,《国家总动员法》将农业产业组合纳入经济统制。而产业组合也不断兼并,最终1943年的《农业团体法》将全国农业组织整编为“农业会”,也就是日本农协的前身。这些都是比较容易理解,随着经济动荡和战争需求,保持中小农业生产者稳定需要越来越多的政策投入,因此政府以较为高效的产业组合手段,逐步加强对于农业经济的控制。
日本自1942年“大东亚战争”就实施了《粮食管理法》, 国家通过大米的双重价格制度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确保战时需要以及解决战后的粮食安全问题, 农协作为政府粮食管理政策的执行者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复苏进入产业扩张阶段后, 日本为了本国第二产业的产品出口加入了自由贸易为主的全球化大潮。然而, 在美国将农业产品开放纳入国际贸易规则后, 对于日本这个农业资源高度稀缺的国家而言, 保护国内农业、维护综合安全的战略意义与自由贸易之间形成了长期的矛盾, 日本国内各利益集团之间也展开了激烈的对抗。对此, 农协借助自身高度的组织化直接影响着政府的政策, 促使不同执政党都得采取高度的农业保护政策, 才能通过农协的组织化获取农民选票以巩固自身执政地位。可见, 农协通过政府的保护维持组织优势, 形成与执政党之间的“合意空间”, 是其能够维持垄断的重要因素。 问题其实是在这里,怎么突然之间日本农协就能影响政府政策了,然后和执政党形成“合意”了?
如何看待温铁军教授越来越火?而参考这个回答最后关于法国的历史,其实这个才是关键。假设政府愿意建立权力巨大的农业产业组合,并且能预测到未来农业产业组合会和自己进行谈判,以支持农业利益,那农业问题还会有这么严重吗?而如果农业问题很严重,政府投入受限,这时候希望政府建立农协来支持农业利益,又可信呢?实际上,日本和法国的大农业产业组合都是法西斯政府所建立的,这是完全受到法西斯政府控制的组织。随着法西斯政府的垮台,这些组织的政治重要性大大增加了,日本和法国都面临共产主义威胁,或者是(被美国)强迫或者是自愿,都允许大农业产业组合获取独立性,进一步争取农协代表的农业利益来维持统治。
可见,建立全国性农协确实是可能的,在某一时期可能会因为有利于政府高效控制农业经济而建立,但是这一组织必然是服从于政府利益。外生的政治冲击改变了两方力量对比,从而永久性增强了农业利益集团的力量,最终形成了我们称之为“压力集团”的农协组织。因而,50年代后的农协可以代表农业利益和政府谈判,并且输送了大量代表农业利益的政客(即“农林族议员”)。
而农协通过垄断地位抬高农产品价格,以隐性补贴方式提高农民收入,实际上是规避WTO的农业补贴管制。如果不采取农协模式规避WTO管制,那么必须要发现同样有效的办法来提升农民收入。否则,以中国人均农业面积较低的农业禀赋来看,是很难削弱城乡收入差距的。
根据WTO的分类,“黄箱”措施(Amber box measures)包括价格支持、种植面积补贴、种子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资料补贴、含补贴贷款等,这也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按照WTO的管制,这一补贴上限仅仅为农业产出的7.5%。“蓝箱措施”(Blue Box Measures)主要为限产类补贴,不需削减。“绿箱”措施(Green Box Measures)是不具备价格支持功能的补贴,如农业结构调整援助、与生产不挂钩的直接收入支持等。
可见,我们常常说的农业补贴其实是属于黄箱措施,但是这类恰恰是WTO管制最严重的。如果单单依靠黄箱措施的直接农业补贴,那么按照现在农业劳动力比例来看,肯定是无法有效削减城乡差距的,尤其是我国的直接农业补贴接近管制上限。如果从黄箱措施出发,一个思路就是通过农业结构调整,逐步削减农业劳动力,提高人均占地面积,这样人均补贴规模就会增加。另一种思路就是通过限产,降低补贴水平和政府财政负担,一方面可以保证农业价格,另一方面可以集中生产,从而提高补贴效率,同时还可以通过蓝箱和绿箱措施规避管制。当然这些改革都是非常缓慢的,通常一个阶段的改革也需要二三十年才能完成。
而另一种思路就是通过蓝箱和绿箱措施来增加补贴。限产类补贴就是一种规避性的补贴形式,按固定面积或者产量提供的补贴,同时可以通过资源休作项目及投资援助来增加补贴规模。另外,农业结构调整补贴也可以避免管制,最典型的就是农民退休计划,通过支持老年农民退休并发放退休金,可以有效提高农业劳动力的平均素质并且集中农业资源,而退休金的补贴不受管制。考虑到我国城乡养老保险每月均值仅为160元,城镇养老保险超过3000月,实际上已经很不公平了,将农村养老金上调至千元规模和退休计划挂钩,其实是解决退休金分配不平等和农业收入问题的一个共同途径。
如果上述办法都没法行得通,农协通过垄断优势提高农产品价格,其实已经是目前发达国家所创造出的政策工具之中,唯一可行的了。由于农产品价格的提升是由于市场供求导致的,所以这种扭曲后市场价格会导致农业收入提升,市场行为导致的隐性补贴也不在WTO管制范围之中。
因此,日韩的人均农业面积是中国的1/4至1/2,能在高速增长期基本完成针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再分配改革,这种农协模式是非常有效的。即使是在农业结构调整更加先进的欧洲,实际上很多较为落后的经济体依旧是依靠补贴,来削减城乡收入差距。只不过这些补贴是以黄箱和蓝箱措施为主,确实是可以落在WTO管制范围之内,同时成功削减城乡差距。例如农业较为发达的希腊,城乡收入差距大概在20-25%之间,其中农民接近一半收入来源于欧洲共同农业政策的补贴计划。
参考如下,日本和欧共体内部的农业结构改革路径:
苏联和我国都曾经采用过农业集体化,为什么反而效果不是很好呢?即使是没法直接保证农业价格,农协模式等产业组合依旧是高效控制农业经济的方式,可以帮助落实很多行政机构很难完成的政策。由于农业管理的重要机能都是基层政府负责,并且属于地方事权,像减产之类的政策都很难从中央发令到通过基层政府落实。
而减产实际上是农业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步骤,如果单单靠行政机构来进行农业结构改革的话,只需要看看现在去产能就可以想象了,很可能是中央制定大量农业限产指标,而执行机构为了应对指标采取更多扭曲行为。这时候农业部门要么独立开发出完善的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地监测各地的农业限产指标,否则的话单单依赖于行政部门是很难完成结构调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