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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问答] 经营养老院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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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gg149 发表于 2010-2-18 21:54:25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X太太是旅法华侨,她的先生是法国人,两人和他们的小儿子一起生活在89省。X先生是农民出身,平时也做一些小生意,X太太则以照顾退休老人为生,她从1992年起就拥有了相关的从业许可,可以在家里照看3位老人。他们的小儿子大卫从1994年也申请并获得了该项许可,能在家照看3位老人。至此,一家人有了稳定而丰厚的收入。多年的工作经验也使得他们很清楚有更多的老人需要这样的服务。于是X太太便和丈夫商量,索性在家里开一个养老院。他们把房子重新装修了一下,腾出了9个空房,然后拼凑了些家具便开始广招老人入住,而X先生当仁不让地成为了该机构的法人代表。  开张之后,X先生着手申请经营养老院的营业许可,然而他被拒绝了,理由是他作为这家向老人的提供食宿服务的机构的负责人,却一直以农民和商人的身份申报税务。随后,更让全家人意外的是X太太和大卫原先拥有的许可也因为他们没有很好地遵守相关准则而随后被吊销了。  事实上,该机构的经营运作一直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它对老人提供的服务内容仅局限于住宿和必须的食物,缺乏正规养老院所必须的医疗器械和保健服务。在X先生的机构里,这些服务都必须依靠机构之外的医生和护士,并且由当事人直接支付费用,此外还有4名护工也是由当事人自己支付工资的。因此政府有关部门曾经严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随后在1999年8月31日当地的健康和社会事务处的一次调查中发现在X夫妇的家里一共有18位退休老人分别住在9个房间,所有的老人和X先生之间签订的只是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这些老人中有不少是已经年逾80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X夫妇根据要求为他们提供食物、看护和卫生保健。虽然X夫妇矢口否认自己经营的是一个养老院,但是从他们与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不难看出X先生经营的完全是一个养老院,而所有的社会保健机构都必须得到政府相关部门事先的营业许可。可是X先生的机构既没有政府的营业许可,又没有必须的食品卫生保证,其保健组织和药品管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机构所拥有的设施远远达不到官方要求的标准,另外该机构的组织管理模式完全是松散的家庭式,缺乏必要的专业方法。  89省省长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X先生的机构存在严重的违规现象,他们采取的一些做法将威胁住客的安全和健康,并在2000年3月29日签发了关闭该机构的命令。  然而接到命令的X先生固执地认为自己的经营活动于人于己都是有利无害的大好事,而且想到自己为此做了那么多的努力,因此置命令于不顾继续经营。随后,X先生遭到起诉。  法庭上,法官宣判:根据《家庭和社会帮助法典》第210条、第213条和第215条以及《社会及家庭活动法典》第L312-12条,判处X先生必须服从省长签署的命令并且在之后的5年中禁止经营任何养老院性质的机构。  律师提醒:  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经营一个养老院,并且在接到警告,尤其是在接到关闭禁令之后依然继续经营,这违反了《家庭和社会帮助法典》第210条、第213条和第215条。而根据《社会及家庭活动法典》第L312-12条,该项禁止经营养老院的命令的期限是5年。(石宛林)  GAST&ASSOCIES律师事务所  读者来函请寄:[emAIl protected]  电话:0143270888  地址:9BoulevardSaintGermain,75005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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