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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家庭暴力案的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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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huahua 发表于 2011-7-7 10:10:20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案发经过  2010年4月29日晚,侨胞李先生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杨女士发生激烈的争吵,气急败坏之下李先生动手打了对方两巴掌。夫妻俩都没想到这一幕被他们的小女儿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隔天小女儿在幼儿园把昨晚父母发生冲突的经过告诉了老师,老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所以当天就通知了警方。紧接着警方对李先生夫妇展开调查,发现杨女士脸上有淤青,在询问了李先生夫妇的两个女儿,以及他们一家人的邻居后,更加确认这是一起家庭暴力案。尽管杨女士不承认遭到丈夫的殴打,也没有主动向警方报案,检察院仍然立案,并于2011年1月正式起诉李先生,控告他实施家庭暴力,依据西班牙刑法第153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法院判处被告2年徒刑,并且规定,李先生在3年之内不得靠近杨女士500米的范围。  当庭辩护  李先生找到西班牙中国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季奕鸿先生,请季律师为其辩护。季律师分析了案情,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有七名证人指证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包括他的一个5岁、一个7岁的女儿,还有幼儿园老师和他家的邻居。  开庭当日,季律师提出除了被告的两个女儿,其他成年人证人均为间接证人,他们没有目睹案发过程,所以他们的证词只能作为附带的间接证据,不能依据这些间接证据而定罪。同时,季律师还提出,在第一次法庭做笔录的时候,被告的两个女儿在没有辩方律师陪同的前提下提供的证词,不足以采信,而且在开庭当日两个直接证人没有出庭,辩护律师根本没有机会询问本案的直接证人,因此指控被告家庭暴力罪的证据不足,当事人的罪名不成立。法官听取了季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宣判李先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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