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61年缔结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中对使领馆的所有权是没有明确定义的。
这一点在公约第一条就有写明:
第一条: 壬:称“使馆馆舍”者,谓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 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 至所有权谁属,则在所不问。
我们再看一下对应的英文文本以作参考:(i) The "premises of the mission" are the buildings or parts of buildings and the land ancillary thereto, irrespective of ownership, used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mission including the residence of the head of the mission.
不过公约中也的确给了使领馆相当于该国领土的地位。
如: 第二十二条
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 第三十一条
一、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