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开启左侧

[海淘代购] 浅议跨境代购行为中的平行进口问题

[复制链接]
95158 0
小姐丶推个油 发表于 2020-1-6 11:54:47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浅议跨境代购行为中的平行进口问题 第1张图片




随着贸易全球化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跨境代购逐渐产生并壮大为一项新的产业。本文从商标法中的基本理论出发,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角度去探讨跨境代购中可能存在的部分问题。

海外代购的服务提供者一般分为三类:1、境内外合作的大型专业代购网站,这一类网站拥有完善的客服中心,以及国外的电子商务公司或者专门的采购合作方;2、私人代购者,私人代购者通过在国外的实体店购买相关的货物,再利用跨国邮寄的方式,或者通过私人夹带物品的方式将货物运送回国;3、一些海外直邮的跨国的B2C网站,可以直接利用国际快递为各国消费者提供送货服务,以国际直邮的方式将货物送到消费者手上。不论是以上哪种类型,无一例外的都包括货物进口环节,从商标法角度来看,就会涉及到商标平行进口问题。

平行进口的正当性与权利用尽学说密切相关,学界对商标权用尽也有不同的观点,从对平行进口问题的态度划分,主要可分为以下情形:

支持商标平行进口的普遍性原则、国际权利用尽原则。普遍性原则,即商标不受地域限制,有世界范围的普遍性。权利用尽原则即当商标权人或被授权人将某一商品合法首次投放市场之后,则权利人无权禁止其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即告穷竭。权利用尽原则的宗旨在于禁止重复获利,而商标权权利用尽则包含了商标地域性的特征,分为国内权利用尽、区域权利用尽、国际权利用尽。

国内权利用尽指产品被首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仅在该投放国家失去对该产品再次销售或使用的控制权。但在其他国家,权利人仍然可以控制向国内进口该产品。区域权利用尽诞生于欧盟,“一号指令”规范了欧共体内的转售问题:“产品在欧盟被首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在成员国中丧失对该特定产品再次销售或使用控制的权利,但对于区域外的国家的产品,权利人仍然可以行使其享有的知识产权,控制该产品在欧盟内销售或使用。”

而根据学者李明德在其书中所谈到的,“根据商标权的全球用尽原则,既然商标所有人在第一次销售商标产品之后就用尽了自己在全球范围内的商标权,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显然不会成为问题。”即指产品被首次投放市场后,不论该产品在国内还是国外销售,权利人都丧失对该特定产品的再次销售或使用的控制权。国际权利用尽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区域用尽和国内用尽则不支持平行进口。

反对平行进口的地域性理论和商标信誉独立论。商标地域性理论是建立在权利产生于主权国家的法律基础之上,认为一个商标权与其产生的地域密切相关。因而质疑普遍性理论将世界视为单一市场,而没有考虑到在各国商标权利的相互独立,尤其是权利的获得。而且还认为普遍性理论否认了“商誉的独立性”。因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各国的商誉不同,各国商标有独立的信誉,这也是商标地域性产生的基础。根据这个原则,商标权仅在国内用尽,商标权人在第一次销售商标产品之后,仅仅用尽了在那个国家的商标权。商标权所有人仍可以在其他国家根据自己享有的商标权,阻止相关产品的进口。

实践中,平行进口中的冲突往往集中在平行进口商和国内经销商、商标独占使用权人之间。商标权独占使用权合同常常约定被许可使用人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和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享有独家代理权,使用该商标。当产品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不同的被授权人制造或者销售时,就产生了通过区域限制约束平行进口的问题。在允许商标平行进口的情况下,从有利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由于进口商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打破了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对整个市场的垄断,通常会迫使商标独占使用权人通过调整价格,增强服务等方式,来维护其市场份额。

试想,如果在某品牌国内经销商取得商标独占使用权后,一般会对该品牌产品进行推广宣传,促进销售。而此时,代购者在无需投入推广资本的情况下就可以较为方便地售卖,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借助了经销商的前期宣传,构成搭便车行为?但与此同时,现实中,有很多小众产品本身在国内名不见经传,是代购将其炒红并引入国内市场,而后才有了品牌的正规入驻代理,这种情况又该如何看待?

所以,并不能单凭谁进行了广告宣传,就判定未进行广告宣传的一方在搭便车,不正当竞争关注具体主体之间的行为,只有在市场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竞争的行为规则时,才能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而不能以结果为导向反推,认为市场份额出现变化就一定会涉及不正当竞争,这样等于试图固化市场份额,忽视了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应自负的风险,实际上是减损了自由市场的生命力。

总的来说,海外代购的商品一定程度上是脱离了国家监管的商品,以较低的价格进入到国内市场,且没有相应的完善的售后服务,不仅导致已进口到我国的相关产品销售受到影响,对本土的产业产生了一定冲击,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潜在风险。从竞争和经济政策出发,对于其带来的负面问题应主要从经营者资质、海关税收和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制。




编辑:郭帆


上一篇:一家专注国际转运的公司,承泽转运帮您零距离海淘国货
下一篇:2021全球智慧物流峰会透视行业风向:数智化物流、供应链物流、绿色物流
@



1.西兔生活网 CTLIVES 内容全部来自网络;
2.版权归原网站或原作者所有;
3.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
4.若涉及侵权或有疑义,请点击“举报”按钮,其他联系方式或无法及时处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排行榜
活跃网友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APP下载手机访问
Copyright © 2016-2028 CTLIVE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西兔生活网  小黑屋| GMT+8, 2024-5-10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