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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马吉:《出口管制法》是“为报复美国制裁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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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候baby 发表于 2020-10-21 20:58:17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马吉】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历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三次审议,终于在10月17日表决通过,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出口管制法》甫一通过,即引来国内外各方解读,甚至有美媒直呼这是“为报复美国制裁铺垫”。

《出口管制法》到底有哪些特点?纵观其立法背景、立法层级、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

一、统一部门立法,提升立法层级

在《出口管制法》以前,我国就已制定了6部关于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包括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而这些法规均由相关行政部门单独制定,分别规制了不同物质的出口,规制分散。

《出口管制法》统一了各个部门单独立法的状态,提升了立法层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彰显了新形势下国家对于出口管制的重视。原因在于我国在一些领域已有国际领先技术,对这些技术的出口或转让实施一定程度或者一定时限的管制有利于加强我国的综合国力。

可以说,作为我国出口管制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出口管制法将更好地促进和保障我国出口管制工作,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马吉:《出口管制法》是“为报复美国制裁铺垫”? 第1张图片


二、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应对新型国家安全挑战

《出口管制法》是对我国《国家安全法》中总体国家安全观理念的贯彻。

作为一部全局性和基础性法律,2015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总则中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同时《国家安全法》明确指出,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等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出口管制法》正是对《国家安全法》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回应。其明确规定,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安全和发展,完善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

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下,《出口管制法》突显了新型国家安全。与传统的安全观念不同,新型国家安全涉及非传统领域的安全,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和网络安全等。

《出口管制法》除传统的军民两用物项、军品、核外,还参考对外贸易分类标准,将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均纳入管制物项;同时,明确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在此,技术资料等数据应该包括物项相关的源代码、算法、信息、数据等,以更好保护我国科技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这一法律解释可以从商务部、科技部发布调整之后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简称《目录》)得到印证。调整之后的《目录》第二项限制出口部分第(十五)计算机服务业增加了“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

马吉:《出口管制法》是“为报复美国制裁铺垫”? 第2张图片


三、拓展国内法域外适用,采取对等措施策略

《出口管制法》是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一个典范。根据《出口管制法》,从我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均受本法约束。

这意味着,即使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域外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也应当受到《出口管制法》的规制。

《出口管制法》明确指出,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妨碍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应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对等措施,《出口管制法》最后附则中明确指出,如果域外其它国家或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不言而喻,此项条款正是针对美国等其它国家,假借“国家安全”,滥用其出口管制措施对我国高科技企业进行打压的行为。相信《出口管理法》及对等措施条款通过宣示,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四、规制出口全主体,覆盖出口全流程

《出口管制法》不仅规制出口经营者,还规制中介服务提供者和最终用户。

对于管制物项出口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出口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中介等服务的,《出口管理法》明确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对于管制物项出口的最终用户,《出口管理法》要求最终用户承诺其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如果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出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同时,《出口管制法》从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出口审查、出口许可及通用许可、报关、临时管制及延长管制、最终用途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

以《国家安全法》、《出口管制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标志,以保障我国总体国家安全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建设正在逐步形成。是否在“为报复美国制裁铺垫”,这份担忧交由各方猜测;可以肯定的是,在应对新型国家安全挑战时,当我国及我国企业的利益面临威胁之际,我们手里又多了一份可用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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