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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是绿卡还是超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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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2008 发表于 2020-11-25 09:20:56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从网络上获悉,2月27日,司法部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凭该证证明身份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怎样提建议?目前官网较卡,邮箱发邮件容易退回,所以建议大家在微信搜索“中国法律服务网”,进入小程序,然后根据提示进行微信授权。在专区一栏找到立法意见征集,点进去后第一条就是,然后再点进去,注册或者登陆。。。我只能帮到这里了。
有一点很奇怪,这种事情,在多个平台竟然没有一点浪花,就拿公众号来说,我关注了近一百个公众号,但是,除本号外,只有一个号写了关于此事的文章,这是不是有点不太正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继续对外开放是完全有必要的,发布这个条例也可能是想建立中国自己的绿卡制度,吸引更多优质优秀人才,但中国是一个十四亿人口的原住民国家,而非移民国家,中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不能完全照搬欧美等国家的永居政策,更加不能推出比欧美发达国家更为宽松的永居权制度!
第一章 第八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不是应该是先有制度,然后再按照制度进行实施?所以应该先制定积分评估制度,并且同样经过公示后再发布。正如积分入学政策一样,达到了相应的积分要求,才能上学。
第一章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突出贡献?需要有标准及数据进行量化和评估,还要经得起溯源和追责,并保证公平公正。这个所谓突出贡献的边界十分模糊,极易产生贪腐和权钱交易,建议将规则和标准进行量化。
第一章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所谓公益活动公益事业,就更水了,很多公益组织都已经NGO化,容易弄虚作假,有各种利益输送关系,还夹杂着太多的政治背景。公益的范围需要限定,多大的公益才能算做突出贡献?能否进行量化评估?
文化、体育和卫生等难以客观衡量,弹性极大,容易出现滥竽充数和弄虚作假。就拿体育方面来说,体育的杰出成就就是用国际大奖,体育比赛的金牌来衡量吗?而且小编也认为中国不必要大量引进这三类人才。
第十五条 第一款,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这一款中所谓的博士学位,有没有国别的要求?所谓国际知名高校,排名多少范围内算知名高校?以哪一种排名为准?这些都要有具体的要求和细化。
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校的博士学位都是同等对待吗?就拿国内高校来说,中国籍学生和留学生的教学要求和标准就不一样,如果严格要求,那么现阶段的留学生中起码九成以上无法毕业!但实际上呢?是9成以上的都顺利毕业了,这其中的水分有多大,可想而知。同理,硕士和博士的教育和培养是否存在同样的宽进宽出问题?
第十五条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这里的“重点发展行业”,也跟前文的“突出贡献”一样,需要明确和量化什么是重点发展行业!
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这个所在地区,也应该进行明确。某老外在广州工作,那他是按广州市的平均工资还是按广东省的平均工资?又一个老外在揭阳市下属的县城工作,那么他是按揭阳市这个地级市的平均工资,还是按下属县城的平均工资。
同时需要注意,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东西部发展不平衡,那么一个在宁夏的老外与一个在懂不沿海发达省份的老外,谁的申请难度更高?可想而知。不同的核算方法,不同的地区,差距非常大,要实现四倍收入,途径也不一样。这其中是否会衍生出以此为职业的投机分子专门通过这些“漏洞”来申办永居权?比如找个当地女友、开个异地的空头公司或者派出单位等,各种投机取巧的办法,防不胜防。
更加需要注意的是,永居权不同于中国的户口,一旦获得一个城市的永居权,那么就全国通用了!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对于配偶的认定需要又一个标准和规范。比如中国某男子在外国按照外国的法律先结婚,那么其是否适用于条例?又比如中国某女子与一赞比亚男子在赞比亚结婚,然后再为该男子在中国申请永久居留权,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本条例?如果符合,那是不是会成为又一个投机取巧的捷径?
再比如说,某外国男子未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权,那么他是否可以与中国籍女子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可以,那么在北上广及其他地方滞留的大量外国人,尤其是hei人,会不会疯狂追求中国籍女性结婚,以此办理永居权?如果这一条可以,如(一)所说的共同生活五年,那么五年后,是否会有大量取得永居权的外国籍男子抛妻弃子?这将会带来很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考虑延长这个时间到十年。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是绿卡还是超国民待遇? 第1张图片 上文的第(二)点,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什么才算中国籍父母?是指双方都拥有中国籍还是说只要母亲是中国籍就可以?如果可以,那么将会形成跨国婚姻第二代居留权的便利化问题;
对于子女数量,因为国外没有计划生育政策,他们相生几个就生几个,甚至还有些国家是一夫多妻制,那么他们的后代是否都可以以投靠父母为名而成为中国的永久居民?这对于施行计划生育的本国国民是否公平?这个是不是可以算作是超国民待遇?建议加一个前提,必须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这个所谓正当理由是什么理由?我爱中国,这个理由够不够正当?所以说,这个正当理由的标准是什么?也需要具体量化!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原来被取消永居资格五年后还可以再次申请的?既然这样,那当初为什么要取消?建议终身禁止申请。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这个有点不明白,为什么是在获得永居权后才进行这种文字及国情常识培训服务?然后培训费是由单位、社区、政府买单,还是申请人买单?建议汉语水平及相关国情常识应纳入审查!
国际惯例,掌握语言的能力、了解当地常识及法律等知识应该是“永久居留”的前提!而不是拿到永久居留权之后才由落地国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八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和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技术创新类奖励的评选。
既然不是中国籍,建议仍要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居留权和就业权不能混为一谈。
第三十九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结合上文第十一条来看,这不就是洗钱和转移资产吗,简直就是一条完整的生意链。
怎么实现?这涉及到公益基金偷税漏税的问题,国外的一些富豪为了规避高额的遗产税,一般会通过成立家族基金来实现。所以说,公益组织,不一定都是真正的在做公益,也有部分是挂羊头卖肉的资本机构。
第四十二条 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永居外国人非中国籍,义务教育应当只对本国居民开放,建议随迁子女上学应该缴费!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本地区内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参加社会保险、购买自住自用房以及本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是绿卡还是超国民待遇? 第2张图片 不应单独为永居外国人制定配套措施,建议最好参照外地户籍标准执行,不能外国人与外地人区别对待。
最后,《条例》是全国性法律,只要获得了永居权,那就适用于全中国,而不是只适应于某省某地因此,所有的规范和标准都必须具有全国标准的额统一性和唯一性。《条例》中的本地、平均、各地等描述应该取消,只规定全国标准。这样才能确保公平公正,减少暗箱操作投机取巧的可能。
国家出台此《条例》,一定是想发挥出积极而有效的作用。能把征求意见稿发出来,肯定也想听取更多有益的意见。最终完善此《条例》,吸引更多真正的优秀人才和资源,为我国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在小编看来,永久居留事实上很大程度等同于获取双重国籍,尤其还能享受养老,医疗,教育等国民待遇等等。因此,在最终定稿时希望能吸取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加以完善,《条例》一定要符合中国的国情,一定要评估各条款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明确细化量化相关标准和规则,注重全国的统一性。
一部好的法律和条例,一定是能够得到绝大部分人民群众认可和支持的,所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民心民意就是最大的标准。开放永居权,不能演变成对部分外国人的福利和超国民待遇!

洋的不一定就是好的,还是要着重培养并能够留住、吸引回自己的人才,这才是根本。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是绿卡还是超国民待遇? 第3张图片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是绿卡还是超国民待遇? 第4张图片 更多精彩,尽在微信公众号:幻影迷踪——专注时事热点,漫谈军事历史。 传播理性声音,坚持爱国立场。 深度解读,透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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